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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2013-05-17 382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的合法性、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的合法性、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境內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修訂、審查、備案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沒有相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或不完全采用國家、行業、地方推薦性產品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食品企業產品標準。

  禁止無標生產,或以單獨的衛生標準作為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納入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的食品,其企業產品標準要符合《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和相應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要求。

  第四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轄按《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執行。

  第五條 食品企業對本企業批準發布的產品標準的內容負責。

  第二章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制定應貫徹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得與強制性標準相抵觸。

  第七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其制定原則、程序應符合《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13號令)的規定,制定標準的同時應編寫標準的編制說明。

  第八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編寫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編寫的結構、要求、規則和技術指標設置應符合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系列標準及 GB/T 13494《食品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

  2、標準名稱應是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以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作為標準名稱的定語時,標準中應對該種配料的添加量作出具體規定,并在食品標簽上予以明示。

  3、標準中應對使用的食品原料作出明確要求,凡使用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應分別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GB 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未列入國家標準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一律不得使用。非藥食同源的藥類物品不得作為食品原料。

  4、未采用同類產品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推薦性標準時,企業產品標準指標的項目設置應與該推薦性標準保持一致,指標的調整應有合理理由,并能滿足保質期質量安全要求。

  5、食品標簽的內容應作為企業產品標準的規范性附錄。

  第九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應包含下列內容:

  1、概況介紹:任務來源、產品性能特點、起草小組及有關情況等;

  2、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采用國際標準時要有與國際標準水平對比情況,確定標準水平。

  3、型式檢驗報告或由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4、與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關系及貫徹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理由和可行性依據。

  5、實施標準的要求、措施、建議以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如引用標準、參考資料等。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批準、發布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前應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食品企業產品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性、標準格式的規范性、技術指標的先進性和合理性、試驗方法科學性、檢驗規則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一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由企業負責組織,也可委托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等機構負責組織。

  第十二條 標準審查采用專家組審查制,專家組應由5人以上組成,直接參于產品標準的起草人員不得參加專家組,專家組中同一個單位的專家一般不得超過2人。

  參與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大專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從事食品行業相關工作經歷,熟悉食品質量安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掌握相關食品生產的工藝、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

  第十三條 標準起草單位提交專家組的審查材料,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標準文本(送審稿);

  2、標準編制說明;

  3、引用文件和參考資料;

  4、產品質量驗證報告;

  5、標準實施能力的說明。

  第十四條  標準審查后,審查小組應當根據專家意見形成評審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審查日期、地點、負責標準起草單位、組織審查單位、參加審查單位及具體人員名單、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審查意見應包括:評價意見、主要修改意見和采納情況,所審查的食品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應有理由和相關影響的說明,并作出是否符合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并予以批準發布的結論。

  審查意見必須經審查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通過,企業應按照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參加標準審查的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和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對審查意見負責。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標準審查活動中所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批準、發布。

  第三章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十八條 食品企業制(修)定的產品標準,應在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申請表/復審申請表;

  2、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及電子文本;

  3、標準編制說明;

  4、企業標準審查報告;

  5、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二十條 企業申報材料符合備案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經備案的標準,應加蓋騎縫章。備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備案部門存檔,一份交還企業。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的部門,應對備案的食品企業標準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十九條進行審查,發現備案的食品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重新備案或停止實施。

  第二十二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三年內,備案的食品標準在下列情況應進行復審:

  1、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

  2、引用標準或相關強制性標準修改時;

  3、當企業生產工藝或原材料配方發生改變時;

  4、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提出需要修改時。

  第二十三條 修訂后的食品企業產品標準,應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備案。修訂后的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編號和備案登記號的順序不變,只改變年代號。

  食品企業因故更名后,其產品標準應重新備案。

  第二十四條 受理備案部門不得泄露、擴散標準的內容或文本。經備案的標準一般不對外提供,有特殊原因需要查閱備案標準,應由標準備案管理部門責任領導批準同意。

  第二十五條 標準備案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恪盡職守,不向備案企業提出與備案工作無關的要求,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不按本規定報送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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