各市、義烏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重大案件(重要事項)的查辦、督辦力度和稽查執法效率,進一步整合全省食品藥品稽查執法力量,解決大要案查處力量不足、相對人和舉報人要求轄區稽查人員執法回避等問題,省局研究決定,在全系統實施省級食品藥品稽查員制度。現將《浙江省省級食品藥品稽查員制度(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省級食品藥品稽查員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稽查執法效率,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等重大案件(重要事項)的查辦和督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稽查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級食品藥品稽查員(以下簡稱“省級稽查員”)是指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批準認定的、具備一定條件的,并受省局委派直接調查重大案件或督察督辦重大案件查處工作的稽查人員。
省級稽查員由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含義烏市局,以下簡稱“市局”)推薦,經省局政策法規處、人事處、浙江省食品藥品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審核,報省局領導審批后發文公布,并建立省級稽查員庫。
第三條 省級稽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水平;
(二)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自覺履行職責;
(三)具備相應行政執法資格,并具有較高的稽查辦案實際能力;
(四)在市、縣局從事稽查執法工作三年以上,年齡在五十周歲以下。
第四條 省級稽查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直接調查重大案件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對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進行督辦;
(三)對舉報投訴、上級交轉辦、移送、應急處置等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督辦;
(四)省局交辦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五條 省級稽查員工作規定
(一)省級稽查員開展工作實行委派制。由稽查局提出委派人員名單,向省級稽查員所在單位發函下達《浙江省省級稽查員重大案件督察督辦(調查)任務書》。
(二)省級稽查員的派出以組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每組由3名(含)以上省級稽查員組成,由稽查局指派一名省級稽查員擔任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
(三)省級稽查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對重大案件(重要事項)進行調查取證和督察督辦。
(四)省級稽查員應在調查和督察督辦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客觀、真實、明確的調查報告或督察督辦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包括調查情況、調查結論、處理意見等內容。
(五)省局稽查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提出由省局辦理、移交違法單位轄區市級局辦理或移送違法單位轄區人民政府辦理的審核意見。
對“報告”審核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同提交“報告”的省級稽查員交換意見,不能取得一致的,應當在審核意見中陳述明確。
(六)“報告”審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省局分管領導審批。如有必要,可提交省局集體討論,提出處理意見。
(七)省級稽查員的派出實行回避原則。根據有關規定,出現應當回避事項或者其它有礙公正調查處理情況時,省級稽查員應主動向省局稽查局提出回避要求;被調查單位或個人可向省級稽查員或省局稽查局提出回避要求。省局稽查局在接到回避要求并經核實后,應及時報省局領導并及時辦理回避。
第六條 省級稽查員管理規定
(一)省局委托稽查局負責省級稽查員派遣期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級稽查員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或由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更新補充的,按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
(三)省級稽查員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所有涉及調查和督察督辦的內容(含被查辦單位的商業秘密)嚴格保密,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對省級稽查員在重大案件調查和督察督辦工作中成績突出和做出重要貢獻的,由稽查局申報給予獎勵;對查辦不力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受賄以及嚴重失職瀆職的省級稽查員,省局將給予通報批評、撤消省級稽查員資格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政紀、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省級稽查員要嚴格遵守公務人員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不得接受被查辦單位任何饋贈,不得在被查辦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通過調查和督察督辦工作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六)省級稽查員受派遣期間所需工作經費,在辦案經費中列支。
(七)省級稽查員必須接受相關業務知識培訓,具體培訓計劃由稽查局會同人事處制定實施。
第七條 各市、縣局應積極支持、主動配合省級稽查員開展工作,不得干預省級稽查員對重大案件的調查和督察督辦工作。
第八條 本制度所述重大案件,是指符合立案條件,出現傷人嚴重后果又不涉刑的案件;影響較大的涉外案件;在轄區辦理阻力較大的案件;涉及3個以上省(市)局組織核查和實施行政處罰、并要統一協調的案件;上級指定辦理影響較大的案件。
