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內部人員,教師、學生及家長主動舉報本單位、校園食品安全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依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市場監管領域監管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烏魯木齊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烏魯木齊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吹哨人舉報所在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校園重大違法行為信息的接收、處理和對吹哨人的獎勵、保護等工作。
第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接收舉報的單位(或部門)名稱、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暢通,便于吹哨人舉報。
第四條 鼓勵吹哨人通過拍照、錄音、錄像、書證、物證等方式舉報以下涉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線索:
(一)未經許可從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三)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有毒有害物質等非食用物質的;
(四)偽造、篡改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
(五)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的;
(六)在食品中摻假摻雜、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七)非法使用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的,以及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的;
(八)生產經營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的;
(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含有嚴重超標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十)其他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第五條 吹哨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尊重吹哨人對真實身份的隱匿。實名吹哨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以及與被舉報人雇傭關系的證明材料。對匿名吹哨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安排專人與其約定舉報密碼、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規定受理吹哨人舉報信息。
吹哨人通過電話、信函、傳真、走訪等形式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形成舉報受理記錄;對其他部門移轉的相關案件線索,應當完整記錄辦理情況。
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吹哨人舉報的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條 吹哨人實名舉報的,承辦單位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吹哨人。
第九條 吹哨人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謊報案情,故意干擾辦案。吹哨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吹哨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吹哨人相關事項予以保密,不得將吹哨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獎勵情況等泄漏給被舉報單位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
對吹哨人舉報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信息公開、內部交流或者宣傳報道時,應當隱去與吹哨人相關的信息。
第十一條 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查證屬實,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后,對符合《實施細則》第二章“獎勵條件”的吹哨人應當予以獎勵。舉報獎勵等級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認定,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分別為6000元、4000元、2000元的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獎勵程序參照《實施細則》第四章“獎勵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主體應當保護吹哨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吹哨人進行打擊報復,出現以上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二)泄漏吹哨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或者幫助被舉報人逃避查處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擾亂市場秩序、欺行霸市、10萬以上罰沒款(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總和)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是指從事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學校食堂、職工食堂等集體用餐單位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吹哨人,是指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內部員工及相關知情人。內部員工,是指與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社保的人員;相關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內與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與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存在業務聯系的人員、臨時聘用的人員等。包括教師、學生及家長、網絡送餐員等,不包括違法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違法行為的組織者。
實名舉報,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后能夠確認其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對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