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技術監督局、衛生檢疫局:
為貫徹執行“食品標簽通用標準”,規范進口食品標簽中文標識,加強進口商品的國內市場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關于加強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的通知》〔技監局發(1995)05號〕和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司《關于實施“食品標簽通用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技監標函〔1995〕214號)的規定,決定對9月1日前進口預包裝食品加貼的臨時標簽進行檢查,為加強進口預包裝食品管理打下基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傳和督促工作
為落實此項工作,成立由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組成的國家聯合工作組。各地由技術監督部門牽頭,與衛生檢疫局以及有關部門共同組成聯合檢查組。利用一切宣傳媒介,向目前正在經銷進口預包裝食品的經銷商、進口商和廣大消費者廣泛宣傳進口預包裝食品應加貼中文標簽及其內容和有關規定;同時督促經銷商按規定加貼中文標簽。現正在銷售未經國家技術監督局、衛生檢疫局審批編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銷售商負責加貼簡易中文標簽,標簽至少應有食品名稱、凈含量、原產國或地區(香港、澳門、臺灣)名。同時向當地市(縣、區)技術監督、衛生檢疫部門備案,并附衛生檢疫部門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此項工作應在12月底之前完成。
國家聯合工作組將于12月中旬對部分省、直轄市進行調查,了解此項工作進展情況。
二、各地在97年1月5日至1月20日期間開展一次進口預包裝食品(重點進口酒類)中文標簽市場監督檢查工作。請各地認真研究,周密部署,按期完成檢查任務。
三、請將檢查結果逐項匯總填表,并于97年1月底之前將總結材料、檢查情況上報國家技術監督局。
附件:一、進口酒類標簽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市場進口酒類食品標簽監督檢查匯總表
三、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的幾點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貿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進口酒類標簽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1、檢查范圍
(1)各省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批發企業、飯店、食品商場(店);同時抽查1―3個省(自治區)轄市的食品商店。
(2)各市應檢查5個以上批發企業、飯店、商場,5個以上一般食品店、個體店。
2、檢查依據
(1)GB7718―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10344―89《飲料酒標簽標準》、GB13432―92《特殊營養品標簽》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
(2)技監標函(1995)214號文“關于實施《食品標簽通用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3、檢查內容
(1)國家技術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對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審批號、鐳射標志、衛生檢疫部門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
(2)蒸餾酒(法國干邑酒、白蘭地、威士忌、伏特加、羅姆酒等):
食品名稱、配料表(單一原料制備的酒可以免除)、凈含量、酒精度、經銷商(進口商、代理商、在華聯絡商或辦事處)的名稱和地址、原產國或地區(香港、澳門、臺灣)名。
(3)發酵酒(葡萄酒、果酒、黃酒、日本清酒):
食品名稱、配料表(全汁葡萄酒可以免除)、凈含量、酒精度、產品類型或糖度、原果汁濃度(黃酒、清酒除外)、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全汁葡萄酒可免除)、經銷商(進口商、代理商、在華聯絡商或辦事處)的名稱和地址、原產國或地區(香港、澳門、臺灣)名。
(4)發酵酒(啤酒):
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酒精度、原麥汁濃度、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全汁葡萄酒可免除)、經銷商(進口商、代理商、在華聯絡商或辦事處)的名稱和地址、原產國或地區(香港、澳門、臺灣)名。
(5)配制酒:
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酒精度、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經銷商(進口商、代理商、在華聯絡商或辦事處)的名稱和地址、原產國或地區(香港、澳門、臺灣)名。
附件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市場
進口酒類食品標簽監督檢查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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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受檢單位數│受檢產品數│產品合格數│產品合格率(%)│受檢城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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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單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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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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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店 │ │ │ │ │ │
│個體(攤)位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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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飯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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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境旅客攜帶│ │ │ │ │ │
│進口酒收購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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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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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的幾點說明
一、自1996年9月1日起,凡從各口岸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都必須具有符合我國有關食品標簽強制性標準的正式標簽。
1、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需經國家技術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審核備案。
2、玻璃瓶、易拉罐和鐵盒裝的食品,可以將整個標簽紙粘貼在包裝物上;其它包裝食品的標簽應印刷在包裝物上。
二、1996年8月31日前進口的加貼臨時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和商店加貼簡易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應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