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優化營商環境牽頭部門:
為規范我省營商環境評價工作,充分發揮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相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營商環境評價管理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3月5日
四川省營商環境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規范營商環境評價工作,充分發揮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加快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堅持以經營主體實際感受和需求為導向,科學構建具有四川特色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機制,全面準確反映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進展和實際效果,找準短板弱項,助推改革深化,實現以評促改、以評促優,推動本省營商環境整體提升。
第四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對象為21個市(州)。根據工作需要,可拓展選取縣(市、區)及新區、開發區、高新區、自貿區等特殊經濟功能區進行評價。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省營商環境評價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營商環境評價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所涉及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加強與國家部委的對接,做好評估解讀和業務指導。
市(州)營商環境牽頭部門(單位)負責做好評價期間的工作對接和組織配合。
第二章 程序及內容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省營商環境評價工作方案,明確評價內容,履行決策程序后實施。
第七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由省發展改革委依法按照政府采購相關程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獨立開展。
第八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主要包括指標評價和經營主體滿意度調查。
指標評價是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州)營商環境狀況的綜合評估。評價指標體系應當根據國家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四川實際,突出四川特色,按照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原則進行動態調整。
經營主體滿意度調查主要反映經營主體對營商環境的認可度、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九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應當包含指標具體含義、評價規則和標準。相關內容應在參評對象政府事權范圍內,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公開。
第十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原則上以自然年度為周期,每年開展一次。評價頻次可根據國家和省政策適時調整。
第三章 評價方法
第十一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以評價指標體系為依據,評價過程主要包括評價輔導、數據采集、數據核驗、數據分析、成果輸出等階段。
第十二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應堅持輔評結合,評價前圍繞評價內容及方法做好培訓,評價中針對評價實操做好輔導,評價后聚焦評價結果及問題加強指導。
第十三條 指標評價數據主要通過公開數據分析、系統數據調取、線上提交材料、專家訪談等方式獲取,不得要求市(州)有關負責同志匯報工作、參加座談,不得組織地方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答題、考試。
經營主體滿意度調查數據主要通過問卷調查、電話訪談、實地走訪等直接聽取經營主體意見的方式獲取。
第十四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通過企業訪談與實地調研相結合、交叉驗證與第三方核驗相印證,采用數據比對、溯源復核和邏輯關系診斷等方式,對采集的評價數據進行核驗。
第十五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采用前沿距離法、標桿法等通用分析方法,建立數據評價模型進行分析。
第十六條 評價完成后,編制營商環境評價報告。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結果不作排名,分“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各等次比例根據每年度評價整體結果劃分。評價結果由省發展改革委上報省政府,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應當全面梳理反映的問題,點對點反饋市(州)營商環境牽頭部門和省直相關部門,推動各地區各部門以評促改、補齊短板。
第十九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應當總結各地區各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先進經驗和創新實踐,形成典型案例予以復制推廣,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比學趕超。
第二十條 省營商環境評價應當對標前沿標桿、找準全省營商環境短板弱項,提出具有針對性、前瞻性、可操作的優化建議,為深化改革、創新舉措提供參考。
第五章 評價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要加強評價管理,確保評價科學合理、方法標準規范、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地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得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專業團隊和組織實施能力,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強化內容管理,規范開展評價活動,確保評價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第二十三條 參與評價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遵守評價紀律,依法依規采集、使用和管理評價中的有關數據,明確使用范圍和保密責任,確保數據安全。
第二十四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借評價數據牟利。評價項目實施期間,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嚴格實行回避制度,不得以任何名義在參評市(州)、部門承接有關營商環境評價咨詢、培訓、課題研究、信息系統建設等各類項目。參評市(州)、部門不得向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評價工作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及實施細則,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不得影響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評價開展期間,參評市(州)除予以必要的銜接和配合外,不得層層陪同和接待,不得耗費人力財力突擊迎評。
經營主體可自主參與評價調查和反映情況,參評市(州)、部門不得干預。
第二十五條 對評價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嚴肅查處,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
第六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直相關責任部門(單位),共同做好營商環境評價的培訓指導,提高評價質效。
第二十七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關責任部門(單位)應當主動對標先進,結合評價發現問題,完善政策措施,促進本地區、本部門營商環境不斷改善。
第二十八條 開展省營商環境評價相關費用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