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市食安委成員單位:
現將《青島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2014年9月4日
青島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以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果的發生,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三條 青島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負責市級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政策制定、監督指導、資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負責市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舉報獎勵資金審定和支付。
各區(市)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負責對本轄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舉報實施獎勵。
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以下稱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本部門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并負責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受理、核實、查處、反饋、獎勵資金發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依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舉報受理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函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系方式,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和范圍。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按照以下方式接報并形成接報記錄:
(一)來訪形式;
(二)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
(三)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的案件線索。
第六條 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舉報受理。
有關部門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詳細記錄舉報情況并及時組織核查。對不屬于本級或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接報后2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管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對于涉及多部門的舉報案件,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牽頭辦理;對于涉及多部門的重大案件,或管理權限存在爭議的案件,由市或區食安辦統一協調處理。
第三章獎勵條件
第七條 舉報下列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存儲、銷售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過期、變質、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它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不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偽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濫宰的“黑窩點”,將餐廚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的;
(九)生產、銷售假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藥論處: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藥品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變質的、被污染的;使用依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十)生產、銷售劣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藥論處: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十一)被舉報的醫療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使用未經注冊的醫療器械的;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的;經營、使用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的;經營、使用淘汰的醫療器械的;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的醫療器械的;經營、使用失效的醫療器械的;經營不合格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
(十二)使用禁用物質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質生產化妝品的。
(十三)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未經許可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四)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有重大影響的涉及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關部門認為需要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相應的獎勵:
(一)舉報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的情況事先未被食品藥品安全監督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
(五)舉報案件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果的發生。
第九條 舉報獎勵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于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給予獎勵;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的同一案件,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五)新聞媒體或新聞工作者在公開披露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區食安辦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并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案件查辦過程中,從事危害食品藥品安全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主動交代、自首或主動歸案的;
(二)案件查辦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
(三)申訴案件(復議、訴訟等)涉及的舉報;
(四)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舉報的;
(五)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投訴;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四章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四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能夠詳細提供違法事實關鍵證據和票據;
(二)二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協助查處工作,舉報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齊全;
(三)三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僅提供違法線索,協助查處工作;
(四)四級:僅提供案件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經查證屬實;
第十二條 獎勵額度按以下比例執行:
(一)被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有關部門按照違法案件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
一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20%獎勵舉報人;
二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15%獎勵舉報人;
三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13%獎勵舉報人;
四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10%獎勵舉報人。
每次舉報獎勵最低金額不低于300元,最高金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貨值金額無法計算,或無實際罰沒收入,但舉報情況屬實,根據舉報等級分別給予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的獎勵。
(三)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藥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地下“黑作坊”、“黑窩點”,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按以上規定給予獎勵。
(四)突發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舉報,并積極協助調查處理的,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五)舉報線索最終判定為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規定兌現的獎金低于1萬的,給予1萬元獎勵。
法律、法規、規章對舉報獎勵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等級由有關部門認定,認定不清或難以界定者,提交市或區食安辦組織食品藥品安全專家委員會進行認定。
第五章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從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市或區食安辦申報。市或區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審定批準后,由申報單位發出領獎通知,并指定專人到市或區食安辦領取獎金。
第十五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處理的執法機關獎勵舉報人。行政執法機關受理舉報后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在司法機關立案后,由受理舉報的行政執法機關獎勵舉報人。
第十六條 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做出處罰決定的,監管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可按照本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但需向舉報人書面說明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領獎通知應在違法行為制止或違法行為場所清除后20個工作日內發出。
第十七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案件查處部門申領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需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按照同級食安辦審核意見和有關部門獎勵資金支付憑據及時核撥。舉報獎勵資金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或區食安辦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舉報獎勵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舉報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其他相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認真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信息、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或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違反財經紀律使用獎勵資金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4日起施行。
青島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結案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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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2014年9月4日
青島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以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果的發生,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三條 青島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負責市級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政策制定、監督指導、資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負責市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舉報獎勵資金審定和支付。
各區(市)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負責對本轄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舉報實施獎勵。
