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化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管理,切實做好示范項目的各項工作,促進食品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發揮標準化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項目要貫徹國家有關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圍繞保證食品安全消費和食品產業發展,運用標準化的手段規范食品的生產、加工、檢驗、儲存和運輸等過程,努力提高食品的質量安全水平,保障食品工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示范項目的統一管理,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發揮各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培育和建設好示范項目。
第四條 各地要積極鼓勵食品生產企業開展示范項目建設,完成示范項目建設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 示范項目建設原則和條件
第五條 示范項目建設要和“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食品誠信體系建設”、“食品藥品放心工程”和“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等活動緊密結合。
第六條 示范項目建設,要圍繞當地主導食品產業,選擇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標準化基礎的企業作為示范項目單位,要以一種或一類食品為主實施從原材料購入、生產加工到儲藏、運輸全過程的標準化生產。
第七條 示范項目應有適合示范食品生產的基本生產條件和設備,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QS市場準入”、生產許可證等國家規定的食品生產應具備的資質,定量包裝食品還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 示范項目承擔單位應重視標準化工作,有專門的標準化機構和人員,保證食品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三章 示范項目建設的目標和任務
第九條 示范項目建設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運用標準化的手段,加快先進適用食品生產、加工以及檢驗、儲存、運輸技術等的推廣應用,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擴大食品出口。
第十條 示范項目的主要目標是建立標準體系結構合理,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得到全面貫徹實施,企業產品標準不低于國家(行業)推薦性標準,產品質量明顯好于同行業其他企業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監督抽查中無不合格現象存在。
第十一條 圍繞食品生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立以技術標準為主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在內的企業標準體系,建立保證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有效運轉的機制,保證按標準組織生產安全食品。具體任務包括:
1、收集整理已發布的國家、行業和地方食品標準,國際和國外先進標準、以及食品方面的技術法規。
2、當生產的食品無相應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時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并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并不得與強制性標準相抵觸。
3、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應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
4、運用HACCP(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理念,對本企業的食品生產進行危害分析,找出關鍵控制點(包括食品添加劑使用),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加以控制。對食品生產的全過程(包括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包裝、儲運、檢驗檢測等)制定以技術標準為主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在內的標準體系。
5、組織實施與食品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6、制定措施保證與食品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得以順利實施。
7、完善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檢驗、檢測的設施、設備,配備具備資質的專職人員,滿足食品安全質量檢驗和控制要求。
8、能夠按標準要求對食品生產的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開展檢驗檢測。
9、建立標準信息快速反應渠道,保證執行標準現行有效。
10、積極開展食品的產品質量認證和HACCP等的體系認證。
第四章 示范項目的審批
第十二條 由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開展示范項目工作的報告,內容包括:示范類型、示范內容、示范范圍、具備的條件、擬達到的目標(標準覆蓋面、質量目標、經濟指標、社會效益等),并填寫《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化示范項目計劃任務書》(見附件),并送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初審,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對示范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申請報告和填寫的《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化示范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內容,進行調查、組織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經初審通過的申請報告和《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化示范項目計劃任務書》,由初審單位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并寫出初審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該申請示范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已具備哪些條件,尚不具備的條件擬采取何改進措施等。
第五章 示范項目的管理
第十四條 示范項目建設由各承擔單位組織落實。成立示范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統一調動各有關部門力量開展工作,示范項目日常工作由示范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全省示范項目并負責全省示范項目布局、審批、考核驗收;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地區示范項目的初審、指導和檢查,配合做好示范項目的考核驗收工作;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導示范項目標準體系和質量監測體系建設,協助示范項目承擔單位搜集標準、組織制定標準和進行標準的宣貫等日常管理工作;示范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標準體系和農業質量監測體系的規劃要求,負責起草標準、實施標準和宣貫標準。
第十六條 示范項目建設時間一般為2年,示范項目批準設立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現場設立明顯的標志表明:項目名稱、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等內容,示范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由項目初審單位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上報實施方案,內容包括:示范內容、任務、目標的分年度安排和總體規劃,以及擬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十七條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組織對示范項目進行一次工作檢查。對組織實施不力的限期改進,直至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取消其示范資格的建議;對取得顯著成果的,給予表彰。
第十八條 示范項目建設2年期滿時,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示范項目進行考核評審,必要時也可委托示范項目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并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評審報告和結論。
第十九條 評審合格的示范項目,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授予示范項目稱號,頒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在質量免檢、名牌評定和政府質量獎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二十條 已獲頒證的示范項目生產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嚴重警告,直至取消示范項目稱號等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化示范項目計劃任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