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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2010年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莆政辦〔2010〕105號)

   2011-05-22 902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切實保護水環境,提高我市水環境質量,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強木蘭溪及萩蘆溪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
為進一步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切實保護水環境,提高我市水環境質量,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強木蘭溪及萩蘆溪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實施意見》(莆政綜[2009]77號)、《關于印發〈莆田市畜禽禁養區及禁建區劃定方案〉和〈莆田市畜牧業集約化發展規劃〉的通知》(莆政綜[2010]48號)、《關于規范畜禽養殖管理的實施意見》(莆政綜[2010]49號)等文件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2009年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情況
 
  2009年,我市的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在各級各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取得較為明顯的成效。目前全市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已拆除857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認定標準指莆政綜〔2010〕48號文件規定的常年存欄量為50頭以上的豬、10頭以上的牛、1000只以上的雞(鴨、鵝)、60只以上的羊],面積約39.05萬平方米,拆除率81.1%,畜禽養殖污染行為受到一定遏制。但整治范圍還不夠廣、數量還不夠多、個別地方仍存在超載養殖,部分敏感區域畜禽養殖污染仍較為嚴重,“兩溪”流域水質尚未根本好轉, 2009年的目標任務未徹底完成,個別地方仍存在“畜禽養殖反彈”現象。為此,各級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整治范圍,落實責任,切實加大整治力度,優化畜禽養殖布局,實現畜禽養殖的可持續發展。
 
  二、2010年整治目標任務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按照《莆田市畜禽禁養區及禁建區劃定方案》和《莆田市畜牧業集約化發展規劃》以及《關于規范畜禽養殖管理的實施意見》認真組織部署,進一步明確本轄區內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的劃定范圍,具體要細化到行政村(居)或地塊,并以鄉鎮為單位繪制畜禽養殖區劃圖;區劃方案和區劃圖應在本轄區門戶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公布,并按要求于2010年7月15日前上報市流域整治辦及市農業局備案。同時,每月5日前應上報上個月的整治工作情況。(聯系人:陳必鄰   聯系電話:2692908 )
 
  (二)整治范圍、對象和完成時限
 
  1.禁養區范圍內的整治
 
  (1)木蘭溪、萩蘆溪、龍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內干流兩側1公里之內的區域和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溪(包括大濟溪、仙水溪、龍華溪、柴橋頭溪、延壽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東方紅水庫上游溪段、東泉溪和深溪以及土海等)兩側500米之內的區域范圍內規模化以上畜禽養殖場必須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部拆除。
 
  (2)全市26個鄉鎮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所有畜禽養殖場;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必須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拆除。26個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包括東圳水庫、外度水庫、后溪水庫、古洋水庫、金鐘水庫,華亭鎮紅旗水庫、朝陽水庫、院里水庫,靈川鎮徑里水庫、桂山水庫,東海鎮海頭水庫,江口鎮東方紅水庫,大洋鄉燈爐寨水庫,新縣鎮坪溪水庫,莊邊鎮大溪水庫,新度鎮紅山水庫,埭頭鎮東風水庫,賴店鎮東溪水庫,度尾鎮蔣隔水庫,楓亭鎮文子水庫,園莊鎮古馬山水庫,龍華鎮林井水庫,榜頭鎮豐收水庫,鐘山鎮林泉安水庫,游洋鎮龍潭水庫,象溪鄉大坪水庫。
 
  (3)中心城區荔城區、城廂區街道辦。具體范圍為:荔城區鎮海街道辦、拱辰街道辦和城廂區龍橋街道辦、霞林街道辦、鳳凰山街道辦(除朱坑村、白洋村、林橋村等3個山區村外)范圍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必須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拆除。
 
  (4)各相關鄉鎮、村(居)要加強巡查,嚴禁“反彈”,對“反彈”復建的畜禽養殖場除收回補助款和強制拆除外,還要給予相應的處罰,并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2.禁建區范圍內的整治
 
  (1)全市所有禁建區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
 
  (2)在禁建區內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能補辦環評的,要求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補辦,并于12月31日前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對逾期沒有補辦環評或竣工環保驗收審批手續的要依法予以處理。
 
  3.可養區范圍內的整治
 
  (1)在可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莆田市畜牧業集約化發展規劃、莆田市環境功能區劃,并在建設之前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嚴禁“未批先建”。
 
  (2)在可養區范圍內的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能補辦環評的,要求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補辦,并于12月31日前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對逾期沒有補辦環評或竣工環保驗收審批手續,要依法予以處理。
 
  三、資金籌措方案和補助總額
 
  今年市政府繼續從2010年的土地出讓金中調整1000萬元作為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搬遷補助及其他費用的專項資金。具體資金拼盤為:市本級500萬元,仙游縣、荔城區、城廂區、涵江區、秀嶼區政府各100萬元。各縣(區)政府應于2010年9月30日前將各自應承擔的資金匯到市環保局污染治理財政專戶(單位名稱:莆田市環境保護局,開戶行:莆田市工商銀行城廂支行,賬號:1405010109022400236),逾期由市財政局直接扣款。
 
