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新區管委會,
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現將《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受理、督辦或直接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舉報案件的舉報人進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財政部門負責將舉報獎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畜牧獸醫、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
(三)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且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條 舉報從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種植、養殖、加工、經營農產品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成品的,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及其制成品的,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私屠濫宰的;
(三)使用超期、變質的原料,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銷售超期、變質等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食品的,生產、銷售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的預包裝食品的,偽造、涂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 仿冒他人注冊商標, 仿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仿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銷售食品的;
(八)生產、銷售違法添加藥物成分保健食品、假冒偽劣保健食品、 無批準文號保健食品的, 無生產許可證生產保健食品的;
(九)隱匿、轉移、變賣已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食品的;
(十)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且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七條 根據舉報違法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將舉報分為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并已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 三級舉報。 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獎勵級別,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認定。
第八條 根據舉報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
(一)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給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貨值金額 1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的,一級舉報獎勵標準為 2000 元/件,二級舉報獎勵標準為 1000 元/件,三級舉報獎勵標準為500元/件;
(三)貨值金額超過 15 萬元的,一、二、三級舉報分別按照貨值的 4%、3%、2%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但是,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舉報獎勵資金需要超過5萬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市政府確定。
第九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二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的舉報,以及情報源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實名舉報。重大案件可以匿名舉報,案件承辦單位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資金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實施舉報獎勵,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應在舉報情況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填寫《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人獎勵審批表》,并附舉報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等材料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認定;
(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舉報獎勵材料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意見,并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應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認定的獎勵金額撥付獎勵資金。
(三)獎勵資金撥付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立即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領取。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勵資金,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四)舉報人領取獎勵資金時,應當填寫《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人獎勵登記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查驗核實舉報人身份。
第十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泄漏舉報人姓名、住址及舉報情況。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玩忽職守,對舉報違法行為未進行查處的;
(三)失職瀆職,造成舉報內容或舉報人情況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六條 新聞媒體單位和從事新聞工作的人員,在新聞調查中提供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制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舉報獎勵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1.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人獎勵審批表
2.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人獎勵登記表
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現將《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受理、督辦或直接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舉報案件的舉報人進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財政部門負責將舉報獎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畜牧獸醫、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
(三)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且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條 舉報從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種植、養殖、加工、經營農產品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成品的,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及其制成品的,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私屠濫宰的;
(三)使用超期、變質的原料,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銷售超期、變質等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食品的,生產、銷售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的預包裝食品的,偽造、涂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 仿冒他人注冊商標, 仿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仿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銷售食品的;
(八)生產、銷售違法添加藥物成分保健食品、假冒偽劣保健食品、 無批準文號保健食品的, 無生產許可證生產保健食品的;
(九)隱匿、轉移、變賣已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食品的;
(十)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且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七條 根據舉報違法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將舉報分為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并已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 三級舉報。 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獎勵級別,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認定。
第八條 根據舉報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
(一)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給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貨值金額 1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的,一級舉報獎勵標準為 2000 元/件,二級舉報獎勵標準為 1000 元/件,三級舉報獎勵標準為500元/件;
(三)貨值金額超過 15 萬元的,一、二、三級舉報分別按照貨值的 4%、3%、2%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但是,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舉報獎勵資金需要超過5萬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市政府確定。
第九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二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的舉報,以及情報源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實名舉報。重大案件可以匿名舉報,案件承辦單位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資金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實施舉報獎勵,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應在舉報情況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填寫《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人獎勵審批表》,并附舉報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等材料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認定;
(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舉報獎勵材料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意見,并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應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認定的獎勵金額撥付獎勵資金。
(三)獎勵資金撥付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立即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領取。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勵資金,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四)舉報人領取獎勵資金時,應當填寫《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人獎勵登記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查驗核實舉報人身份。
第十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泄漏舉報人姓名、住址及舉報情況。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玩忽職守,對舉報違法行為未進行查處的;
(三)失職瀆職,造成舉報內容或舉報人情況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六條 新聞媒體單位和從事新聞工作的人員,在新聞調查中提供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制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舉報獎勵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2.濟寧市食品安全舉報人獎勵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