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
[施行 2009.8.12] [保健福祉家族部令 第132號, 2009.8.12, 全文修訂]
保健福祉家族部 (食品政策科)02-2023-7785
第1條(目的) 為規定"食品衛生法"及同法施行令委任的諸般事項及其施行所需的事項,制定本規則。
第2條(食品等的衛生處理的標準) "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法") 第3條第3項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器具或容器、包裝(以下簡稱"食品等")的衛生處理標準如附表一。
第3條(允許銷售等的食品等)系含有或沾染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或有含有和沾染之憂的食品等,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可根據法第4條第2款附加條款認定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憂而無須禁止銷售等。
1. 符合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或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食品等的制造、加工等的標準及成分規格(以下簡稱"食品等的標準及規格")的;
2. 雖無第1款的食品等的標準與規格,但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經法第57條規定的食品衛生審議會(以下簡稱"食品衛生審議會")的審議,認定其有害程度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憂的。
第4條(禁止銷售的病畜肉等)法第5條所指"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疾病"指下列各款的疾病:
1. "畜產物加工處理法施行規則"附表3第1款丙目規定的禁止屠宰的家畜傳染病;
2. 李氏桿菌病、沙門氏病、巴氏桿菌病以及旋毛蟲癥。
第5條(食品等的限時標準及規格的認定等)
① 制造和加工食品等的人根據法第7條第2項或法第9條第2項,可限時取得有關制造、加工等的標準和成分規格的食品如下列各款:
1. 食品(僅限于用于原料時)
甲.國內首次用作原料的農產物、畜產物和水產物等;
乙.以提取、濃縮和分離等方式取自農產物、畜產物和水產物等,意欲用作食品的原料。
2. 食品添加劑
甲.采用提取、濃縮、分離和精制等方式,從天然物質取得有用成分的物質;
乙.以根據法第7條第1項,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公示的成分制造出來,用于對器具或容器、包裝的殺菌、消毒的食品添加劑(以下稱"器具等的殺菌、消毒劑")。
3. 器具或容器、包裝:根據法第9條第1項,用于個別標準或未公布規格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的器具或容器、包裝。
②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認為遵照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規定指定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以下在本條簡稱"食品衛生檢查機關")對限時認定的食品等的制造、加工等標準和成分的規格進行檢驗的內容不符合第4項規定的檢驗標準時,可要求該食品衛生檢查機關予以糾正。
③ 食品衛生檢查機關做第2項規定的檢驗,必要時可向其委托檢驗者要求提供有關文獻、原料及試驗所需的特殊試劑。
④ 有關限時認定的食品等的制造、加工等標準和成分規格所需的具體檢驗標準等,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制定及公示。
第6條(營養標記對象食品)
① 法第11條第1項所述 "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指定的食品"指下列各款食品:
1. 可長期保存食品(僅限于軟罐頭食品);
2. 糕點類中的餅干、糖果類及冰果類;
3. 面包類及包子類;
4. 巧克力類;
5. 果醬類;
6. 食用油脂類;
7. 面條類;
8. 飲料類;
9. 特殊用途食品;
10. 魚肉加工品中魚肉香腸;
11. 即食食品中的紫菜卷飯、漢堡包和三明治。
② 盡管有第1項規定,屬于下列各款的食品不視作營養標記對象食品:
1. 即席銷售制造或加工業者制造、加工的食品;
2. 不是最終提供給消費者,而是制造、加工或調制其他食品時用作原料的食品;
3. 食品包裝或容器主標記面面積在30平方厘米以下的食品。
第7條(原產地等的標記方式)根據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的肉類原產地及其種類(以下簡稱"原產地等")與大米、泡菜類的原產地標記方式見附表2。
第8條(虛假標記、夸大廣告及夸大包裝的范圍)
① 法第13條規定的虛假標記及夸大廣告的范圍是指以容器、包裝及廣播、電視、報刊雜志、音樂、影像、印刷品、牌匾、因特網及其他方式表示和告知食品等的名稱、制造方式、品質、營養、原料、成分或使用信息的行為中屬于下列各款之一的。
1. 依照法第19條申報進口的事項或與依照法第37條取得許可或申報、報告的事項不吻合的標記、廣告;
2. 有著對疾病的治療有效的內容的標記、廣告;
3. 與制品原料或成分不符的標記、廣告;
4. 標記制造年月日或流通期限時與事實不符的標記、廣告;
5. 對制造方法研究和發現的事實中除了食品學、營養學等領域得到公認的事項之外的標記、廣告。只是,引用對制造方式的研究或發現的事實的食品學、營養學方面的文獻,正確表示文獻內容,注明研究者的姓名、文獻名和發表年月日的標記和廣告不在此列。
6.利用各種感謝狀、獎狀(遵照"政府表彰規定",直接對該產品授予的獎狀除外)或體驗記等或使用得到"認證"、"保證"或"推薦"等內容或表達類似內容的廣告。只是,從"政府組織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中央行政機關、特別地方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或"地方自治法"第二條規定的地方自治團體取得"認證"和"保證"的內容的廣告不在此列。
7. 因外語等的使用等有著混同于外國產品之憂的標記、廣告或有可能產生和外國技術合作誤會的內容的標記、廣告;
8. 誹謗其他企業產品或有著誹謗之嫌的廣告或強調"供不應求"等與產品的制造方式、品質、營養、原料、成分及效果直接關系不大的內容或并未使用的成分,間接地對其他企業的產品作出誤導的廣告;
9.使用危害美風良俗或有危害之嫌的低俗的圖案、照片等的標記、廣告或使用危害美風良俗或有危害之嫌的音響的廣告;
10. 屬于化學合成品卻使用其原料的名稱等,有可能產生非化學合成品的誤解的廣告;
11. 有著提供禮品或提供或銷售贈品等內容的助長射幸心理的廣告("關于制裁壟斷及公平交易的法規"所允許的情況除外)。
② 盡管有第1項第2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下列各款所示并不視作虛假標記或夸大廣告:
1. 遵"食品衛生法施行令"(以下簡稱"令")第21條第8款甲目和乙目所述 休息飲食店營業所及一般營業所調制銷售的食品以及同一款戊目的西餅屋營業所制造銷售的食品的標記、廣告;
2.未按令第25條第2項第6款本文作出營業申報的食品的標記、廣告;
