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強化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全面加強我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秩序,根據《安徽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合肥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或者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依照本制度,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總體原則和“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各方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切實落實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⑿螽a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檢查本地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及時研究解決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ǘ┱J真貫徹執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地方性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相關制度;實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ㄈ┙⒔∪镜貐^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協調機制和機構,組織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活動,依法取締私宰窩點,督促有關部門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對容易發生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場所,明確主管單位的防范責任,落實防范措施,嚴格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責令整改,限期消除。
?。ㄋ模┣袑嵓訌娦螽a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公共畜產品安全設施的建設,保障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經費投入。
?。ㄎ澹┙M織指揮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產品質量安全。
第四條 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部門依據《安徽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ㄒ唬┦行竽了a(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局:負責畜禽藥品、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產品生產、屠宰、銷售過程中的防疫、檢疫。依法查處養殖場違反防疫和檢疫規定使用違禁投入品等行為,監控和打擊“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經營、使用行為;負責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經營等市場主體動物防疫條件的資格準入審查;加強定點屠宰檢疫和對農貿市場、超市、專賣店、畜禽加工企業以及賓館、飯店、食堂等集體就餐場所經營畜產品的檢疫監督;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測執法;負責實施城區外來畜產品報驗制度;打擊收購、加工“病、死”畜產品等違法經營行為。
?。ǘ┦泄ど叹郑贺撠熜螽a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把畜產品市場主體準入關,依法對畜產品工商企業和從事畜產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進行登記注冊和辦理證照工作;維護畜產品市場的經營秩序,規范畜產品交易行為,查處畜產品經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負責打擊、查處和遏制市場經營“注水肉”行為;依法查處使用有害物質進行加工、經營畜產品的行為。
(三)市商務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打擊和查處私屠濫宰。依法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打擊、查處定點屠宰廠(場)內“注水”和私宰行為,嚴防“注水肉”上市。
?。ㄋ模┦匈|監局:負責畜產品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監督實施,認真開展以畜產品為原料加工制成品的產品質量的安全監督抽查、計量監督工作。
?。ㄎ澹┦行l生局:負責畜產品加工、銷售企業和單位衛生條件的審核;負責對畜產品加工和流通領域衛生的監督管理;開展對因食用畜產品造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治,并及時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確保人員傷亡降到最低限度。
各監管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的監管責任向監管對象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行政告知工作,提高監管對象的質量安全意識;加強各自的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加強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相關部門,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辦法,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相關環節的監管和協調工作。積極配合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對違法違規案件、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
?。ㄒ唬┦惺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負責依法組織對因畜產品質量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嚴查人用藥品非法流向獸藥市場和養殖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ǘ┦惺腥菥郑贺撠熍浜嫌嘘P部門依法查處和取締無合法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加工畜產品的行為。
?。ㄈ┦泄簿郑贺撠熍浜嫌嘘P部門依法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阻礙、抗拒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活動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負責維護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現場秩序,配合調查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嚴格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對各有關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犯罪案件,及時立案偵查,追查源頭,對重大案件掛牌督辦。
(四)市廣電局: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宣傳報道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社會穩定的原則指導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報道,進行新聞輿論監督;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及時、客觀曝光畜產品質量安全典型違法案例;大力宣傳有關畜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普及畜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知識,引導和發動群眾積極參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ㄎ澹┦斜O察局:負責對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會同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并負責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和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胸斦郑贺撠熜螽a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費的預算和撥付工作,從經費上確保有關部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正常開展。
(七)市環保局:負責與畜產品生產、加工相關的環境保護工作。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加強對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環境監測和管理工作。
(八)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清真畜產品單位和個人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相關單位對本地區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案件、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范圍的,應立即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或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在內的緊急措施;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查處。
第七條 畜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銷售的各單位或組織、個體經營戶等市場主體均要加強各自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一)市場主體法定代表(或負責人和業主)是本單位畜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畜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畜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本單位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各項制度,配備專(兼)人員,負責日常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技術改造和硬件建設,改善生產經營條件,規范操作程序。
?。ㄈ╅_展畜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畜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畜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四)接受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開展經常性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自查活動,及時發現、消除和整改安全隱患,防止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ㄎ澹┌l生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同時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對畜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實行首問負責制、案件移送制和交辦督辦制。
(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能部門和相關部門,接到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立即派出人員前往調查處理,并在結案后3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ǘ┬螽a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能部門和相關部門,接到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接受移送的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移送的舉報、投訴后2日內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并在結案后3日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和移送機關。各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案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移送函,并將有關材料證據一并移交;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移送函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處理的決定或處理意見,并通知移送部門;受理的移送案件在形成查處結果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報原移送部門,并報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ㄈ┦行螽a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接到投訴、舉報,根據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分工,實行直接交辦。有關部門在接到交辦通知3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并在結案后3個工作日內將查處結果報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市督查目標辦要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列入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條 監察部門負責實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縣、區人民政府、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能部門和相關部門未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方針、部署和決定,責任不明確、工作不到位,致使本地區、本部門監管的畜產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案件或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屢次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給予通報批評,監察部門將追究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ǘ┬螽a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能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和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1.未按國家規定對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的;
2.對飼養、加工、運輸、經營、銷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或應予處罰而未處罰的;
3.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的舉報和投訴未按首問負責制依法處理和答復的;
4.對移交、交辦的畜產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案件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5.因監管不力,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或被通報批評,給我市造成惡劣影響的;
6.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條 畜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銷售的各企業、個體經營戶等市場主體由于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未建立和落實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或違反第七條規定,造成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市場主體法定代表(或負責人和業主)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在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市場主體法定代表(或負責人和業主)或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發生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對事故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不按規定時限報送的;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致使事故擴大蔓延的;
?。ǘφ{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ㄈ┚芙^、拖延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ㄋ模┕室馄茐氖鹿尸F場的;
?。ㄎ澹┳璧K、干擾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建立各自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四條 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實施,并會同監察、公安、食品藥品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依法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發生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并向市政府或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十五條 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行政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及其部門另有規定的,則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