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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2005-03-17 331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我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我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出入境(含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風險預警。

  本細則所稱“風險預警”是指為使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免受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應檢物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而采取的預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本細則的風險預警對象是指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應檢物攜帶的可能對農林牧漁業生產、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病蟲害、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質。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統一管理出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應檢物的風險預警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指定相應的部門負責所管轄地區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應檢物的風險預警工作。

  第二章  風險預警信息收集

  第五條  風險預警信息是指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植物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化學物質殘留、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質(以下簡稱病蟲害和有毒有害物質)有關的信息及檢驗檢疫管理中發現的可能引起危害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 進出境檢驗檢疫中檢出的、境內外發生的病蟲害和有毒有害物質;

  (二) 截獲非法入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等違規事件;

  (三) 出口產品被輸入方檢出病蟲害或有毒有害物質;

  (四) 輸入國或地區對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采取新的檢驗檢疫政策;

  (五)與動植物檢驗檢疫有關的可造成經濟、社會和生態方面危害的信息。

  第六條  風險預警信息可從以下渠道獲得:

  (一)  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二)  世界貿易組織(WTO)、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國際動物衛生組織(OIE)、國際植物保護組織(IPPC)、世界衛生組織(WHO)、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等國際組織;

  (三)  區域性組織、各國或地區政府;

  (四)  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消費者;

  (五)  國內外學術刊物、文獻資料、國際交流、互聯網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六)  其他與動植物及其產品有關的各種渠道。

  第七條  動植物檢疫監管司負責組織和協調風險預警信息收集、整理、匯總、篩選和審核工作。

  第八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收集風險預警信息,對風險預警信息進行初步整理和分析,提出建議,上報動植物檢疫監管司。

  重大的或突發的風險預警信息應在24小時內上報動植物檢疫監管司;其他風險預警信息可在一周內上報動植物檢疫監管司。

  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國際動物疫情的收集、翻譯和整理,動植物檢疫實驗所負責對國際植物疫情的收集、翻譯和整理。

  第九條  鼓勵任何單位或個人將獲得的信息向國家質檢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或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第三章  風險警示通報

  第十條  動植物檢疫監管司根據收集到的風險預警信息,提出并起草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發布風險警示通報。

  第十一條  風險警示通報的對象:

  (一)  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檢驗檢疫主管部門,駐華使館;

  (二)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三)  國內外相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廠商,社會公眾及消費者。

  第十二條  風險警示通報的方式:

  (一)  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向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駐華使領館或其檢驗檢疫主管部門發出照會;

  (二)  以動植物監管司司領導的名義致函相關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驗檢疫部門的負責人;

  (二) 以國家質檢總局或動植物監管司的名義向有關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發出通知;

  (三)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向國內公眾和消費者發出警示通報;

  (四) 以國家質檢總局或動植物監管司的名義向國內外相關部門,生產、加工、存放、銷售及進出口單位發出警示通報。

  第十三條 風險警示通報的內容:

  (一)  要求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部門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保證輸往中國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應檢物符合中國的檢驗檢疫要求;

  (二)  對有關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應檢物加大抽樣比例;

  (三)  制訂或采用新的檢驗檢疫標準;

  (四)  加強后期監管,限定使用用途或目的地;

  (五)  對境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的條件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對華出口資格。

  第四章  緊急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   當境外發生重大的動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件,并可能傳入我國時,采取緊急控制措施,發布禁止入境公告,必要時,封鎖有關口岸。

  對已入境的上款動植物及其產品,立即跟蹤調查,加強監測和監管工作,并視情況采取封存、退回、銷毀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在有關科學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可根據對已有信息的分析,采取臨時性緊急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當確認動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質隨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傳入的風險被消除時,解除禁令、取消限制。

  第五章  風險分析

  第十六條 動植物檢疫監管司根據收集到的風險預警信息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反饋的信息,組織有關專家,開展風險分析工作。

  第十七條 風險分析依據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準則和中國風險分析程序進行。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風險分析分別依據《進境動物和動物產品風險分析辦法》和《進境植物和植物產品有害生物風險分析辦法》進行。

  第十八條 動植物檢疫監管司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提出風險管理措施,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下發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各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執行風險預警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第二十條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向動植物檢疫監管司反饋執行有關措施的情況和問題。

  第二十一條  對于虛報、隱瞞、延誤風險預警信息和對執行本細則不利的,將視情況進行批評、通報批評直至追究當事人及領導的責任。對于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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