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以下稱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本部門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并負責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受理、核實、查處、反饋、獎勵資金發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依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舉報受理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函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系方式,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和范圍。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按照以下方式接報并形成接報記錄:
(一)來訪形式;
(二)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
(三)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的案件線索。
第六條 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舉報受理。
有關部門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詳細記錄舉報情況并及時組織核查。對不屬于本級或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接報后2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管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對于涉及多部門的舉報案件,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牽頭辦理;對于涉及多部門的重大案件,或管理權限存在爭議的案件,由市或區食安辦統一協調處理。
第三章獎勵條件
第七條 舉報下列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存儲、銷售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過期、變質、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它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不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偽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濫宰的“黑窩點”,將餐廚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的;
(九)生產、銷售假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藥論處: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藥品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變質的、被污染的;使用依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十)生產、銷售劣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藥論處: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十一)被舉報的醫療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使用未經注冊的醫療器械的;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的;經營、使用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的;經營、使用淘汰的醫療器械的;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的醫療器械的;經營、使用失效的醫療器械的;經營不合格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
(十二)使用禁用物質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質生產化妝品的。
(十三)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未經許可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四)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有重大影響的涉及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關部門認為需要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相應的獎勵:
(一)舉報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的情況事先未被食品藥品安全監督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
(五)舉報案件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果的發生。
第九條 舉報獎勵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于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給予獎勵;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的同一案件,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五)新聞媒體或新聞工作者在公開披露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區食安辦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并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案件查辦過程中,從事危害食品藥品安全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主動交代、自首或主動歸案的;
(二)案件查辦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
(三)申訴案件(復議、訴訟等)涉及的舉報;
(四)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舉報的;
(五)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投訴;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四章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四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能夠詳細提供違法事實關鍵證據和票據;
(二)二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協助查處工作,舉報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齊全;
(三)三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僅提供違法線索,協助查處工作;
(四)四級:僅提供案件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經查證屬實;
第十二條 獎勵額度按以下比例執行:
(一)被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有關部門按照違法案件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
一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20%獎勵舉報人;
二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15%獎勵舉報人;
三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13%獎勵舉報人;
四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10%獎勵舉報人。
每次舉報獎勵最低金額不低于300元,最高金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貨值金額無法計算,或無實際罰沒收入,但舉報情況屬實,根據舉報等級分別給予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的獎勵。
(三)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藥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地下“黑作坊”、“黑窩點”,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按以上規定給予獎勵。
(四)突發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舉報,并積極協助調查處理的,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五)舉報線索最終判定為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規定兌現的獎金低于1萬的,給予1萬元獎勵。
法律、法規、規章對舉報獎勵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等級由有關部門認定,認定不清或難以界定者,提交市或區食安辦組織食品藥品安全專家委員會進行認定。
第五章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從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市或區食安辦申報。市或區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審定批準后,由申報單位發出領獎通知,并指定專人到市或區食安辦領取獎金。
第十五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處理的執法機關獎勵舉報人。行政執法機關受理舉報后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在司法機關立案后,由受理舉報的行政執法機關獎勵舉報人。
第十六條 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做出處罰決定的,監管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可按照本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但需向舉報人書面說明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領獎通知應在違法行為制止或違法行為場所清除后20個工作日內發出。
第十七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案件查處部門申領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需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按照同級食安辦審核意見和有關部門獎勵資金支付憑據及時核撥。舉報獎勵資金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或區食安辦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舉報獎勵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舉報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其他相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認真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信息、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或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違反財經紀律使用獎勵資金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4日起施行。
青島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結案審批表
承辦案件單位 |
| 聯系人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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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姓名 |
| 身份證號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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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 結案日期 |
| 處罰決定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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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含時間、地點、違法事實、案值及查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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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案件單位意見 | 經查證,舉報人 舉報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屬實。查處違法貨值 元,罰沒款入庫 元。根據《青島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 款,確定為 級舉報,應按 %給予獎勵,獎勵金額 元。 (簽章) 年 月 日 | ||||||
承辦案件單位領導審核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 ||||||
市食品安全 委員會辦公室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 ||||||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領導審核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 ||||||
歸檔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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