3. 對"農漁村發展特別措施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農業人等及"農業、農村及食品產業基本法"第28條規定的營農組合法人和"水產業法"第10條規定的營漁組合法人,以國內產農、林、水產物為主原料制造、加工的醬團、大醬、辣椒醬、醬油和泡菜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認定為食品營養學觀點上公認的事實的標記、廣告;
4. 其他屬于附表3認定的不視作虛假標記、夸大廣告的標記及廣告范圍的標記、廣告。
③ 法第13條所述 夸大包裝的范圍,依"促進資源的節約與再利用的法律"第9條"對制品包裝材質和包裝方式的標準等的規則"所定標準執行。
④ 無論任何人都不得在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作出可與醫藥品產生混同的標記或廣告。
1.第9條(衛生檢查等請求書)意欲根據令第6條第2項請求作進出口、檢查和回收者,須填附表第一款樣式的請求書,附上可確認請求人姓名的證明書,提交到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處。第10條(緊急應對的對象等)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述 "在國內外食品等發生危害的顧慮依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所定的科學根據而提出的或已提出時"是指食品衛生審議會以科學試驗及化驗材料等為根據,進行調查、審議認定有著危害人體健康之憂的狀況。
第11條(解禁請求書)根據令第7條第3項,意欲請求解除有關禁止的全部或部分的營業者須在另紙第2款樣式的解除請求書附上依據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指定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開具的檢查成績單,提交到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處。
第12條(食品等的進口申報)
①意欲遵照法第19條第1項作進口申報者(以下簡稱"進口申報者")須在另紙第3款樣式的食品等的進口申報書附上下列各款的文書,提交給管轄進口的食品等的通關地點(若為器具或容器、包裝,指通關地點或保管場所)的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這時進口的食品等可在到港預定日五天前即可申報,但預先申報的到港、抵達預定日等主要事項有了變更時應即刻把其內容用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書)予以申報。
1.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法第24條第2項第一款規定的食品衛生專門檢查機關以及其他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承認的國外檢查機關進行精密檢查后發放的檢查成績書或檢查證明書(僅限于附表4第2款的檢查種類中精密檢查對象食品)。
2. 有韓文標記的包裝紙(含附著印有韓文標記的標簽的包裝紙)或記載著韓文標記內容的文書。
3.區分流通證明書[指證明在種子的購入、生產、保管、選別、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分別管理轉基因食品(系利用轉基因技術栽培、培育的農、畜、水產物等,且得到安全評價的食品或以此為原料制造、加工的食品,下同)的文書]或生產國政府承認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書(僅限于屬于轉基因標記對象食品,卻未做轉基因食品標記的情況)。
4. 依照第45條第1項第3款的流通期限設定事由書(僅限于法第44條第5項的訂貨者商標附著食品等)。
5. 除第1款至第4款的文書外,二氧化笨殘留量檢查書、證明使用了未感染牛腦病的健康的反芻動物原料的生產國政府證明書等,根據危害信息,為了確保食品安全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認為必要的文書。
②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根據第一款受理食品等的進口申報時,須按附表4的檢查方式對有關食品進行檢查,當認定其結果符合標準且進口申報人要求時應發放另紙第4款樣式的進口申報確認證。
③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須將第1款的申報內容記在另紙第5款樣式的食品等進口申報受理帳簿上,并將每年的食品等的進口申報情況在該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用另紙第6款樣式上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只是,已用電算方式做完處理的可不必另行報告。
④ 根據"關稅法"等其他法規被扣押或沒收的進口物品,可省略第1款規定的食品等的進口申報書及附加文書的提交。
⑤ 假如食品等比根據第一款后段預先申報的到港預定日晚到時,其延遲時間不包括在"有關民愿事務處理的法律施行令"第三條規定的民愿事務處理期限內計算。
⑥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可將第1項規定的食品等的進口申報所需文書的接受及第2項規定的食品等的進口申報確認證書的發放,遵照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作出的規定,用電子文件處理。
第13條(條件性進口申報)
① 不顧第12條規定,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食品,可在確認檢查結果之前附上必要的條件,給其發放食品等的進口申報確認證。
1. 新鮮食品類
甲.活物、新鮮或冷藏的水產物;
乙.新鮮或冷藏的農產物、林產物(含有少許腐爛或損壞,但可挑選出去的情況);
2. 為了原料需求或物價的調節緊急進口的食品等;
3.違反法第10條規定的標記標準很輕微,且能在通關后投放市場流通銷售之前能夠完善其違反事項的食品等;
4. 附表4第2號規定的檢查種類中屬于隨意抽查對象的食品等。
② 意欲根據第1項取得條件性的進口申報確認證的進口申報人,須向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提交包含有關條件的履行的下列各款內容的文書:
1. 保稅倉庫的出庫預定日;
2. 有關履行條件的作業場所或保管倉庫的下列各目的事項
甲.入庫預定日
乙.所在地
丙. 保管負責人
③根據第2項接受有關文書的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給該進口申報人發放條件性的進口申報確認證時,應即刻向管轄第2項第2款的作業場所及保管場所的所在地的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及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指自治區的區長,下同)發送有關文件,要求作事后管理。
④ 對第1項規定的條件性的申報對象食品等,屬于下列各款某一項的食品等,應按第12條第2項進行檢查,在其結果合格后發放另紙第4號樣式的食品等的進口申報確認證。
1. 曾有違反進口申報條件的事實的營業所進口的食品等;
2. 最近兩年間曾經有過依照第14條第1項得到過不適合通報的食品等;
3. 有關危害食品的信息等得到確認,另行檢查中的食品等。
第14條(進口食品等的事后管理)
