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局,市局直屬有關單位,有關單位:
為了全面正確地實施《食品安全法》,保證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利益,規范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衛政法發〔2009〕5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衛生局制定了《天津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在執行中要注意總結工作經驗,發現問題應及時反饋市衛生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衛政法發〔2009〕5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衛生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工作。
市衛生監督所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和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本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的制定和備案,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下列企業標準,應當在組織生產之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衛生局備案:
(一)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五條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備案的企業標準的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二章 企業標準備案的前期工作
第六條 企業標準由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制定企業標準應當經過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在備案前進行試驗驗證和專家論證。
第七條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二)保證食品的安全、衛生,保護消費者利益;
(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四)有利于企業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
(五)充分考慮企業標準的使用要求。
第八條 企業標準的內容,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等)、生產工藝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和技術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最新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標準編制說明應當詳細說明企業標準制定過程和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比較情況。進行標準比較時,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有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時,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進行比較;
(二)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時,應當與國際標準進行比較;
(三)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時,應當與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進行比較;
第十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
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的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應當在備案前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企業標準進行驗證。
接受委托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規范,進行檢驗和驗證,并出具檢驗和驗證報告,必要時可以進行相關技術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檢驗和驗證報告后,應當邀請三至五名相關專業的專家,對擬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以下內容論證,并制作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由參加論證的全體專家集體簽字:
(一)企業標準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企業標準是否貫徹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三)標準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是否符合GB/T1的有關要求;
(四)企業標準技術指標是否先進合理,數據是否可靠,試驗方法是否科學可行;
(五)企業標準的內容能否全面、準確判定產品質量狀況;
(六)引用的標準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七)計量單位是否符合法定計量單位;
(八)其他需要專家論證的內容。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市衛生局窗口負責統一接收企業標準備案申請,并送達審核和備案結果。
市衛生局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公示企業標準備案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申請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一式十份)及電子版;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四)驗證機構出具的檢驗驗證報告和必要的評估報告;
(五)專家論證報告;
(六)企業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僅限新建企業提供)。
第十五條 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報材料原件應逐頁蓋章或蓋騎縫章;
(二)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三)復印件應當清晰并與原件一致,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確認與原件完全一致;
(四)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和符號;
(五)所有外文除必須引用原文的內容外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并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后。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向市衛生局申請備案。該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注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十七條 受理機構收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應當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應當即時告知當事人不需備案;
(二) 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
(三) 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其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申請企業可以當場更正,企業應當對更正內容承當責任。但是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實質性的內容不得當場更正。
第十九條 市衛生局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企業標準備案申請,分別情況出具《企業標準備案受理告知書》或《企業標準備案不予受理告知書》。
第四章 審核與備案
第二十條 企業標準備案申請受理后,承擔備案具體工作的市衛生監督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和期限,對申請備案的企業標準和申請材料,進行程序要件審核。
必要時,在審核過程中可以向申請企業詢問情況、要求補充有關材料,或者進行必要的補充論證。
第二十一條 負責備案具體工作的市衛生監督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對給予備案的企業標準應當進行編號,并在備案的標準文本上標注備案號,加蓋"天津市衛生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標注的備案號和加蓋的標準備案專用章作為企業標準備案憑證,同時向備案的企業發放《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證書》。
對于新建企業,在獲得企業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前,采取預備案的方式,對給予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預備案編號,待企業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后,按正式備案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備案號編排格式為:12(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預備案號編排格式為:12預(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第二十三條 市衛生局在發給企業備案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天津市行政審批服務網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并將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發送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標準文本。
第二十四條 企業標準經備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企業應當主動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
(二)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
企業經復審認為需要修訂企業標準的,應當在修訂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企業應當對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復審,并于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填寫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到原備案受理機構申請辦理延續備案手續。市衛生局在延續企業標準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延續情況。
備案的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但企業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市衛生監督所應當通知企業在10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衛生局組織建立食品安全標準技術咨詢專家庫,技術咨詢專家庫由食品安全、醫學、公共衛生、農業、營養、檢驗、衛生監督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衛生監督所。
食品生產企業擬組織專家,對本單位制定的企業標準進行論證時,可以從該技術咨詢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
第二十八條 具體承擔企業標準備案和日常管理的市衛生監督所,依法落實責任,按照市衛生局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擬訂有關管理制度、規范、程序和工作計劃,經批準后貫徹落實;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審核,提出具體處理意見,辦理相關的備案事項;
(三)落實技術咨詢專家庫管理的日常工作,必要時召集專家會議對有爭議的企業標準進行論證,為專家工作提供服務;
(四)完善并管理備案企業標準檔案,建立備案企業標準信息平臺,為企業標準查詢、交流提供服務;
(五)加強與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收集有關部門對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意見、建議和企業標準執行相關信息,通報企業標準備案情況;及時辦理有關通報和群眾舉報事項;
(六)檢查備案企業標準執行期限,通知備案有效期滿的相關企業限期申辦延續,依法辦理備案企業標準注銷事項;
(七)為企業制定和備案企業標準提供咨詢服務;
(八)其他應當承辦和市衛生局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標準備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衛生局予以注銷備案,并在注銷企業標準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注銷情況。
(一)企業主動申請注銷備案的企業標準;
(二)發現備案的企業標準弄虛作假的;
(三)備案有效期屆滿,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
(四)食品生產企業未按備案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有關監管部門建議注銷備案的;
(五)企業未按備案的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有關監管部門通報衛生行政部門的。
市衛生局在注銷備案前,告知企業有聽證的權利。企業要求聽證的,市衛生局按規定組織聽證。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備案企業標準弄虛作假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有權向市衛生局或者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三十一條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在進行監管、檢驗和認證中,發現涉及備案企業標準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市衛生局通報或者報告有關信息,并有權提出注銷備案企業標準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市衛生局接到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食品檢驗機構、有關認證機構關于備案企業標準有關通報、報告和建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備案企業標準的舉報,負責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工作的市衛生監督所,應當根據情況和市衛生局要求,及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相關備案資料進行核實;
(二)要求有關企業提供情況,做出說明、解釋;
(三)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評價;
(四)需要注銷備案企業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五)涉及違法行為需要查處的,移送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核實和辦理的結果,應當通報相關部門或機構,回復舉報人。
第三十三條 承擔企業標準備案受理、審核備案、試驗驗證、專家論證、日常管理的有關機構及工作人員和有關專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程序的規定,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對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取消其相應的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市衛生監督所辦理企業標準備案事項,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申請市財政安排專款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 2009年10月1日前已經在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備案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不需重新申請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9日起試行,至2015年2月19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