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質監局,省標準化院、省標準化協會:
《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黨組會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何問題,請及時與省局標準化處聯系。
聯系人:袁超 聯系電話:025-68952671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5年7月9日
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改進和加強地方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國質檢標聯〔2015〕133號)和《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意見》(國質檢辦〔2015〕16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食品、藥品及農林種植、養殖產品等標準除外。
第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企業產品標準實行備案的具體形式,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視同企業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
第四條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按《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2009〕84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章 自我聲明公開
第五條 企業依法制定并執行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可以自我聲明公開。
鼓勵企事業單位自我聲明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標準的自我聲明公開管理參照產品標準執行。
第六條 企業執行企業產品標準的,可選擇公開企業產品標準全文,也可選擇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包括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和對應的檢驗試驗方法。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可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
第七條 企業應確保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真實、有效,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其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企業應當自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后30日內,在全國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cpbz.gov.cn)上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信息。
第九條 自我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可以依法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復審按《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2009〕84號)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重新進行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復審結論為修訂的,修訂后進行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在全國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
第十一條 企業在需要時可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修訂和廢止,相關信息在全國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后有效。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應時段內自我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以新名稱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確需標準備案證明的,可以根據備案管轄權限,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受理申請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自我聲明公開辦理的實際情況,出具《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明書》(見附件)。
第三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組織制定并公布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產品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產品標準。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要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產品標準未按規定程序自我聲明公開或備案的,屬無標生產。
第十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社會監督,發現虛假的信息,可以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政策保障工作,對全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合法合標性監督抽查的規劃,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合法合標性監督抽查工作,對所轄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督查。
第二十條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管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企業所在縣級轄區無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處理對本轄區企業產品標準的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未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或者超過備案有效期限而未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書面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進行合法合標性監督抽查,抽查比例應不低于5%。
第二十四條 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視為無效聲明公開。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法合標性監督抽查或核查、處理投訴或舉報時,發現此類情況的,應當書面責令企業改正。
第二十五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標準化專業機構等第三方開展合法合標監督抽查中的技術工作,受委托的單位對審查技術結果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明書
(申請單位名稱):
經查詢,你單位已通過全國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根據《江蘇省企業產品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視同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自我聲明公開時間為 年 月 日 時 分。企業產品標準名稱為: ,企業產品標準編號為: 。特此證明。
注:你單位必須按照上述時間自我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嚴格執行,直至重新辦理自我聲明公開。倘若你單位在上述時間之后對公開信息進行修改、更新,修改、更新行為視同重新辦理自我聲明公開,前次自我聲明公開自動失效。修改、更新的時間即為重新自我聲明公開時間,修改、更新后的公開信息即為自我聲明公開的材料內容。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名稱: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黨組會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何問題,請及時與省局標準化處聯系。
聯系人:袁超 聯系電話:025-68952671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5年7月9日
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改進和加強地方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國質檢標聯〔2015〕133號)和《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意見》(國質檢辦〔2015〕16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食品、藥品及農林種植、養殖產品等標準除外。
第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企業產品標準實行備案的具體形式,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視同企業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
第四條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按《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2009〕84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章 自我聲明公開
第五條 企業依法制定并執行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可以自我聲明公開。
鼓勵企事業單位自我聲明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標準的自我聲明公開管理參照產品標準執行。
第六條 企業執行企業產品標準的,可選擇公開企業產品標準全文,也可選擇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包括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和對應的檢驗試驗方法。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可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
第七條 企業應確保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真實、有效,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其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企業應當自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后30日內,在全國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cpbz.gov.cn)上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信息。
第九條 自我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可以依法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復審按《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2009〕84號)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重新進行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復審結論為修訂的,修訂后進行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在全國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
第十一條 企業在需要時可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修訂和廢止,相關信息在全國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后有效。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應時段內自我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以新名稱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確需標準備案證明的,可以根據備案管轄權限,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受理申請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自我聲明公開辦理的實際情況,出具《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明書》(見附件)。
第三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組織制定并公布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產品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產品標準。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要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產品標準未按規定程序自我聲明公開或備案的,屬無標生產。
第十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社會監督,發現虛假的信息,可以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政策保障工作,對全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合法合標性監督抽查的規劃,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合法合標性監督抽查工作,對所轄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督查。
第二十條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管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企業所在縣級轄區無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處理對本轄區企業產品標準的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未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或者超過備案有效期限而未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書面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進行合法合標性監督抽查,抽查比例應不低于5%。
第二十四條 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視為無效聲明公開。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法合標性監督抽查或核查、處理投訴或舉報時,發現此類情況的,應當書面責令企業改正。
第二十五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標準化專業機構等第三方開展合法合標監督抽查中的技術工作,受委托的單位對審查技術結果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明書
(申請單位名稱):
經查詢,你單位已通過全國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根據《江蘇省企業產品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視同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自我聲明公開時間為 年 月 日 時 分。企業產品標準名稱為: ,企業產品標準編號為: 。特此證明。
注:你單位必須按照上述時間自我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嚴格執行,直至重新辦理自我聲明公開。倘若你單位在上述時間之后對公開信息進行修改、更新,修改、更新行為視同重新辦理自我聲明公開,前次自我聲明公開自動失效。修改、更新的時間即為重新自我聲明公開時間,修改、更新后的公開信息即為自我聲明公開的材料內容。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名稱: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