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桂政辦發〔2011〕191號)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監管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為指導思想,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督管理部門各負其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監督管理責任體系的要求,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有效解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監督管理問題,實現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和無縫銜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監管原則:依照監督管理和扶持發展、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正確引導,逐步規范,扶持發展,達到一個管理相對人以一個監管部門為主進行依法監管,其他部門密切配合的目的。
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一)食用初級農產品加工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在各類市場外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商場、超市、食品店、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等)外兼營或收購各種食用初級農產品,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腌制等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食品并直接銷售的經營者,直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南寧市食用初級農產品范圍參考國家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農產品連鎖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文中的附件的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來確定(具體見附件1)。
(二)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對在各類市場外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外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個人,由各級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并將登記備案信息通報工商部門,工商部門憑登記備案證明辦理工商相關手續。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取締違法生產經營的“黑作坊”。
(三)市場內和食品經營場所現場制售的監督管理。依托各類市場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面向最終消費者、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提供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四)餐飲服務相關領域的監督管理。冷熱飲品店、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飪、調制并向顧客出售食物的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小飯桌”、農民自家開辦經營的“農家樂”,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者,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陽光早餐”按中央編辦《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的要求,納入餐飲服務環節“中央廚房”管理,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農村50人以上集體聚餐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五)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臨時占用道路設攤從事食品經營者,應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方可經營;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從事食品經營的《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審批情況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工商部門。經營直接食用食品的攤販,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經營非直接食用食品的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未取得《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占道經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取締。
(六)工商部門負責農村圩日集貿市場中的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是當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盲點和難點。各縣(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統一協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
(二)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協調聯動,形成合力,既統一行動,又各司其職,努力實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全面覆蓋和無縫對接。公安部門要適時參與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執法活動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的食品安全聯合執法活動。市宣傳、廣電等部門要配合食品安全辦加大對食品安全知識的日常宣傳力度,加大對非法經營企業的曝光力度。
(三)互通信息,健全機制。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市食品安全辦要定期會商、溝通食品安全信息,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逐步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體系。
(四)清理登記,落實責任。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城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展開摸底登記活動。在清理登記的基礎上,按照本《通知》明確的各部門職責,確定各部門的具體監管對象。確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全面覆蓋和無縫對接的目標落到實處。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各部門在執行《通知》時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本級政府匯報并與市食品安全辦溝通,對于發現的暫時難以界定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問題,要堅持誰發現、誰查處的原則,食品安全辦要加強督促協調和組織指導,確保一查到底,防止推諉扯皮。
附件:1.
南寧市食用初級農產品范圍
2.
有關名詞解釋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桂政辦發〔2011〕191號)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監管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為指導思想,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督管理部門各負其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監督管理責任體系的要求,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有效解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監督管理問題,實現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和無縫銜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監管原則:依照監督管理和扶持發展、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正確引導,逐步規范,扶持發展,達到一個管理相對人以一個監管部門為主進行依法監管,其他部門密切配合的目的。
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一)食用初級農產品加工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在各類市場外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商場、超市、食品店、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等)外兼營或收購各種食用初級農產品,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腌制等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食品并直接銷售的經營者,直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南寧市食用初級農產品范圍參考國家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農產品連鎖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文中的附件的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來確定(具體見附件1)。
(二)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對在各類市場外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外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個人,由各級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并將登記備案信息通報工商部門,工商部門憑登記備案證明辦理工商相關手續。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取締違法生產經營的“黑作坊”。
(三)市場內和食品經營場所現場制售的監督管理。依托各類市場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面向最終消費者、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提供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四)餐飲服務相關領域的監督管理。冷熱飲品店、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飪、調制并向顧客出售食物的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小飯桌”、農民自家開辦經營的“農家樂”,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者,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陽光早餐”按中央編辦《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的要求,納入餐飲服務環節“中央廚房”管理,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農村50人以上集體聚餐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五)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臨時占用道路設攤從事食品經營者,應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方可經營;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從事食品經營的《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審批情況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工商部門。經營直接食用食品的攤販,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經營非直接食用食品的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未取得《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占道經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取締。
(六)工商部門負責農村圩日集貿市場中的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是當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盲點和難點。各縣(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統一協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
(二)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協調聯動,形成合力,既統一行動,又各司其職,努力實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全面覆蓋和無縫對接。公安部門要適時參與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執法活動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的食品安全聯合執法活動。市宣傳、廣電等部門要配合食品安全辦加大對食品安全知識的日常宣傳力度,加大對非法經營企業的曝光力度。
(三)互通信息,健全機制。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市食品安全辦要定期會商、溝通食品安全信息,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逐步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體系。
(四)清理登記,落實責任。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城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展開摸底登記活動。在清理登記的基礎上,按照本《通知》明確的各部門職責,確定各部門的具體監管對象。確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全面覆蓋和無縫對接的目標落到實處。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各部門在執行《通知》時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本級政府匯報并與市食品安全辦溝通,對于發現的暫時難以界定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問題,要堅持誰發現、誰查處的原則,食品安全辦要加強督促協調和組織指導,確保一查到底,防止推諉扯皮。
附件:1.

2.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