①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對那些根據第12條第2項作出的檢查結果不合格的食品等,應根據另紙第7號樣式即刻向該進口申報人及管轄海關長通報不合格事實。這時候,接到不合格事實通報的有關進口申報人須采取下列各款之一的措施。
1. 退回出口國或運往其他國家;
2. 對該食品的檢查結果,屬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的輕微違反事項時,須改進完善其違反事項,重新作進口申報;
3. 第1款及第2款之外的情況需廢棄。
②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可將第1項的不合格通報,按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所規定采用電子文書方式。
③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可將依照第12條第1項作了進口申報的食品中有轉換其他用途之憂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指定為流通管理對象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管理。這時有關流通管理對象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指定程序及方式等具體事項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另行規定。
④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接到第3項規定的流通管理對象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口申報時,須將申報內容通報給管轄進口申報人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
第15條(進口食品等的事先確認注冊申請等 )
①意欲遵照法第19條第4項申請進口食品等的事先確認注冊者,須填寫另紙第8號樣式的進口食品等事先確認注冊申請書(含電子版申請書)附上下列各款文書(含電子文書),提交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1. 欲出口產品包括下列各目事項的文書
甲.食品:有關產品名稱、使用的原料名稱及其成分配合比、制造、加工方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用量等的事項;
乙.食品添加劑:有關食品添加劑名稱及其成分規格的事項。
丙. 器具或容器包裝時:有關材質、用途、底色等事項及展示該產品全貌的圖片或照片。
2. 證明該食品等符合食品等的標準及規格的國內外公認檢查機關開具的檢查成績書原件或檢查證明書原件。
3. 生產該食品等的制造、加工廠的所在地、建筑物配置圖(含機械、器具類的配置內容)及作業場平面圖等文書。
②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依照第1項接受申請后,須遵照附表5的進口食品等的事先確認注冊標準及程序等,經過現場確認及出口國政府的確認,認為申請內容符合標準時須記入另紙第9號樣式的進口食品等的事先確認注冊臺帳,并發放另紙第10號樣式的注冊證。
③ 不顧第1項規定,與依照第2項業已注冊的食品等屬于同一類型,且不需要新的制造、加工設備的食品等視同已注冊食品。
④ 依照第2項取得進口食品等的事先確認注冊的事項中,假如所在地有了變更時須填上另紙第11號樣式的進口食品等事先確認注冊變更申請書(含電子版的申請書)附上下列各款的文書,提交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1. 變更后制造、加工的該食品等的公認檢查機關開具的檢查成績書原件或檢查證明書原件;
2. 生產該食品等的制造、加工廠的所在地、建筑物配置圖(含機械、器具類的配置內容)及作業場平面圖等文書。
第16條(優秀進口企業注冊申請等)
① 意欲申請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的優秀進口食品企業(以下簡稱"優秀進口企業")注冊者須填寫另紙第12號樣式的優秀進口企業注冊申請書(含電子文書)附上下列各款的文書,提交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1. 證明依照出口國的食品相關法規,出口國制造企業的許可、申報和注冊已完畢的文書;
2. 遵照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所定標準的對出口國制造企業的衛生管理狀態檢查結果報告書。
②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對依照第1項提出的申請內容做出現場確認之后,若符合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的標準須記入另紙第13號樣式的進口企業注冊臺帳,并給申請人發放另紙第14號樣式的優秀進口企業注冊證。
③ 根據第2項注冊為優秀進口企業的業體變更屬于下列各款之一的事項時須填上另紙第15號樣式的注冊事項變更申請書,附上優秀進口企業注冊證,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提出變更申報。
1. 經營者姓名(若為法人須記其代表姓名);
2. 優秀進口企業的名稱及所在地。
第17條(優秀進口企業遵守事項及注冊撤銷等)
①法第20條第4項第3款所述 "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事項"是指每年一度以上進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的衛生狀態的檢驗。
② 法第20條第4項規定的優秀進口企業注冊撤銷等的標準如附表6所示。
第18條(出口國制造企業的生產、加工設施安全性標準)法第20條第5項規定的出口國制造企業的生產、加工設施安全性標準如附表7所示。
第19條(出入、檢查、搜集等)
①法第22條規定的出入、檢查和搜集等,在認為為國民的保健衛生所需時可隨時進行。② 不顧第1項規定,對依照第89條被處以行政處分的業體的出入、檢查和搜集等,須從其處分之日起六個月之內至少實施1次以上。只是,接受行政處分的經營者報告其處分履行結果時可不必這么做。
第20條(搜集量及檢查的委托等)
① 根據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乙目可無償搜集的食品等的對象及其搜集量如附表8所示。
②有關公務員遵照第1項搜集食品等時,須發放另紙第16號樣式的搜集證明。
③ 根據第1項規定搜集食品等的有關公務員,須在搜集場所當場密封搜集的食品等,同時用有關公務員及被搜集者的印章等予以封印。
④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特別市長、廣域市長、道知事、特別道知事(以下簡稱"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和區長應遵照第1項規定,須即刻委托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及同一條第2項第1款的食品衛生專業檢查機關對搜集的食品實施檢查。
⑤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和區長遵照法第22條第1項責成有關公務員實施出入、檢查和搜集時,須將其內容記入另紙第17號樣式的搜集檢查處理臺帳,并加以妥善配置。
⑥ 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的表示出入、檢查、搜集或查閱的公務員權限的證件如另紙第18號樣式所示。
第21條(檢查方法等)
