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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醬腌菜衛生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廢止】

   2005-03-17 580
核心提示:(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豆制品、醬腌菜的
(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豆制品、醬腌菜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豆制品、醬腌菜,包括大豆、小麥蛋白類制品、淀粉類制品和醬腌菜等,其品種詳見“豆制品、醬腌菜品種分類表”。
 
  第三條 豆制品、醬腌菜不得使用變質或未去除有害物質的原料、輔料,生產用水應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生產所用原料使用前必須篩選干凈。腌制的鹽水須經溶解沉淀去雜質后使用。
 
  第四條 生產、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裝材料及涂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并經常保持清潔。生產管道、容器、用具如豆腐屜、豆包布等,使用前應清洗消毒,接觸食品時應做到生熟分開。發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種應定期進行檢定,防止污染和變異產毒。
 
  第五條 成品貯存應有防腐措施,逐步做到低溫冷藏,運輸應嚴密遮蓋,逐步做到專車密閉送貨。
 
  第六條 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單位應設有防蠅防塵的專用間或專用設施。售貨時應貨款分開,嚴禁出售腐敗變質的食品。
 
  第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標簽: 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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