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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應急發〔2025〕3號)

   2025-05-09 255
核心提示:為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5年4月21日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1 總則

1.1為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1.2本實施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不包括在同臺(套)反應器內多步化學反應連續進行、生成物質不斷轉化的中間產物。

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者多種產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1.3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1.4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2 安全生產許可實施機關

2.1省應急管理廳(以下簡稱省應急廳)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2.2省應急廳可以將本部門負責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委托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應急局)實施。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不得委托實施。

2.3各市應急局接受省應急廳指導、監督,在受委托的范圍內以省應急廳的名義實施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2.4省應急廳、各市應急局統稱實施機關。

3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3.1.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3.1.1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3.1.2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3.1.3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

石油化工、精細化工、煤化工等企業除符合3.1.1、3.1.2、3.1.3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283)、《煤化工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428)等適用于相應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3.2.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3.2.1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3.2.2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3.2.3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3.2.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必須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3.3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3.4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3.5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3.6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3.7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7.1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3.7.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7.3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7.4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7.5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3.7.6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3.7.7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3.7.8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3.7.9變更管理制度;

3.7.10應急管理制度;

3.7.11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3.7.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3.7.13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3.7.14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7.1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3.7.1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3.7.17承包商管理制度;

3.7.1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3.8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3.9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或者技術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2021年6月以后新招的一線崗位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化工職業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學歷并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應當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一定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要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企業應當有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上述規定人員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3.10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3.11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3.12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3.13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3.14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3.14.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3.14.2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3.14.3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3.14.3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點)。

3.15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4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4.1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根據許可權限,向實施機關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4.2新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4.2.1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4.2.2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4.2.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職稱復制件;

4.2.4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學歷證書復制件;分管生產或者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

4.2.5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4.2.6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4.2.7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4.2.8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4.2.9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4.2.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4.2.11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

4.2.12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清單;

4.2.13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證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等能夠通過數據共享或部門內部核查等方式查詢核驗企業信息的可以免于提交紙質材料。

4.3延期申請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屆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4.2條中除4.2.11條規定以外的文件、資料。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細則,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含二級)以上,未發生死亡事故的,經實施機關同意,可提交4.2條中除4.2.2、4.2.7、4.2.8、4.2.10、4.2.11條規定以外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4.4變更申請

4.4.1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單位地址或者經濟類型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4.4.1.1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4.4.1.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4.4.1.3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供主要負責人的學歷證書復制件、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復制件;

4.4.1.4變更單位地址的,還應當提供房屋、土地購買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4.4.2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

4.4.3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當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時,應當對該生產裝置或者工藝技術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評價報告、整改情況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變更產品的,還需要提交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4.5申請書的填寫和提交

企業可在山東政務服務網下載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可通過線上、信函、申請人到政務服務窗口遞送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文件、資料。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所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為最新版本且在規定的有效期內。

5 實施機關受理

實施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5.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5.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實施機關申請。

5.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5.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限定期限內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5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實施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6 審查與發證

6.1審查

6.1.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后,實施機關應當及時組織工作人員(至少2人),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6.1.2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至少2人)、可聘請專家參加,就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不存在疑問以及疑問不需要通過現場核查方式解決的,可不組織進行現場核查。

6.1.3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對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書面意見并簽署姓名。

6.2發證

6.2.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施機關內設機構應當根據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研究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實施機關應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企業對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時間均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6.2.2實施機關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送達企業或者通知企業領取,或者將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6.3存檔

6.3.1省應急廳許可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文件、材料及審查書等由省應急廳存檔。

6.3.2市應急局受省應急廳委托許可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文件、材料及審查書等由市應急局存檔。

7 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7.1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實施機關應當分別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上載明編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上的“許可范圍”應當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上的“許可范圍”應當載明每一處生產場所的地址和對應的具體品種(包括最終產品、中間產品)、生產能力。

7.3初次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為實施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順延三年,發證日期為實施機關作出延期許可決定之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載明變更日期。

7.4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填寫、印制等有關事項按照應急管理部和我省現行規定執行。

7.5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或者被依法撤銷、注銷的,企業應將原許可證正本、副本交回實施機關。

7.6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實施機關提出補領申請并說明理由,實施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發新證書,正、副本內容不變,載明補領和補領日期。

7.7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8 安全評價

8.1安全評價期限

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的簽發日期距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不超過6個月。

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

8.2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

8.2.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次申請、延期申請和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變更申請,企業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全面評價。

企業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延期換證時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全廠進行安全評價。企業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評價范圍應當包含建設項目的依托或利舊部分。

8.2.2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以及安全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申請,企業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安全生產條件的變化情況以及變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進行相應評價。

8.2.3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全部問題及其整改的方案、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意見和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中相關審查內容的評價意見。評價報告中所有評價應明確結論,最終結論明確為“符合”或“不符合”,不得附帶任何前置條件。

9 監督管理

9.1屬地監管

9.1.1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9.1.2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涉及暫扣、撤銷、吊銷、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情形的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實施機關。

9.1.3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單位地址等發生變更、未按規定時限提出變更申請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未按規定時限提出變更申請并且擅自投入運行的,依照《辦法》的規定處理。

9.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9.2.1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9.2.2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9.2.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9.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注銷

發現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9.3.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續的;

9.3.2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9.3.3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9.3.4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9.4公告與通報

9.4.1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后,實施機關應當及時在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

9.4.2實施機關定期在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9.4.3實施機關應當分別將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9.4.4各市應急局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委托頒發情況報省應急廳,省應急廳于每年1月15日前將全省上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應急管理部。

10 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10.1關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

本細則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對于已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的必須提供;對于新任職不滿6個月尚未取得合格證的,可提供任職證明文件,但必須承諾任職6個月內通過考核并取證備查。

10.2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時限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企業已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權限采取責令停止生產、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措施。企業問題和隱患整改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企業的整改時間超出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且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完成整改、安全生產許可證未被批準延續的,實施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10.3安全生產許可證征求意見書的填報

企業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前,要向企業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征求意見。根據許可權限,由省應急廳直接審查的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征求意見書由企業所在地市應急局填寫,其他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征求意見書由企業所在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填寫。企業向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征求意見時,負責填寫征求意見書的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同意,回復不同意的要寫明不同意的原因。

10.4有效期屆滿前提請延期的期限

企業未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且存在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的,企業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執法頻次。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由實施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權限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10.5關于兼并重組企業的申請

企業兼并重組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其他企業,需要新申請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實施機關提交4.2條中除4.2.10、4.2.11規定以外的文件、資料,以及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對相關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兼并重組前后變化情況的安全評價報告。各市應急局在核查結束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程序征求省應急廳意見。

兼并重組的情形包括一個企業兼并另一個或多個企業、或者拆分為兩個及以上企業,兩個及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或者生產裝置重組等。

11 附則

11.1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11.2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或者使用的,不需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11.3在溶解、萃取等物理過程中作為溶劑,僅在生產裝置循環使用,沒有參與化學反應且不存在11.1情形的,不需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11.4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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