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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號)【廢止】

   2005-03-17 326
核心提示:(1990年11月26日衛生部令第8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接觸食品的陶瓷食
(1990年11月26日衛生部令第8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接觸食品的陶瓷食具、容器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粗陶、精陶和瓷器等各種食具、容器。
 
  第三條 各生產部門應嚴格執行操作工藝,產品必須依據衛生標準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陶瓷食具、容器。
 
  第五條 各生產加工單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產新產品時,生產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生產工藝和有關資料,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投產。
 
  第六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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