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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暫行辦法(遼質監[2015]80號)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放開搞活企業標準,規范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2009〕84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食品、藥品及農業種植、養殖產品等標準除外。
第三條: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指企業自主將企業依法制定并執行的企業產品標準在全國統一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公開。
第四條: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改革的具體形式,企業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視同企業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五條:企業應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企業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應符合《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的要求。企業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應能全面準確地判定產品質量狀況,宜公開企業產品標準全文,也可以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和對應的檢驗試驗方法。
第六條: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制定、實施和自我聲明公開的主體,應確保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真實、有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其企業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自我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可以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八條:企業在銷售產品之前,應在全國統一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相應的企業產品標準。
第九條:企業應根據生產技術條件改變和產品更新需求及時復審企業產品標準,復審需要修訂的,修訂后重新進行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復審需要廢止的,應聲明廢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產品生產時有效的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以新名稱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一條:經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產品標準未按規定程序自我聲明公開的,視為無標準生產。
第十二條: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可以自我聲明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
第十三條:鼓勵企事業單位自我聲明公開所執行的服務標準。
第十四條: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自我聲明公開標準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要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社會監督,發現虛假的信息,可以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對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未作調整的事,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與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放開搞活企業標準,規范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2009〕84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食品、藥品及農業種植、養殖產品等標準除外。
第三條: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指企業自主將企業依法制定并執行的企業產品標準在全國統一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公開。
第四條: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改革的具體形式,企業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視同企業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五條:企業應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企業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應符合《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的要求。企業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應能全面準確地判定產品質量狀況,宜公開企業產品標準全文,也可以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和對應的檢驗試驗方法。
第六條: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制定、實施和自我聲明公開的主體,應確保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真實、有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其企業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自我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可以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八條:企業在銷售產品之前,應在全國統一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相應的企業產品標準。
第九條:企業應根據生產技術條件改變和產品更新需求及時復審企業產品標準,復審需要修訂的,修訂后重新進行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復審需要廢止的,應聲明廢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產品生產時有效的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以新名稱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一條:經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產品標準未按規定程序自我聲明公開的,視為無標準生產。
第十二條: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可以自我聲明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
第十三條:鼓勵企事業單位自我聲明公開所執行的服務標準。
第十四條: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自我聲明公開標準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要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社會監督,發現虛假的信息,可以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對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未作調整的事,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與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