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糧食事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省政府《關于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4〕54號)、《關于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4〕5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健全糧食收購價格市場形成機制;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健全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強化社會糧食管理監督機制,建立市場準入機制;穩定糧食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和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大力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加快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糧食流通體制。
(二)目標要求。2005年基本完成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全面完成糧食經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承擔糧食儲備及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繼續實行國有獨資;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進行整合、壓減,保留部分骨干購銷企業,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對部分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實行國有控股,其他國有糧食企業的國有資本,通過合法途徑,原則上全部退出;采取積極措施,妥善安置職工。
二、強化社會糧食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
(一)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要求,明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社會糧食的管理職責。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快轉變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強化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加強糧食宏觀調控。要加快建立社會糧食管理和收購資格認證審批體系,建立和完善信息、統計體系,切實履行社會糧食的管理、服務監督、信息統計和宏觀調控職責。要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強化組織力量,保證相應的人員編制。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編制的基礎上,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工資、經費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各級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行政,切實規范市場準入和社會糧食管理工作。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依法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督,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進行定期審核。抓緊建立健全社會糧食統計制度。包括收購、批發、零售、加工在內的所有糧食經營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定期、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數量,服從政府的宏觀調控。從事糧食經營、轉化的企業,要承擔糧食最高、最低庫存的責任和義務,保持一定量的糧食庫存。各級工商、物價、質監、衛生等部門要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取締違法經營,嚴肅查處無照經營、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零售市場的質量、衛生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糧食市場建設,按照政府政策引導、項目市場化運作的思路,積極培育、發展糧食批發市場,發揮市場在糧食流通中的載體作用。
(三)落實糧食安全措施,健全保障機制。要認真落實糧食生產和安全保障措施,保持糧食生產能力和規模的相對穩定。發展改革、農業、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威海市糧食安全預警及保障方案》(威政辦發〔2003〕97號)要求,落實糧食播種面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地方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商品周轉糧食制度等主要糧食安全保障措施,夯實糧食安全基礎。要完善糧食安全預警體系和地方儲備糧管理體系,抓緊建立科學性、可操作性強的工作體制、信息系統和市場監控制度,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地方儲備糧食要按照政企分開、政策性與經營性分開、管理權與保管權分開的原則,加強管理。市及榮成、文登、乳山三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直接管理本級地方儲備糧食。地方儲備糧要集中存放,規范管理,確保規模到位、儲存安全。市糧食局負責對三市地方儲備糧食進行監督。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地方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求。對儲備糧所需資金,要按計劃保證。對地方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及差價補貼的前提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要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同時,對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農業發展銀行可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各商業銀行也要在加強資金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對經資格認定的各類糧食收購企業,積極發放糧食經營貸款。
三、積極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的戰略性改組
(一)調整優化國有糧食企業區域布局和組織結構。從改革與發展的全局出發,按照區域化、規模化、集團化、市場化的目標,本著“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穩妥操作”的原則,對現有國有糧食企業進行重組,提高企業發展和市場競爭能力。對農村糧食購銷企業,根據區域經濟輻射能力、經營管理水平和為農民服務網絡的需要,將資產向優勢企業集中,建立以緊密型、集團化為方向,糧食購銷公司為龍頭,購銷站和關聯企業為依托,社會組織為補充的糧食購銷新體系,開展貼近“三農”的服務與經營。各市、區要組建1-2個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對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網點分散的基層糧所、站,可以撤并和出租、出售。改制后的城鎮糧油供應企業要大力發展快餐連鎖經營,實施“居民廚房”工程,促進家務勞動社會化和流通現代化。其他經營企業的改革,要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重點,按照市場規律運作,吸納社會資本參與產權制度改革和資產重組。
(二)培育發展骨干龍頭企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結合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與糧食加工企業、科研單位和農民合作組織的聯合,推進生產、收購、加工、銷售一體化的進程,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各市、區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壯大一批基礎好、帶動作用強、發展前景廣闊的國有糧食企業,使其成為規模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龍頭骨干企業的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在保護農民利益、保證糧食供應和穩定市場等方面發揮主渠道作用。
四、落實改革配套政策,確保實現改革目標
