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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1號)

   2011-10-17 578
核心提示:《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9年12月10日經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9年12月10日經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貫徹《條例》,建立健全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制度,切實保護好飲用水源地,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喝上安全、放心的飲用水,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飲用水源保護的重要性
 
  飲用水源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關系到社會穩定,是上海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站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飲用水源保護的重要意義。要以貫徹《條例》為契機,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把宣傳《條例》作為當前法制宣傳的重要內容。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媒體,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增強社會公眾依法保護飲用水源的意識。
 
  二、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
 
  各相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貫徹《條例》工作的領導,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把貫徹《條例》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并制訂方案、完善措施、落實經費。
 
  為切實保障上海世博會期間飲用水的安全供應,本市擬訂了近期相關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飲用水源保護的具體任務(詳見附表),相關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抓好落實。
 
  《條例》的貫徹實施是一項長期任務,各相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條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采取相應措施。
 
  三、繼續推進供水集約化進程
 
  目前,本市還存在多個分散在內河取水的中小型水廠,這些水源地由于河道小、自凈能力有限,水質相對較差。各相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結合貫徹《條例》,加快推進區域供水集約化進程,2012年底前基本關閉除崇明外的其他區的中小水廠,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崇明供水集約化工作。要通過推進供水集約化工作,逐步關閉現存的中小水源地,實現飲用水源集中保護、有效保護的目標。
 
  四、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取締各項違法設施
 
  黃浦江上游、青草沙、陳行、東風西沙水源地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現已完成劃分和調整。各相關區縣政府要根據《條例》的規定,依法完成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工作,劃分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同時,按照規范,設立相應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標和警示標志。
 
  各相關區縣政府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對各級保護區內的違法設施進行整治和清拆。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存在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二級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畜禽養殖場、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危險品碼頭等項目。
 
  五、完善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
 
  建立健全飲用水源生態補償機制,進一步加大生態建設和保護力度,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推進上海經濟社會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目前,本市生態補償機制已經建立,青浦、松江等7個區縣已經獲得2009年度飲用水源生態補償,2010年將根據《條例》完善補償范圍。相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條例》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健全保障機制,積極探索除財政轉移支付以外的其他補償方式,更好地發揮生態補償對促進水源保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
 
  六、搞好飲用水源地風險控制和事故應急處理
 
各相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條例》的要求,做好風險企業監管、船舶污染防治、危險品運輸監管、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飲用水應急供應等工作,尤其是要保障世博期間飲用水源供水安全。各有關部門要聯防聯控,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協同的保障機制,借鑒兄弟省市處理處置飲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經驗,一旦發生污染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居民的飲用水供應和生產生活的穩定,把損失降到最小。 

 
地區: 上海
標簽: 水源 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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