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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津技監局標發[1997]131號)

   2010-08-04 329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產品標準的管理,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及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產品標準的管理,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及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三條  企業生產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和經營的依據。

  第四條  市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全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工作;區縣技術監督局管理本區縣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第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制定(其形式按附件1),由取得審批標準資格證書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部門統一管理。企業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實施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包括以下幾種:

  (一)企業批量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而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進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三)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選擇或具體補充的企業產品標準:

  (四)企業制定的服務質量標準。

  第七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原則:

  (一)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二)保證安全、衛生,充分考慮使用要求,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四)有利于企業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和增加社會經濟效益;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有利于產品的通用互換,做到技術進步,經濟合理;

  (六)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第八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一般程序是: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試驗驗證、專家論證、批準和發布。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在批準、發布前應當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企業組織使用單位、生產單位、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等方面的有關專家對以下內容進行論證:

  (一)企業產品標準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企業產品標準是否貫徹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三)企業產品標準技術指標是否先進合理,數據是否可靠,試驗方法是否科學可行;

  (四)標準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是否符合GB/Tl要求;

  (五)企業產品標準的內容能否全面、準確判定產品質量狀況;

  (六)引用的標準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七)計量單位是否符合法定計量單位。

  為了確保企業產品標準的質量,參加論證的人員一般不少于五人,其中本專業及從事標準化管理的中、高級職稱技術人員不得少于半數。

  第十條  審批企業產品標準時,應備有以下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報批稿;

  (二)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包括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三)企業產品標準的驗證報告;

  (四)企業產品標準論證結論。

  第十一條  企業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的編寫要求:

  (一)承擔編寫標準的人員,必須參加過標準化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二)企業產品標準的編寫,按照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國家標準的規定;

  (三)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的內容一般應包括:起草標準的簡要過程、確定技術指標參數的依據、貫徹強制性標準及試驗驗證情況、產品水平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對比分析、參考文獻和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不得超過三年。當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企業應及時復審企業產品標準,確認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企業產品標準到期未復審的,視為自動廢止。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應在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后三十日內辦理備案,同時進行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加蓋備案章的企業產品標準,是對該產品實施監督檢查和質量監督檢驗的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受理部門及其管理范圍:

  (一)市技術監督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市屬企業和中央在津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

  (二)區縣技術監督局及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區縣所屬企業和無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

  第十五條  受理備案的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予以備案蓋卓,并在《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中進行登記。當發現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技術指標或試驗方法不合理時,受理備案部門有權責令申報備案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第十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類別編號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時由技術監督局給出企業產品標準編號;其方法如下:

  Q/12          ××××                 ××××       ----      ××××

  (企業產品標準代號)   (區縣或行政主管部門      (順序號)             (年代號)

  漢語拼音大寫字頭)

  (二)標準類別編號放在標準的左上角,類別編號按《中國標準文獻分類法》規定執行;

  (三)企業撤消后,該企業的產品標準編號不再重新使用;

  (四)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確認繼續有效時,在企業產品標準上加蓋復審確認章;

  (五)經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重新備案時,標準編號應改為新年代號。

  第十七條  企業產品標準辦理備案時應附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附件2);

  (二)標準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修訂的標準附修訂說明)。

  第十八條  備案程序:

  (一)企業將《人津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及有關附件,報送所屬行政主管部門;

  (二)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備案給出類別號后,在備案登記表上簽名蓋章并連同有關附件送同級技術監督局備案;技術監督局對備案標準編號,加蓋備案章,并進行登記。

  第十九條  已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確認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時,企業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繼續有效:企業應向受理備案部門報送標準繼續有效通知單及標準(附件3);

  (二)修訂:按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

  (三)廢止:企業應向備案受理部門報送標準廢止通知單(附件3)。

  第二十條  區縣技術監督局于每月25日前將已備案的標準文本、編制(修訂)說明、經確認標準繼續有效通知單及標準、標準廢止通知單、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統計軟盤(表 附件4)報送市技術監督局。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本市企業集團(公司)牽頭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可由所屬企業統一采用,分別備案;也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集團(公司)直接辦理備案。

  第二十二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應在標準前言中予以說明。其中采用國際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在備案時可使用雙編號。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是企業內部技術文件,未經企業同意,不得擴散和公開標準內容。執法部門組織執法檢查和調查取證時,企業應提供企業產品標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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