(一)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糧食企業改制要嚴格按國有企業改制程序制定改制方案,落實債權債務,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后實施。改制后的企業要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按統籌管理的規定銜接好社會保險關系,并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企業要落實各項社會保障政策,支付分流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妥善處理好拖欠職工工資、集資款等債務問題,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采取多種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同時,鼓勵和扶持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二)妥善處理企業“老賬”。根據省政府規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間經審計認定的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統一實行“過渡期”再延長5年(2004年至2008年)的辦法,5年內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擔一半。地方承擔的利息,由市、縣兩級財政預算分別單獨安排。對糧食購銷企業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發生并經審計認定的政策性虧損,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賬,按分級管理的原則限期消化;企業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消化。國有糧食企業的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和規模。為適應糧食收購市場放開和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發揮糧食風險基金的作用,按照國家要求適當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根據三市糧食生產、地方儲備規模和財政狀況,對縣級糧食風險基金規模進行調整。糧食風險基金調整意見,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改革過程中,如有風險基金不足的問題,三市可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請,省政府核定后統一向中央財政申請借款支持。
(四)多種途徑解決職工分流安置成本問題。鑒于國有糧食企業職工人數多、分流壓力大,各級政府、財政和有關部門要采取資產變現、企業原有積累、社會籌集、土地出讓金收益、財政適當補助等辦法,籌集轉換經營機制資金,解決國有糧食企業的職工安置和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資金和其他改革成本開支。改制企業劃撥土地資產處置,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政策,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出讓、租賃、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暫時維持劃撥等方式處置。對國有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糧食企業在正常經營期間,自籌資金安排的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費,可以納入企業當期損益。2007年底以前,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規定,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加強領導,積極穩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國務院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統籌安排,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圓滿成功。要認真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和幫助糧食部門解決改革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進程。在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中,要特別注意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解決好國有糧食企業富余人員的分流安置問題。要搞好督促檢查、指導和驗收,及時處理和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確保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為進一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糧食事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省政府《關于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4〕54號)、《關于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4〕5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健全糧食收購價格市場形成機制;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健全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強化社會糧食管理監督機制,建立市場準入機制;穩定糧食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和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大力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加快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糧食流通體制。
(二)目標要求。2005年基本完成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全面完成糧食經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承擔糧食儲備及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繼續實行國有獨資;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進行整合、壓減,保留部分骨干購銷企業,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對部分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實行國有控股,其他國有糧食企業的國有資本,通過合法途徑,原則上全部退出;采取積極措施,妥善安置職工。
二、強化社會糧食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
(一)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要求,明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社會糧食的管理職責。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快轉變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強化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加強糧食宏觀調控。要加快建立社會糧食管理和收購資格認證審批體系,建立和完善信息、統計體系,切實履行社會糧食的管理、服務監督、信息統計和宏觀調控職責。要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強化組織力量,保證相應的人員編制。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編制的基礎上,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工資、經費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各級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行政,切實規范市場準入和社會糧食管理工作。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依法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督,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進行定期審核。抓緊建立健全社會糧食統計制度。包括收購、批發、零售、加工在內的所有糧食經營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定期、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數量,服從政府的宏觀調控。從事糧食經營、轉化的企業,要承擔糧食最高、最低庫存的責任和義務,保持一定量的糧食庫存。各級工商、物價、質監、衛生等部門要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取締違法經營,嚴肅查處無照經營、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零售市場的質量、衛生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糧食市場建設,按照政府政策引導、項目市場化運作的思路,積極培育、發展糧食批發市場,發揮市場在糧食流通中的載體作用。