第九條 本制度由省局負責解釋,各市局可參照此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重大案件(重要事項)的查辦、督辦力度和稽查執法效率,進一步整合全省食品藥品稽查執法力量,解決大要案查處力量不足、相對人和舉報人要求轄區稽查人員執法回避等問題,省局研究決定,在全系統實施省級食品藥品稽查員制度。現將《浙江省省級食品藥品稽查員制度(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省級食品藥品稽查員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稽查執法效率,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等重大案件(重要事項)的查辦和督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稽查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級食品藥品稽查員(以下簡稱“省級稽查員”)是指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批準認定的、具備一定條件的,并受省局委派直接調查重大案件或督察督辦重大案件查處工作的稽查人員。
省級稽查員由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含義烏市局,以下簡稱“市局”)推薦,經省局政策法規處、人事處、浙江省食品藥品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審核,報省局領導審批后發文公布,并建立省級稽查員庫。
第三條 省級稽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水平;
(二)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自覺履行職責;
(三)具備相應行政執法資格,并具有較高的稽查辦案實際能力;
(四)在市、縣局從事稽查執法工作三年以上,年齡在五十周歲以下。
第四條 省級稽查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直接調查重大案件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對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進行督辦;
(三)對舉報投訴、上級交轉辦、移送、應急處置等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督辦;
(四)省局交辦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五條 省級稽查員工作規定
(一)省級稽查員開展工作實行委派制。由稽查局提出委派人員名單,向省級稽查員所在單位發函下達《浙江省省級稽查員重大案件督察督辦(調查)任務書》。
(二)省級稽查員的派出以組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每組由3名(含)以上省級稽查員組成,由稽查局指派一名省級稽查員擔任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
(三)省級稽查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對重大案件(重要事項)進行調查取證和督察督辦。
(四)省級稽查員應在調查和督察督辦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客觀、真實、明確的調查報告或督察督辦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包括調查情況、調查結論、處理意見等內容。
(五)省局稽查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提出由省局辦理、移交違法單位轄區市級局辦理或移送違法單位轄區人民政府辦理的審核意見。
對“報告”審核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同提交“報告”的省級稽查員交換意見,不能取得一致的,應當在審核意見中陳述明確。
(六)“報告”審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省局分管領導審批。如有必要,可提交省局集體討論,提出處理意見。
(七)省級稽查員的派出實行回避原則。根據有關規定,出現應當回避事項或者其它有礙公正調查處理情況時,省級稽查員應主動向省局稽查局提出回避要求;被調查單位或個人可向省級稽查員或省局稽查局提出回避要求。省局稽查局在接到回避要求并經核實后,應及時報省局領導并及時辦理回避。
第六條 省級稽查員管理規定
(一)省局委托稽查局負責省級稽查員派遣期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級稽查員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或由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更新補充的,按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
(三)省級稽查員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所有涉及調查和督察督辦的內容(含被查辦單位的商業秘密)嚴格保密,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對省級稽查員在重大案件調查和督察督辦工作中成績突出和做出重要貢獻的,由稽查局申報給予獎勵;對查辦不力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受賄以及嚴重失職瀆職的省級稽查員,省局將給予通報批評、撤消省級稽查員資格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政紀、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省級稽查員要嚴格遵守公務人員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不得接受被查辦單位任何饋贈,不得在被查辦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通過調查和督察督辦工作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六)省級稽查員受派遣期間所需工作經費,在辦案經費中列支。
(七)省級稽查員必須接受相關業務知識培訓,具體培訓計劃由稽查局會同人事處制定實施。
第七條 各市、縣局應積極支持、主動配合省級稽查員開展工作,不得干預省級稽查員對重大案件的調查和督察督辦工作。
第八條 本制度所述重大案件,是指符合立案條件,出現傷人嚴重后果又不涉刑的案件;影響較大的涉外案件;在轄區辦理阻力較大的案件;涉及3個以上省(市)局組織核查和實施行政處罰、并要統一協調的案件;上級指定辦理影響較大的案件。
第九條 本制度由省局負責解釋,各市局可參照此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