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轉基因農作物南繁安全管理工作,保證轉基因農作物安全評價與南繁管理的有效銜接,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安評辦法》)、《農作物種子南繁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南繁辦法》)等有關規定,我部決定進一步明確涉及南繁的轉基因農作物安全評價申報要求,現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南繁的轉基因農作物
二、申報要求
對于需要南繁的轉基因農作物,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安評辦法》)及《南繁辦法》的要求,在向農業部提出安全評價申請時填寫南繁試驗(種植鑒定,種子擴繁)相關內容。
對于處于安全評價試驗階段(包括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轉基因作物,申報單位在填寫申報書時,應當在“試驗申請表”(附件1)中注明南繁試驗的起止時間、地點和規模,同時,按照《安評辦法》附錄I“轉基因植物試驗方案”要求逐條提供南繁試驗的技術資料。
對于申請安全證書的轉基因農作物,申報單位可在擬申報安全證書有效期內申請一次以上的南繁試驗。申報單位在填寫申報書時,應當在“安全證書申請表”(附件2)中注明南繁試驗的起止時間、地點和規模,同時,按照《安評辦法》附錄I“轉基因植物試驗方案”要求逐條提供南繁試驗的技術資料。
對于已取得安全證書的轉基因農作物,有關單位可于2007年3月30日前補報安全證書有效期內的一次以上南繁試驗申請,填寫附件3,提交安全證書復印件,同時,按照《安評辦法》附錄I“轉基因植物試驗方案”要求逐條提供南繁試驗的技術資料。
對于已取得安全證書并通過品種審定的轉基因農作物,有關單位到海南進行小區種植鑒定或種子擴繁的,可于2007年3月30日前補報安全證書有效期內的一次以上南繁試驗申請,填寫附件4,提交安全證書復印件和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同時提供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其它
需要南繁轉基因農作物的單位,可持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到有關省(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國家南繁辦辦理南繁登記手續。
原《安評辦法》附錄V中“試驗申請表”和“安全證書申請表”作廢,分別由本公告附件1和附件2代替。
附件:1、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申請表
2、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申請表.doc
3、已取得安全證書轉基因農作物南繁試驗申請表
4、已取得安全證書并通過品種審定的轉基因農作物南繁試驗申請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