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相應設施及管理服務機構或人員,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各類生活資料、生產資料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市場形式包括各類城鄉綜合市場、專業市場、租賃市場、早晚市場、城鄉攤群點和出租柜臺的商場、商品城、商業街以及商品展銷會、交易會、物資交流會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場開辦者、市場管理者和在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商業道德。正當的商品交易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場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堅持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多方興建、講求實效的原則;鼓勵、支持社會各方投資建設市場;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市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公安、稅務、物價、技術監督、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金融、郵電、保險、運輸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市場建設和發展提供服務。
第二章 市場開辦和登記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和外商,均可申請開辦或參與開辦市場。
第八條 開辦市場應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一)開辦主體的資格合法;
(二)有相應的場地和建設資金;
(三)符合城鄉建設規劃;
(四)經營范圍符合國家規定;
(五)其他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開辦市場實行登記制度。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領取《市場登記證》后,方可開辦。
辦理市場登記注冊,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注冊申請;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土地使用證明;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文件;
(五)聯合開辦市場的,應同時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市場登記申請后,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在30日內發給市場登記證;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實行年檢。
第十條 經登記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