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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衛生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廢止】

   2005-03-17 695
核心提示:(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茶葉的衛生監督管
(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茶葉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綠茶、紅茶、緊壓茶等茶類的毛茶和成品茶。其它茶類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茶葉加工廠(場)應遠離污染源,要有防塵、防煙設施。攤晾、拼堆茶葉的場地要用水泥地面,保持清潔,不得混入泥沙、石灰等異物。茶葉加工器具應符合衛生要求,搞好機具的改進、維修和保潔,嚴防機油滴漏和其它有害物質的污染。
 
  第四條 鮮葉、毛茶收購應嚴格執行驗收標準,不得收購摻假、含有非茶類物質以及有異味、霉變、劣變的茶葉,或污染農藥或其它物質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茶葉。拼堆和堆放地點應通風、干燥、潔凈,不得與化肥、農藥或其它雜物混合存放。
 
  第五條 裝運茶葉的運輸工具必須清潔、無毒、無異味,不得與其它有毒、有異味的物品同車裝運,運輸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污染。
 
  第六條 茶葉在貯存、銷售過程中要注意防潮、防霉、防污染。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茶葉不得銷售。茶葉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第七條 茶葉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生產加工部門應積極建立健全產品檢驗機構,加強衛生檢查,逐步開展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驗,做到產品合格后出廠。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采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標簽: 茶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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