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各區(縣)財政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處室、市食品藥品監督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
為了充分發揮公眾的社會監督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舉報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制定的《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充分發揮公眾的社會監督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舉報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制定的《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經本市相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同意,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對其發放獎金予以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獎勵資金來源)
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調查并依法查處的案件,根據本辦法規定所發生的獎勵資金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編入部門預算,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專項核撥;由各分局負責調查并依法查處的案件,根據本辦法規定所發生的獎勵資金由各分局編入預算向所在地的區(縣)財政部門上報,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專項核撥。
第四條(舉報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舉、揭發,或者向其他相關部門檢舉、揭發后被轉交、移送屬于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的行為。
第五條(舉報分類)
本辦法所指的舉報方式分為實名、隱名和匿名三種。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提供真實姓名或名稱、以及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形式檢舉、揭發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
隱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不提供其真實姓名或名稱,但提供了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事后能夠與之取得聯系的形式檢舉、揭發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實姓名或名稱,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和聯系方式,使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事后無法與之取得聯系的形式檢舉、揭發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
對于舉報人的舉報,原則上提倡實名舉報。
第六條(舉報有功人員條件)
舉報人舉報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和事先未被監管部門掌握的違法事實或線索,并且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的,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有功人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屬于本辦法所指的舉報有功人員:
(一)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二)依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的;
(三)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
(四)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向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的;
(五)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口頭合同,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六)以匿名方式舉報的;
(七)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七條(獎勵部門)
負責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的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獎勵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負責獎勵的告知、受理、評定和發放。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組織的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縣)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查處的,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第八條(其他獎勵情形)
舉報有功人員舉報的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門且追究刑事責任后,司法部門未給予獎勵的,經其申請,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獎勵情形和標準
第九條(獎勵分類)
舉報獎勵分為一般獎勵和雙倍獎勵兩種。
舉報屬于《舉報有功人員雙倍獎勵情形》(附件一)中列舉的違法行為或線索的,給予雙倍獎勵。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舉報有功人員雙倍獎勵情形》,并向社會公布。
舉報除《舉報有功人員雙倍獎勵情形》以外的本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及使用、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或線索的,給予一般獎勵。
第十條(獎勵金額)
一般獎勵的金額,按照《舉報有功人員獎勵標準》(附件二)規定的相應等級和獎勵標準確定。
雙倍獎勵的金額按照《舉報有功人員獎勵標準》的原定金額雙倍計算,最少不低于2千元,最多不超過20萬元。
因當事人逃逸等原因,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據案件結案報告里描述的案件性質、危害程度、貨值金額等核定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舉報案件獎勵原則)
對于舉報人員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一個舉報中所涉及的違法行為分案查處的,應當按照《舉報有功人員獎勵標準》規定的相應等級和獎勵標準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金可以合并發放。
第十二條(不同舉報人舉報同一違法案件的獎勵原則)
同一違法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第一舉報人為舉報有功人員。舉報順序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對不屬于舉報案件的第一舉報人,但其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共同舉報獎勵原則)
兩人以上(含兩人)共同舉報同一違法行為或線索的,按一人舉報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有功人員協商分配。
第十四條(超出舉報范圍的獎勵)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舉報違法行為或線索核查屬實且立案查處之外,還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并進行處罰的,對于舉報人舉報線索之外的違法行為,可以按照《舉報有功人員獎勵標準》第四級適當給予獎勵。
對于超出舉報范圍的違法行為與舉報范圍內違法行為的獎勵合并進行。
第三章 舉報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專人管理)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舉報獎勵實行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隱名舉報方式)
舉報人隱名舉報的,應當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如身份證縮略號、電話號碼、網絡聯系方式等),并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告知方式。
第十七條(權利的告知)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指自然日,下同),書面或電話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有功人員有申請獎勵的權利。書面告知的,應當制作《舉報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申請告知書》(附件三);電話告知的,應當做好錄音及書面記錄。告知日期以告知書發出的郵戳日期或電話通知當日的錄音及書面記錄為準。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匯總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處罰結果后的15日內,告知舉報有功人員有申請獎勵的權利。
因當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最終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依據案件結案報告里描述的案件性質、危害程度、貨值金額等能夠核定獎勵金額的,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案件結案報告之日起的15日內,告知舉報有功人員有申請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申請期限)
舉報有功人員應當自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告知申請獎勵權利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獎勵。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獎勵的,視為放棄。舉報有功人員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在舉報或被告知權利時放棄申請獎勵的權利。口頭形式放棄的,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作好錄音或書面記錄。
第十九條(申請獎勵)
舉報有功人員申請獎勵的,應當到告知其申請權利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填寫《舉報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申請表》(附件四),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
隱名舉報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獎金。受委托申請人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附件五)、有效身份證件、隱名舉報人舉報時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專人約定的代碼、密碼、舉報內容。
舉報有功人員或其委托申領人未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與舉報時所約定內容不符的,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予獎勵。
第二十條(獎勵決定)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舉報獎勵申請后的35日內作出獎勵決定。
情況特別復雜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可以適當延長獎勵審核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
第二十一條(獎勵通知)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后,制作《舉報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通知書》(附件六)或《不予獎勵通知書》(附件七),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按照申請人提供的地址和聯系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獎金領取)
舉報有功人員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通知和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并填寫《舉報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金發放登記表》(附件八)。
隱名舉報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獎金的,應當委托同一人領取獎金。受委托人需要憑通知、委托書和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三條(申領承諾)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獎勵的舉報有功人員,應當對其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的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委托他人進行獎勵申請和領取的,隱名舉報人或委托人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中承諾對受委托代理人的申領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密義務)
專門負責舉報聯系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情況、舉報內容、獎勵情況嚴格保密。
對違反保密義務、泄露舉報人身份的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異議申訴)
申請人對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的獎勵決定或獎勵過程中的相關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政策法規部門或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救濟途徑)
申請人對獎勵決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上海市舉報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通知書》或《不予獎勵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獎勵部門的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獎勵決定作出部門所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專案管理)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做好獎金發放記錄,建立獎勵檔案,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案件查辦和處罰情況、獎勵申請表、獎勵評定小組合議記錄、獎勵通知書、獎金發放登記表、財務處發放憑證等書面及錄音材料。
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有關材料應當一并歸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解釋部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市財政局是本辦法的解釋部門。
第二十九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發布的《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舉報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2009年4月發布的《關于對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活動的舉報給予重獎的通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