①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以及遵照同一條第2項第1款指定的食品衛生專門檢查機關(以下在本條及第22條簡稱"檢查機關"),根據第20條第4項規定接受檢查委托時應按照食品等的標準和規格進行檢查。只是,檢查委托機關選定檢查項目時,可只檢查所定項目。
② 接受委托的檢查機關因技術或設施不足等事由無法實施檢查時,應即刻將有關食品等的標準及規格等檢查所需試驗資料轉送給可進行該項檢查的其他檢查機關,并將此事實通報給檢查委托機關。
②檢查機關通過檢查,認定檢查結果不符合食品等的標準及規格時,應將檢查所需的試驗材料的一部分從檢查結束之日起保管60天。假如食品等的標準及規格尚未規定或進行規定項目之外的檢查時,須保管30天。只是保管困難或容易腐爛的食品可不必這么做。
④ 檢查機關實施檢查時應制定試驗記錄書,并加以保管。這種時候,其試驗記錄書應從最終記載日算起保管3年。
第22條(檢查結果的報告等)
①檢查機關結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的檢查時,應即刻用試驗成績書將檢查結果通報給檢查委托機關。檢查結果,認定其食品等屬于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的廢棄處分對象時,須即刻把此結果通報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與市、道知事以及市長、郡守和區長。這時市長、郡守和區長應即刻回收并廢棄該食品等。
②檢查機關檢查依照"酒稅法"、"水產業法"或"人參產業法"取得許可或作出注冊或申報的食品等,檢查出不符合食品等的標準及規格的食品時應將其試驗成績書的復印件、試驗記錄書的復印件以及搜集證的復印件等報告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第23條(食品衛生檢查機關)
① 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所述 "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下列各款的機關:
1. 食品醫藥品安全評價院;
2.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
3. 市、道保健環境研究院;
4. 國立水產物品質檢查院(僅限于水產物的檢查)。
②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遵照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為了提高食品衛生機關的檢查能力以及保持信賴,可測定與評價其檢查能力。
③第2項規定的檢查能力的測評使用標準試料(指以評價檢查機關的檢查能力為目的制造并提供給檢查能力管理機關的試料),其具體事項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并公示。
第24條(食品衛生檢查機關的指定等)
① 意欲取得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者,須填上另紙第19號樣式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申請書(含電子版的申請書),附上下列各款的文書(含電子文書)提交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1. 檢查室平面圖;
2. 檢查所需的機械及器具類保有內容;
3. 證明食品衛生檢查專業人力(以下簡稱"檢查員")的資格及經歷的文書;
4. 有關檢查業務處理等的規定。
② 有關第一項第4款規定的檢查業務的處理等的規定應包括下列各款的事項:
1. 不同種類產品的檢查期間;
2. 有關檢查程序與試料采集的事項;
3. 有關檢查手續費及其核定的事項;
4. 有關檢查證明的開具的事項;
5. 檢查員應遵守的事項;
6. 有關檢查員等的教育的事項;
7. 其他檢查業務所需事項。
③ 根據第1項接受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申請的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在該食品衛生檢查機關符合附表9規定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的指定、評價標準時須發放另紙第20號樣式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書。
第25條(食品衛生檢查機關的變更申報)依據法第24條第2項被指定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在變更下列各款之一的事項時,須填寫另紙第21號樣式的指定事項變更申報書(含電子版的申報書),附上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書申報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1. 代表名;
2. 檢查機關的名稱及所在地;
3. 檢查項目及檢查對象食品等;
4. 檢查手續費及其核定事項。
第26條(食品衛生檢查機關的有效期延長及再指定申請)
①依照法第25條第2項意欲取得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延長期者,須填寫另紙第22號樣式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延長申請書(含電子版申請書),附上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書原件,在有效期滿30天之前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提出申請。② 取得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者中意欲根據法第25條第3項再次獲得指定者須在其有效期滿60天至30天間,填寫另紙第19號樣式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申請書(含電子版的申請書)附上第24條第1項各款的文書(僅限于有變更的條款),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重新提出申請。
第27條(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業務停止等處分標準)法第27條規定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業務停止等處分標準如附表10所示。
第28條(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檢查業務規定)法第27條第4款規定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檢查業務的規定如附表11所示。
第29條(檢查機關地位繼承的申報)
① 依照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繼承檢查機關運營者地位者,須填寫另紙第23號樣式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運營者地位繼承申報書,附上下列各款文書提交給食品藥品安全廳長或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1. 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書;