  四、資金補助范圍(對象)、標準
 
  (一)對去年已列入整治對象而尚未完成拆除的,即木蘭溪、萩蘆溪、龍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內干流兩側1公里之內的區域和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溪(包括大濟溪、仙水溪、龍華溪、柴橋頭溪、延壽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東方紅水庫上游溪段、東泉溪和深溪以及土海等)兩側500米之內的區域范圍內需拆除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養豬(牛、羊)場予以獎勵30元/㎡,其他養殖場予以獎勵15元/㎡,逾期不予獎勵(獎勵或補助面積為建筑面積,以下相同)。
 
  (二)全市26個鄉鎮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所有畜禽養殖場,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中心城區的荔城區、城廂區街道辦[包括:荔城區鎮海街道辦、拱辰街道辦和城廂區龍橋街道辦、霞林街道辦、鳳凰山街道辦(除朱坑村、白洋村、林橋村等3個山區村外)]范圍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補助養豬(牛、羊)場40元/㎡,其他養殖場20元/㎡;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補助養豬(牛、羊)場30元/㎡,其他養殖場15元/㎡。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結合本轄區畜禽養殖場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獎勵或補助標準,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推進。
 
  五、資金補助撥付辦法
 
  (一)2010年9月30日止,各縣(區)人民政府上報去年列入整治對象(范圍同上)而在今年完成拆除的各鄉鎮與養殖場簽訂的拆除協議書,和經公示確認拆除的各養殖場(戶)總建筑面積,以此計算各縣、區應得的獎勵金,經市驗收組驗收確認后,從市環保局污染治理財政專戶把資金匯入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污染治理財政專戶。
 
  (二)2010年9月30日止和2010年11月30日止兩個時間節點,各縣(區)人民政府分別上報今年新增整治范圍的各鄉鎮與養殖場簽訂的拆除協議書,以及經公示確認拆除的各養殖場(戶)總建筑面積,以此計算各縣(區)應得的補助資金,經市驗收組驗收確認后,從市環保局污染治理財政專戶把資金匯入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污染治理財政專戶。
 
  (三)2010年12月,經市驗收組評比確認后,從市環保局污染治理財政專戶把獎勵的工作經費匯入評選為第一、第二名轄區政府設立的污染治理財政專戶。
 
  六、資金使用管理
 
  (一)撥付給縣(區)的補助款、獎勵款及工作經費統一撥付到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有關污染治理財政專戶后,由各轄區統籌安排使用。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制訂2010年畜禽養殖場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明確資金補助實施辦法。
 
  (二)畜禽養殖場專項治理經費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虛報瞞報。市、縣(區)審計、監察部門負責跟蹤檢查,對發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三)各畜禽養殖場的拆除、獎勵和補助情況要在所在村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七、考核驗收與評比
 
  (一)調查摸底和宣傳發動階段(2010年6月~2010年7月31日)。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劃定本轄區內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范圍,組織各相關鄉鎮開展調查摸底、宣傳教育、營造氛圍、統計拆除面積并進行公示上報等工作。
 
  (二)綜合整治階段(2010年8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分門別類,開展督查,必須拆除的要督促其拆除,允許治理的,應盡快開展治理,需立案處理的,要依法立案查處。在2010年9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兩個時間節點各縣(區)應分別統計上報本轄區畜禽養殖場拆除統計表(具體見附表)、各有關鄉鎮政府與各養殖戶的拆除協議書和拆除前后各養殖場四周照片等相關拆除證明資料以及環保驗收資料。
 
  (三)考核驗收階段(2010年10月1日~2010年12月1日)。由市農業局牽頭,市監察局、財政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參加組成市驗收組對各縣(區)人民政府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現場抽查核實,確定拆除面積和補助獎勵金額。
 
  (四)評比階段(2010年12月)。由市農業局牽頭,會同市監察局、財政局、環保局對畜禽養殖場的整治情況進行評比。對年底評比獲得第一名的轄區給予10萬元工作經費獎勵,第二名的轄區給予5萬元工作經費獎勵。
 
  八、工作措施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在去年流域整治領導班子、工作機構、工作經費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力度,加強領導,充實人員,增加經費,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形成高壓態勢,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治工作的連續性和各項整治目標任務的落實。
 
  (二)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立即組織制定2010年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步驟,落實工作措施和資金人員保障,實施方案和畜禽禁養區及禁建區劃定方案。
 
  (三)市流域整治辦于每個月10日前通報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整治工作情況,對在總評比中取得第一、二名的轄區分別給予工作經費獎勵,對最后一名轄區給予通報批評,并在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對沒有完成任務的相關轄區、鄉鎮予以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效能告誡。
 
  (四)要進一步落實省里“一崗雙責”責任制。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組織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市直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省里“一崗雙責”的分工要求,在市整治領導小組的統一協調下,整合行政資源,明確工作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
 
  附件:1.   縣(區)鎮(鄉)全市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現狀調查表.doc
 
  2.   縣(區)鎮(鄉)村溪流域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拆除統計表.doc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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