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推進我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建設,根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
畜產品質量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由于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面廣量大、產業鏈長、環節繁多、情況復雜,造成國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頻發,給畜牧業生產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影響,成為社會焦點問題。特別是近期發生的白羽肉雞違規用藥等問題,引起了媒體和廣大市民的廣泛關注,再次給我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敲響了警鐘。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領導,強化措施,明確責任,狠抓落實,確保我市不發生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二、明確監管工作重點和部門職責
(一)切實加強養殖投入品源頭監管。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對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鹽酸克倫特羅、金剛烷胺等人用藥品的監管,嚴格實施處方藥管理制度,防止從藥用渠道流入畜禽養殖環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對化工生產環節的監管。公安部門要根據相關部門提供和掌握的線索,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和化合物的犯罪行為。
(二)切實加強養殖環節監管。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經常性檢查,督促養殖場(戶)建立養殖檔案及活畜禽出欄無“瘦肉精”及金剛烷胺等承諾制度,嚴格遵守獸藥休藥期規定;監督養殖場(戶)對病死畜禽實行無害化處理,嚴厲打擊出售、遺棄、收購、運輸、加工病死畜禽的違法行為;制定獸藥、飼料等投入品及畜產品獸藥殘留、有毒有害物質監控計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在養殖環節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其他違禁投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大力推進產業化經營、標準化生產,鼓勵龍頭加工企業逐步實現對養殖環節的直接管控。環保部門要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及畜產品加工企業環境污染的監管,禁止排污單位向畜禽養殖地排放或傾倒工業“三廢”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三)切實加強收購販運環節監管。畜牧獸醫部門要會同工商等部門,加強對畜禽販運經紀人的監督管理,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活畜禽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建立質量安全管理相關制度;要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活畜禽收購販運經紀人兜售違禁藥物的違法行為。
(四)切實加強屠宰環節監管。商務部門要加強對畜禽屠宰行業和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行為,督促屠宰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畜牧獸醫部門要嚴格把好畜禽入廠(點)檢疫關,加強屠宰環節的官方獸醫檢疫工作。畜牧獸醫、商務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屠宰企業收購宰殺含“瘦肉精”等不符合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畜禽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切實加強加工環節監管。質監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使用含“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質監部門要會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加強巡查,深入開展專項檢查,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和出廠檢驗記錄等制度,嚴防含“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肉制品流入市場。
(六)切實加強銷售及餐飲環節監管。工商部門要加大市場巡查和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銷售未經入市備案登記、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畜產品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督肉制品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嚴格執行畜產品原料采購索證索票制度,確保采購的畜產品來源合法;要深入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查處采購和使用含“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畜產品的行為。
(七)切實加強進出口環節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加強對出口肉制品相關備案養殖場、屠宰加工企業的監管,完善備案養殖場和屠宰加工企業不良信息登記制度,督促其落實主體責任。對未按規定使用原料、未按規定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測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立即停止出口,并責令采取整改措施;對未按規定使用飼料、藥物,對備案養殖場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或以非備案養殖場動物冒充本養殖場動物提供給備案企業的,要堅決取消備案。違規用藥信息應按規定及時通報畜牧獸醫和公安部門。大力推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
(八)切實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各級食安辦要組織有關部門擬訂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演練和快速反應機制,組織指揮畜產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監督、指導、協調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發生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責任單位要在第一時間向所在地政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最大限度減少危害和影響。
三、深化各級各部門監管和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強化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協調配合,切實落實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一)強化和落實各級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總召集人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的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各區、市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議事協調機構。進一步完善畜產品質量安全行政管理、監督執法、監督檢測、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置等體系建設,積極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區市創建活動。要完善基層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納入對各有關部門和鎮(街道)、村(社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推進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強化基層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健全和完善農村防疫員隊伍和社區信息員、協管員隊伍。
(二)強化和落實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強化行政監察和問責。各有關部門要規范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做到機構健全,隊伍精干,執法有據,預警及時,處置得力。要堅持集中治理整頓和嚴格日常監管相結合,建立健全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移送與案件督辦協辦工作機制,及時通報案件線索和辦理情況,嚴厲懲處畜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各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能,配合和指導區、市政府處置應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書面告知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三)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督促畜禽養殖場(戶)、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養殖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屠宰廠、畜產品批發市場和加工企業落實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認真落實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對畜產品質量安全案件舉報人予以獎勵。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嚴禁以罰代刑。
(四)強化和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保障執法監管隊伍、經費、裝備投入,重點增加現場快速檢測和調查取證等設備的配備,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各區、市要嚴格落實檢疫收費收支兩條線政策,堅決將動物檢疫收費與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經費脫鉤,將檢疫費收取與檢疫員績效考核脫鉤,保證基層監管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