2. 下列各目的檢查機關繼承事實證明材料(含電子文書);
甲. 轉讓時:可證明轉讓、受讓的文書復印件;
乙. 繼承時: "有關家族關系登記等的法規"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家族關系證明書與可證明為繼承人的文書;
丙. 其他可證明繼承了食品衛生檢查機關地位的文書。
② 意欲根據第1項規定申報食品衛生檢查機關地位繼承者依照第25條第2款規定變更檢查機關名稱或所在地時,可一并申報變更事項。
第30條(檢查員等的教育機關等)
① 依照法第30條第1項,對食品衛生檢查機關的代表或檢查員的教育由下列各款的機關實行:
1. 食品醫藥品安全評價院;
2.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
3.其他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指定的機關。
② 第1項的教育所需經費由受教育的代表或檢查員所屬食品衛生機關負擔。
③ 第1項規定的教育內容如下列各款所示。只是,對代表可省略第3款及第4款的教育。
1. 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2. 食品等的標準及規格;
3. 食品衛生檢查的辦法;
4. 旨在提高檢查能力的實習;
5. 其他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認為試驗、檢查所需的事項。
④ 第1項規定的教育的具體時間如下列各款所示:
1. 食品衛生檢查機關的代表:每年4小時;
2. 檢查員: 每年21小時。
第31條(自我品質檢查)
① 依照法第31條第1項的自我品質檢查要遵照附表12的自我品質檢查標準進行。
② 依照法第31條第2項受到檢查委托的自我品質委托檢查機關,須根據第1項的標準進行檢查之后,即刻把檢查結果通報給委托檢查的經營者。
③ 自我品質委托檢查機關依照第2項進行檢查,認為其結果不合格,該產品屬于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的回收對象食品等時,應即刻通報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申報官廳。這時,委托自我品質檢查的經營者應對流通中的該產品作出根據法第45條回收、廢棄等必要措施。
④ 有關自我品質檢查的記錄要保存2年。
第32條(消費者食品衛生監視員單獨出入時的承認書及證件)根據令第18條第7項消費者食品衛生監視員單獨出入營業所攜帶的承認書及證件分別如附表第24號樣式及附表第25號樣式所示。
第33條(市民食品監查人的委派程序及職務履行報告等)
①依照令第19條第3項,經營者為了委派市民食品監查人申請指定時,須將另紙第26號樣式的市民食品監查人委派指定申請書提交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道知事。
② 意欲依照法第34條第5項委派或解聘市民食品監查人的經營者,須填寫附表第27號樣式的市民食品監查人委派、解聘報告書提交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和區長。
②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及市、道知事可根據令第19條第7項規定,每兩年檢查一次市民食品監查人的職務履行情況。
第34條(出入、檢查免除時間)法第34條第6項各款之外的部分本文中的"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一定期間"是指該經營者委派市民食品監查人的期間。
第35條(衛生查驗的程序及結果的標記等)
① 依照法第35條第1項,意欲申請衛生管理狀態查驗的營業者,須填上另紙第28號樣式的消費者衛生查驗參與申請書(含電子版的申請書),附上按下列各款區別好的文書(含電子文書),提交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1.令第21條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業者以及令第21條第3款的食品添加劑制造業者:有關產品名、使用的原料名及成分配合比率、制造加工方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以及用量等的文書;
2. 令第21條第5款乙目6之其他食品銷售業者:有關食品安全性及衛生管理、保存與保管方面的文書;
3. 令第21條第8款的食品接客業者中根據法第47條第1項被指定為模范業體的經營者:有關取水來源、排水設施等建筑物的機構及環境、廚房設施及器具、原料的保管及搬運設施、職工的服務水平、提供的小菜及價格標記和處理剩飯剩菜的設施及設備的文書。
②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接受根據第1項提交的申請時,應在接受申請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從具有食品衛生方面的專業知識者或消費者團體的首長推薦的人選當中考慮申請業體的行業種類等,選拔合適的專家組成查驗團,令其實施衛生查驗。
③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按照第2項實施衛生查驗后,對合格的經營者發放另紙第29號樣式的衛生檢查合格證,其經營者能根據附表13將合格事實予以標記或做廣告。這時候,其標記事項應考慮產品、包裝、容器及周邊的圖案等加以醒目地標記,以便消費者辨認。
④ 依照法第35條第3項,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和區長,對優秀等級的營業所,可從優秀等級確定之日起2年間免除法第22條規定的出入、檢查、回收等。
第36條(不同行業設施標準)法第36條規定的不同行業設施標準如附表14所示。
第37條(即席銷售制造、加工業的對象)令第21條第2款所述 "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食品"如附表15所示。
第38條(食品小分業申報對象)
①令第21條第5款甲目所述 "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是指成為令第21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的營業的對象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含進口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與蜂蜜(營業者自行采集、直接小分、包裝的除外)。只是,魚肉制品、食用油脂、特殊用途食品、罐頭制品、蒸餾食品、
②淀粉、大醬類及食醋不得小分、銷售。
② 作出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制造業申報者,只為了對自己制造產品作小分、包裝,要在申報的制造業所之外的場所做食品小分業時,其產品即使不屬于第1項的食品小分業申報對象品目,也可以做食品小分業申報。
第39條(其他食品銷售業的申報對象)令第21條第5款乙目6的其他食品銷售業中"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一定規模以上的百貨店、超市和連鎖店等"是指百貨店、超市和連鎖店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業所。
第40條(營業許可的申請)
