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關于停止發布含有亂評比、亂排序等內容廣告的通知》(工商廣字(1999)第247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指定產品(商品)”的問題
對贊助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大型活動的企業,在廣告宣傳中不得使用“指定產品(商品)”,可使用“×××活動贊助商(商品)”;對提供贊助商品并在該項活動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廣告宣傳中使用“×××選用商品”。
二、關于“名牌”、“著名商標”的問題
禁止在廣告中使用“中國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地方名牌,可在廣告中使用“×××省名牌”、×××市名牌”;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地方著名商標,可在廣告中使用“×××省(市)著名商標”。
三、《關于停止發布含有亂評比、亂排序等內容廣告的通知》第三條中“自2000年3月1日起”,是指商品的出廠日期在2000年3月1日之前出廠的商品,其包裝物上含有禁止性內容的,自2000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