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在進出口前,其經營者或者代理人應當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以及與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的檢驗,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證明文件。
【釋義】本條是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管理的規定。
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進行檢驗十分必要,是為了確保標簽所標注的內容能反映產品的真實狀況,從而使消費者在了解足夠信息的基礎上購買適合自己的產品,防止因標簽特別是包括進口產品標簽標示不明或者虛假宣傳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發生。標簽檢驗制度規范了進出口食品安全、衛生、反欺詐的管理,有效保護了我國消費者和食品企業的利益,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世界各國基本上都對食品、化妝品標簽實行強制性政府管制,以技術性法規及標準的形式對標簽的內容、格式、文字、圖形、符號、顏色等作出規定。我國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必須符合國外要求,才能順利進入海外市場;我國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必須符合中國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才能進口和銷售。
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作為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的項目之一,是判定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合格的重要依據。國家質檢總局先后發布了進出口化妝品、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的規定,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實施管理。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在進出口前,其經營者或者代理人應當向指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標簽檢驗申請,并提供所需的資料和樣品。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標簽的格式、版面、文字說明、圖形、符號等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進行初步檢驗,必要時對與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驗,然后將相關材料和初審結果報送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其指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檢驗合格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依法簽發標簽檢驗證明文件。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的報檢人憑標簽檢驗證明文件辦理報檢手續,不能提供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