① 根據法第37條第1項前段意欲取得營業許可者,須填上另紙第30號樣式的營業許可申請書(含電子版的申請書)附上下列各款的文書(含電子文書)提交給令第23條規定的許可官廳(以下簡稱"許可官廳")。這時擔當公務員要通過"電子政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確認土地利用規劃確認書及建筑物臺賬。
1. 液化石油氣使用設施完成檢查證明書(僅限于意欲搞令第21條第8款丙目的音樂茶座營業及同一款丙目的娛樂酒店營業的人中根據"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及事業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需要接受使用設施完成檢查的情況);
2. 教育結業證(僅限于根據法第41條第2項預先接受教育的情況);
3.游船及渡船事業許可證或申報證(僅限于意欲在水上結構物的游船場及渡船場上經營令第21條第8款丙目的音樂茶座營業及同一款丙目的娛樂酒店營業者);
4.根據"食用水管理法",由食用水水質檢查機關開具的水質檢查(考查)成績單(僅限于將并非自來水的地下水等用于飲用水或食品等的制造過程及食品的烹制、洗滌等情況);
5. 根據"大眾利用業體安全管理特別法"第9條第5項,由消防本部長或消防署長開具的安全設施等的完備證明書(僅限于意欲經營令第21條第8款丙目的音樂茶座及同一款丙目的娛樂酒店者)。
② 許可官廳在無法內部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第38條第1項第5款的時候,可讓其提交第1項各款的文書之外的身份確認所必要的資料。
③ 許可官廳在做營業許可時,對令第21條第6款甲目的營業時要用另紙第31號樣式,對令第21條第8款丙目及丁目的營業則要用另紙第32號樣式,分別發放營業許可證。這時候許可部門對令第21條第6款甲目的營業要用另紙第33號樣式,對令第21條8款丙目及丁目的營業則要用另紙第34號樣式,分別制定營業許可管理臺賬保管,或要用同一樣式輸入計算機網絡進行管理。
④ 營業者丟失許可證或許可證毀損無法使用,意欲重新領取許可證時,須填寫另紙第35號樣式的重新發放申請書附上下列文書,向許可部門提出申請。
1. 丟失許可證時要附事由書;
2. 許可證破損無法使用時要附上許可證。
第41條(許可事項的變更)
① 意欲根據法第37條第1項后段取得變更許可者,須填上另紙第36號樣式的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申報書,附上許可證和下列各款的文書,提交到許可部門。這時候,擔當公務員要通過"電子政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確認其土地利用規劃確認書及建筑物臺賬。
1.液化石油氣使用設施完成檢查證明書(僅限于意欲搞令第21條第8款丙目的音樂茶座營業及同一款丙目的娛樂酒店營業的人中根據"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及事業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需要接受使用設施的完成檢查的情況);
2. 游船及渡船事業許可證或申報證(僅限于意欲在水上結構物的游船場及渡船場上經營令第21條第8款丙目的音樂茶座營業及同一款丙目的娛樂酒店營業者);
3.根據"食用水管理法",由食用水水質檢查機關開具的水質檢查(考查)成績單(僅限于將并非自來水的地下水等用于飲用水或食品等的制造過程及食品的烹制、洗滌等情況);
4.根據"大眾利用業體安全管理特別法"第9條第5項,由消防本部長或消防署長開具的安全設施等的完備證明書(僅限于意欲經營令第21條第8款丙目的音樂茶座及同一款丙目的娛樂酒店者)。
②取得營業許可者變更下列各款事項時,須根據法第37條第1項,填寫另紙第36號樣式的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申報書,附上許可證向許可官廳提出申報。只是,第48條規定的營業者的地位繼承帶來的變更除外。
1. 經營者的姓名(經營者為法人時須寫上其代表姓名);
2. 營業所的名稱或商號;
3. 營業場所的面積。
第42條(營業申報等)
①意欲根據法第37條第4項前段作營業申報者,完備必要的營業設施之后須填上另紙第37款樣式的營業申報書(含電子文書的申報書)附上下列各款的文書(含電子文書),提交到令第25條第1項規定的申報官廳(以下簡稱"申報官廳")。這時,受理申報的申報官廳擔當公務員須通過"電子政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行政情報的共同利用,確認其土地利用規劃確認書及建筑物臺帳。
1. 教育已修證(僅限于根據法第41條第2項預先接受教育時);
2. 意欲制造、加工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及制造方法說明書(僅限于令第21條第1款至第三款的營業);
3. 設施使用合同書(僅限于令第21條第4款的欲從事食品運輸業者租賃車庫或洗車場);
4.根據"食用水管理法"由飲用水水質檢查機關開具的水質檢查(試驗)成績書(僅限于將并非自來水的地下水等使用于飲用或食品等的制造過程或食品的烹制、洗滌等時)。
5. .液化石油氣使用設施完成檢查證明書(僅限于意欲經營令第21條第8款甲目的休息所飲食店及同一款乙目的一般飲食店或同一款巳目的糕點店者中根據"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及事業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需要接受使用設施的完成檢查的情況);
6. 游船及渡船事業許可證或申報證(僅限于意欲在水上結構物的游船場及渡船場上經營令第21條第8款甲目的休息所飲食店及同一款巳目的糕點店時);
7. 根據"大眾利用業體安全管理特別法"第9條第5項,由消防本部長或消防署長開具的安全設施等的完備證明書(僅限于該法規定的安全設施等完備證明書發放對象營業者);
8.記載食品自動銷售機的種類及安放場所的文書; (僅限于安裝2臺以上的食品自動銷售機并賦予流水管理番號一并申報時);
9. 水上休閑體育事業注冊證(僅限于意欲在水上結構物的水上休閑體育營業場經營令第21條第8款甲目的休息所飲食店及同一款巳目的糕點店時);
10. "國有資產法施行規則"第16條第3項規定的國有資產使用、收益許可書 (僅限于在國有鐵路站點設施經營令第21條第5款的食品小分、銷售業、同一條第8款甲目的休息所飲食店、同一款乙目一般飲食店或同一款戊目糕點店營業時或在軍事設施經營令第21條第8款乙目一般飲食店營業的情況);
11. 與有關城市鐵路事業者簽訂的有關都市鐵路設施使用合同的文書(僅限于在城市鐵路站點設施經營令第21條第5款的食品小分、銷售業、同一條第8款甲目的休息所飲食店、同一款乙目一般飲食店或同一款戊目糕點店營業的情況);
12. 與預備軍食堂運營計劃相關的文書(僅限于在軍事設施經營令第21條第8款乙目一般飲食店營業的情況);
13. 健康診斷書(僅限于第49條規定的健康診斷對象)。
① 做第1項規定的營業申報時,即使是同一個人在同一個設施內同時經營令第21條第5款乙目的食品銷售業中的食用冰銷售業、食品自動銷售機營業及其他食品銷售業,也要按不同營業項目分別做營業申報。
③申報第1項規定的食品自動銷售機營業時,倘若在同一市(濟州特別自治道指行政市)、郡、區(指自治區)設兩臺以上的自動銷售機進行營業,可對該食品自動銷售機賦予流水管理號,一并進行申報。
④根據第1項接到申報的申報官廳應即刻對令第21條第1款至第第3款及第7款的營業發放另紙第38號樣式的營業申報證,對令第21條第4款、第5款、第6款乙目及第8款甲目、乙目、戊目及巳目的營業發放另紙第39號樣式的營業申報證。
⑤依照第4項規定發放申報證的申報官廳應對令第21條1款至5款、第6款乙目及第7款的營業制定另紙第33號樣式的營業申報管理臺帳,對令第21條第8款甲目、乙目、戊目及巳目的營業則要制定另紙第34號樣式的營業申報管理臺帳,進行保管或用同樣樣式輸入計算機網絡進行管理。