(三)落實糧食安全措施,健全保障機制。要認真落實糧食生產和安全保障措施,保持糧食生產能力和規模的相對穩定。發展改革、農業、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威海市糧食安全預警及保障方案》(威政辦發〔2003〕97號)要求,落實糧食播種面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地方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商品周轉糧食制度等主要糧食安全保障措施,夯實糧食安全基礎。要完善糧食安全預警體系和地方儲備糧管理體系,抓緊建立科學性、可操作性強的工作體制、信息系統和市場監控制度,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地方儲備糧食要按照政企分開、政策性與經營性分開、管理權與保管權分開的原則,加強管理。市及榮成、文登、乳山三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直接管理本級地方儲備糧食。地方儲備糧要集中存放,規范管理,確保規模到位、儲存安全。市糧食局負責對三市地方儲備糧食進行監督。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地方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求。對儲備糧所需資金,要按計劃保證。對地方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及差價補貼的前提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要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同時,對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農業發展銀行可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各商業銀行也要在加強資金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對經資格認定的各類糧食收購企業,積極發放糧食經營貸款。
三、積極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的戰略性改組
(一)調整優化國有糧食企業區域布局和組織結構。從改革與發展的全局出發,按照區域化、規模化、集團化、市場化的目標,本著“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穩妥操作”的原則,對現有國有糧食企業進行重組,提高企業發展和市場競爭能力。對農村糧食購銷企業,根據區域經濟輻射能力、經營管理水平和為農民服務網絡的需要,將資產向優勢企業集中,建立以緊密型、集團化為方向,糧食購銷公司為龍頭,購銷站和關聯企業為依托,社會組織為補充的糧食購銷新體系,開展貼近“三農”的服務與經營。各市、區要組建1-2個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對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網點分散的基層糧所、站,可以撤并和出租、出售。改制后的城鎮糧油供應企業要大力發展快餐連鎖經營,實施“居民廚房”工程,促進家務勞動社會化和流通現代化。其他經營企業的改革,要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重點,按照市場規律運作,吸納社會資本參與產權制度改革和資產重組。
(二)培育發展骨干龍頭企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結合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與糧食加工企業、科研單位和農民合作組織的聯合,推進生產、收購、加工、銷售一體化的進程,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各市、區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壯大一批基礎好、帶動作用強、發展前景廣闊的國有糧食企業,使其成為規模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龍頭骨干企業的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在保護農民利益、保證糧食供應和穩定市場等方面發揮主渠道作用。
四、落實改革配套政策,確保實現改革目標
(一)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糧食企業改制要嚴格按國有企業改制程序制定改制方案,落實債權債務,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后實施。改制后的企業要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按統籌管理的規定銜接好社會保險關系,并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企業要落實各項社會保障政策,支付分流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妥善處理好拖欠職工工資、集資款等債務問題,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采取多種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同時,鼓勵和扶持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二)妥善處理企業“老賬”。根據省政府規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間經審計認定的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統一實行“過渡期”再延長5年(2004年至2008年)的辦法,5年內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擔一半。地方承擔的利息,由市、縣兩級財政預算分別單獨安排。對糧食購銷企業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發生并經審計認定的政策性虧損,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賬,按分級管理的原則限期消化;企業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消化。國有糧食企業的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和規模。為適應糧食收購市場放開和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發揮糧食風險基金的作用,按照國家要求適當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根據三市糧食生產、地方儲備規模和財政狀況,對縣級糧食風險基金規模進行調整。糧食風險基金調整意見,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改革過程中,如有風險基金不足的問題,三市可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請,省政府核定后統一向中央財政申請借款支持。
(四)多種途徑解決職工分流安置成本問題。鑒于國有糧食企業職工人數多、分流壓力大,各級政府、財政和有關部門要采取資產變現、企業原有積累、社會籌集、土地出讓金收益、財政適當補助等辦法,籌集轉換經營機制資金,解決國有糧食企業的職工安置和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資金和其他改革成本開支。改制企業劃撥土地資產處置,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政策,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出讓、租賃、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暫時維持劃撥等方式處置。對國有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糧食企業在正常經營期間,自籌資金安排的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費,可以納入企業當期損益。2007年底以前,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規定,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加強領導,積極穩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國務院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統籌安排,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圓滿成功。要認真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和幫助糧食部門解決改革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進程。在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中,要特別注意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解決好國有糧食企業富余人員的分流安置問題。要搞好督促檢查、指導和驗收,及時處理和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確保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