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
(一)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揮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對解決當前食品安全領域面臨形勢嚴峻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從關乎民生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進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結合轄區實際,參照本《意見》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督促所屬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轄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并從人、財、物等方面給予保障。
(三)市經貿(酒鹽專賣),市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全面制定并落實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具體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獎勵的發放和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監督工作。
二、設立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
(一)從2012年起,市級財政專門設立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市經貿(酒鹽專賣)、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將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經費發放計劃報市食安辦,市食安辦負責匯總,統一列入其部門預算,并按舉報獎勵金實際發生額統籌安排到各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將舉報獎勵金發放給舉報人。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每年年終將資金使用情況匯總報市食安辦。
(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負責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向市財政部門通報。
(三)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相應設立區(縣)級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并將所屬部門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區(縣)級財政安排。
三、明確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條件
(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條件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舉報人實名舉報,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條件二,舉報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農業投入品的,或在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非法使用違禁物質和銷售含違禁物質的供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的;
2.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3.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4.生產、銷售失效、變質、過期以及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5.銷售的食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生產、銷售國家或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禁止或暫停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7.無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生產、加工、銷售食品和從事餐飲服務的;
8.違法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或更改食品有效日期的;
9.未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范圍、規定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10.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地溝油”等劣質食用油脂或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行為的;
11.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12.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13.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除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人,以及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外,其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只要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舉報獎勵。
(三)對食品標簽、外包裝不規范以及對食品餐飲行業(企業)服務質量等問題的舉報和投訴,不屬于本《意見》舉報獎勵的范圍。
(四)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溝通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本《意見》予以獎勵。
四、統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標準
根據舉報提供的證據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及罰沒款金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級別及標準如下: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并已
直接掌握有關證據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
實相符,按該案罰沒款金額的4-5%給予獎勵。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相關證據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按該案罰沒款金額2-3%給予獎勵。
(三)三級舉報。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且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該案罰沒款金額1%給予獎勵。
以上按照舉報案件罰沒款金額計算的獎勵金,單項獎勵金額最低不低于500元。
(四)根據舉報線索查處,但無罰沒款項的案件,只要符合本《意見》規定的獎勵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予舉報人500元的獎勵。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五)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對同一案件多頭舉報的,只由案件查處部門實施獎勵。
(六)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可按照本意見獎勵額度予以適當的提高。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可在財政部門規定范圍內,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高于本《意見》的舉報獎勵級別及標準,具體辦法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參照本《意見》自行制定。
五、規范受理群眾舉報
(一)各執法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和地址,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和有效聯系方式,暢通舉報途徑,依法調查處理。
(二)舉報人以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來訪等形式舉報的,各執法部門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對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的案件線索也應完整記錄接受情況;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三)舉報人要求給予舉報獎勵的,各執法部門應當記錄在案,作為結案后給予舉報獎勵的依據。
六、簡化舉報獎勵金發放程序
(一)案件查處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并向舉報人發出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金的領獎通知。
(二)舉報獎勵金的發放不與該案罰沒款是否入庫掛鉤。案件查處部門在兌現舉報人獎勵金后,該案罰沒款的追繳入庫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舉報人應在收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案件查處部門申領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銀行帳戶,通過銀行劃轉。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七、嚴格責任追究
(一)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各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2.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3.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的;
⒋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八、其它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