⑥根據第1項接受申報的申報官廳,需要對該營業所的設施進行確認時應在發放申報證15天之內確認接受申報的事項。
⑦當營業者丟失申報證或破損無法使用欲重新領取時,須填上另紙第40號樣式的重新發放申請書,附上下列各款文書向申報部門提出申請。
1. 丟失申報證時附上事由書;
2. 申報證破損無法使用時附上申報證。
第43條(申報事項的變更)意欲根據法第37條第4項后段做變更申報者,須填上另紙第41號樣式的營業申報事項變更申報書(含電子版的申報書)附上營業申報證,提交給申報官廳。只是,倘若所在地有了變更時需要一并附上第42條第1項第2款至第12款的文書。第44條(停業申報)根據法第37條第3項或第4項后段,意欲申報停業者,須在另紙第42號樣式的申報書(含電子版的申報書)附上營業許可證或營業申報證,提交給許可官廳或申報官廳。
第45條(品目制造的報告等)
① 根據法第37條第5項規定,意欲作出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制造、加工報告者,須填上另紙第43號樣式的品目制造報告書(含電子文書的報告書)附上下列各款的文書(含電子文書),在產品生產前或開始生產后7日之內提交給申報官廳。這時,倘若是食品制造、加工業者委托制造、加工該食品時,須由委托者作出報告。
1. 制造方式說明書;
2. 根據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發放的食品等的限時標準及規格檢討書(僅限于符合第5條第1項規定的限時標準及規格認定對象的食品等);
3. 根據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制定并公示的標準設定的流通期限設定事由書。
② 申報官廳接到第1項規定的報告時,須將其內容記入另紙第44號樣式的品目制造報告管理臺帳加以保管。
第46條(品目制造報告事項等的變更)
① 根據第45條提出報告者,對有關品目意欲變更屬于下列各款之一的事項時,須填上另紙第45號樣式的品目制造報告事項變更報告書(含電子文書的報告書),附上品目制造報告書復印件,提交給申報官廳。
1. 產品名稱;
2. 原料名稱或成分名稱及配合比率(僅限于根據第45條第1項作出品目制造報告時提交到申報官廳的原料成分及配合比率有了變更時)。
② 根據第45條第1項作出品目制造報告者意欲延長該品目流通期限時,須填上另紙第46號樣式的流通期限延長報告書(含電子版的報告書)附上延長事由書,提交給營業申報官廳。
第47條(營業執照等的報告)
①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作出發放法第37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的營業執照(僅限于令第21條第6款甲目的食品調查處理業)或受理營業申報(僅限于令第21條第1款食品制造、加工業及同一條第3款的食品添加劑制造業)時,應從此日起15天內按另紙第47號樣式,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報告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向市、道知事(特別自治道知事除外,以下本條同)則報告給市、道知事。這時,市、道知事應將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報告的事項,按每季度在季度結束后20天內報告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② 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在受理令第21條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業營業申報的業體中,須將有關使用水產物為主原料的食品的事項按各季度在季度結束后20天之內用另紙第48號樣式報告給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
③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道知事認定根據第1項前段接受申報的申報受理事項不適合時,可指示其申報官廳予以糾正。此時,接到糾正指示的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應即刻采取糾正措施,并在10天之內將其結果反饋給作出糾正指示的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道知事。
第48條(營業者地位繼承申報)
① 意欲做法第39條第3項規定的營業者地位繼承申報者,須在另紙第49號樣式的營業者地位繼承申報書(含電子版的申報書)附上下列各款文書,提交給許可官廳或申報官廳。1. 營業申報證或營業許可證;
2. 下列各目規定的證明權利轉讓的文書(含電子文書):
甲.轉讓時須附上可證明轉讓、受讓的文書復印件;
乙.倘若是繼承須附上"有關家族關系注冊等的法規"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家族關系證明書與可證明是繼承人的文書;
?. 其他可按不同事由證明繼承了營業者地位的文書。
3. 丟失事由書(僅限于丟失營業許可證或營業申報證時)。
② 根據第1項接受轉讓或繼承引起的申報書的擔當公務員須通過"電子政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行政政府的共同利用,在轉讓時確認印鑒證明書。只是,申報人不同意這么做時應讓其提交有關文書。若是轉讓人和受讓人一起訪問許可官廳或申報官廳,作出營業者地位繼承申報時可不必確認印鑒證明書。
②許可官廳在無法內部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第38條第1項第5款時,可讓其補交第1項文書之外的身份確認所需的文書。
③根據第1項申報營業者地位繼承者意欲根據第41條第2項第2款及第43條變更營業所名稱或商號時可一并提出申報。
第49條(健康診斷對象)
① 法第40條第1項本文規定的應接受健康診斷者為直接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化學合成品或器具等的殺菌、消毒劑除外)的采集、制造、加工、烹制、儲藏、運輸或銷售業的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只是,從事搬運和銷售完全包裝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業者除外。
②根據第1項理應接受健康診斷的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在營業開始之前或從事營業之前預先接受健康診斷。
③ 第1項規定的健康診斷遵行"衛生領域從事者等的健康診斷規則"規定。
第50條(不得從事營業的疾病種類)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的不得從事營業的人群指患上下列疾病的人:
1. "傳染病預防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第1群傳染病;
2. "傳染病預防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乙目規定的結核病(非傳染性的除外);
3. 皮膚病以及其他化膿性疾病;
4. 后天性免疫缺乏癥(僅限于根據"傳染病預防法"第8條,從事需要接受性病診斷的職業者)。
第51條(食品衛生教育機關等)
①實施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的食品衛生教育的機關為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指定并公示的食品衛生教育專門機關、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的同業者組合或法第64條第1項規定的韓國食品工業協會。
