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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2014-10-27 784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轄各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等。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運、統一處置制度。
 
  第五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市轄各區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餐廚廢棄物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的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三)按照《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確定市區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監督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的運營;
 
  (四)監督各區查處違法排放、清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工作。
 
  第六條  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餐廚廢棄物管理措施;
 
  (二)按照《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確定轄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
 
  (三)監督檢查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分類、收集、清運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四)查處各類違法排放、清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行為。
 
  第七條  各級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防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和餐飲消費市場。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環保、商務、城管執法、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物價、旅游、衛生、畜牧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協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鼓勵開展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九條  餐飲、食品等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企業等級評定范圍,督促企業遵守本辦法。
 
  第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從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一條  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轄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并將企業有關信息報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計量、監測和駐廠監督員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依法與轄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收集時間、收集地點、作業標準等內容。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相關許可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與轄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議。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將收集運輸協議報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各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定期將轄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簽訂情況報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堆放、拋撒餐廚廢棄物,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水體、污水管道,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公共廁所;
 
  (二)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作為畜禽飼料;
 
  (三)使用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產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四)將餐廚廢棄物中的廢棄食用油脂或其加工產品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收集,放入專用收集容器,防止將餐具、玻璃、廢紙、塑料、金屬、織物及其它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
 
  (二)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標識明確,容器表面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并做好防蠅、防鼠等工作;
 
  (三)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
 
  (四)提供運輸便利,保證餐廚廢棄物及時得到運輸;
 
  (五)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六)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餐廚廢棄物交付收集運輸情況;
 
  (七)定期向轄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并裝設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等標識標志;
 
  (二)按照城市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
 
  (四)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裸露餐廚廢棄物,并擁有防臭味擴散措施,運輸工具保持完好和整潔;
 
  (五)按照與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的經營協議,在規定的區域范圍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
 
  (六)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七)定期向轄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數量和去向;
 
  (八)未經轄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經營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處置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四)設置計量、環保監測、設備運行監控系統,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接受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管;
 
  (五)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管理人員,健全及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處理過程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定;
 
  (七)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八)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每月向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臺賬;
 
  (九)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十)因設備故障等原因臨時造成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接收、處置未與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經營協議的收集運輸企業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拒絕接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三)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產、加工食品或食用油;
 
  (四)將餐廚廢棄物直接填埋、焚燒處理,但因設備檢修原因并經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各區負責征收并納入區財政預算,用于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日常管理。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政府(管委)分別承擔轄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相關費用。其中,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費用由各區自行承擔;餐廚廢棄物的處置費用由市財政先行墊付,各區承擔的處置費用年終通過體制上解市財政。
 
  餐廚廢棄物處置費用結算辦法及標準,由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組織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工作正常運轉。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范應急預案,并報與其簽訂經營協議的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餐廚廢棄物信息管理系統的研發和利用,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予合作,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對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開展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應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應予勸阻,并及時向城市環境衛生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名單及其經營范圍、服務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廢棄物聯合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企業;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擅自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挪作他用;
 
  (四)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處理不及時;
 
  (五)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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