② 食品衛生教育的內容為食品衛生、個人衛生、食品衛生政策及食品品質管理等。
③ 有關食品衛生教育專門機關的運作與食品教育內容的具體事項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規定。
第52條(教育時間)
① 根據法第41條第1項(含遵行第88條第3項的情況)的規定,經營者與職工需要接受的食品衛生教育的時間如下列各款:
1.屬于令第21條第1款至第8款的經營者(同一條第5款乙目1的食用冰銷售業者與同一目2的食品自動銷售機營業者除外):3小時
2. 令第21條第7款丁目規定的娛樂酒店營業的娛樂從事者:2小時
3. 根據法第88條第2款設立并經營集體供餐點者:3小時
② 要從事法第41條第2項(含遵行法第88條第3款的情況)規定的營業者需要接受的食品衛生教育時間如下列各款:
1. 要從事令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的營業者:8小時
2. 要從事令第21條第4款至第7款規定的營業者:4小時
3. 要從事令第21條第8款的營業者:6小時
4. 要根據法第88條第1項設立并經營集體供餐點者:6小時
③ 依第1項及第2項接受食品衛生教育者屬于下列各款之一時視作接受了該營業的新的食品衛生教育。
1.自接受新的食品衛生教育之日起2年以內要從事跟接受過教育的行業相同的營業的時候:
2.自接受新的食品衛生教育之日起2年以內要從事屬于下列各目之一的行業中的另一行當的營業的時候:
甲.令第21條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業,同一條第2款的即席銷售制造、加工業及同一條第3款的食品添加劑制造業;
乙.令第21條第8款甲目的經營休息所飲食店、同一條乙目的一般飲食店營業及同一款戊目的糕點店營業;
丙. 令第21條第8款丙目的音樂茶座營業及同一款丁目的娛樂酒店營業。
3. 從屬于令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之一營業中將行業種類變更為屬于同一條第4款至第7款的某一項的營業時。
4. 從事令第21條第1款至第8款的某一種的營業者,想把行業變更為第21條第5款乙目之2的食品自動銷售機營業或想并行該項目時。
第53條(教育教材等)
①第51條第1項規定的食品衛生教育機關須編纂教育教材,提供給教育對象者。
②食品衛生教育機關須向接受食品衛生教育者發放結業證,并在教育結束一個月之內將結果報告給許可部門或申報部門,并在該年度結束一個月之內報告給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發放結業證的登記簿要保管、管理2年以上。
第54條(對圖書、壁紙等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教育)
①對法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食品衛生教育對象中,許可部門或申報部門認為參加教育有困難的圖書、壁紙等經營者及其職員,可用發布第53條規定的教育教材令其學習和運用,以代替應該接受的教育。
② 對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的食品衛生教育對象中,許可部門和申報部門認為由于準備營業,無法接受事先教育者,可在取得營業許可或作出營業申報3個月之內以許可部門或申報部門的規定補充接受食品衛生教育。
第5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制造、加工業者等的遵守事項)根據法第42條第1項及法第44條第1項,制造、加工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及其職工需要遵守的事項如附表16所示。
第56條(生產實績等的報告)
①依照法第42條第2項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績等的報告(含電子文書)須遵循另紙第50號樣式,須在該年度結束后3個月之內提交。
② 營業者作第1項規定的報告時,須通過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道知事(特別自治道知事除外)提交報告。
第57條(食品接客營業者等的遵守事項)根據法第44條第1項食品接客營業者等需要遵守的事項如附表17所示。
第58條(回收對象食品等的標準)
①根據法第45條第1項及法第72條第3項的回收對象食品等的標準如附表18所示。
② 法第45條第1項前段指出的"得知違反事實時(與食品等的危害沒有關聯的違反事項除外)"是指經過依照法第31條進行的自我品質檢查或食品衛生檢查機關的委托檢查結果,該食品等違反第1項的規定的實施得到確認的情況。
第59條(危害食品等的回收計劃及程序等)
① 應包括在法第45條第1項的回收計劃的事項如下列各款:
1. 產品名、交易業體名、生產量(含進口量)及銷售量;
2. 計劃回收量(應考慮被判明為危害食品時的該食品等的消費量及流通期限等算出);
3. 回收事由;
4. 回收方法;
5. 回收期間及預計所需時間;
6. 回收來的食品的廢棄等處理方法;
7. 將回收事實通報給國民的方法。
② 許可部門或申報部門得到經營者的回收計劃報告時,應即刻采取下列各款規定的措施: 1. 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通報回收計劃。此時,假如許可或申報部門為市長、郡守或區長時應通過市、道知事;
2. 根據法第73條第1項責令該經營者公布回收計劃;
3. 對流通中的該回收食品進行確認該項違反事實的檢查。
③ 依第2項第2款接到公布命令的經營者,須回收該危害食品,并將回收結果即刻報告給許可部門或申報部門。這時候,回收結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1. 包括食品等的制造、加工量、銷售量、回收量及未回收量等的回收明細表;
2. 對未回收量的計劃措施;
3. 防止復發的對策。
第60條(異物報告對象等)
① 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的營業者須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和區長報告的異物指下列各款之一的物質:
1.金屬性異物、玻璃渣等可在攝取過程給予人體直接危害或損傷的材質或大小的物質;
2. 寄生蟲及其卵、動物的尸體等在攝取過程中有可能產生嫌惡感的物質;
3. 其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憂或不宜攝取的物質,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認定的物質。
②依法第46條第1項意欲報告發現異物事實者,須在另紙第51號樣式的異物報告書(含電子文書形式的報告書)附上照片、該食品等證據材料,提交給所屬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和區長。
③ 接到第2項規定的異物報告的管轄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和區長應把其按下列各款進行分類,通報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1.屬于第1項第1款的異物或同項第2款、第3款中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的有危害之憂的異物的,須在接受報告時即刻通報;
2. 屬于第1款之外的異物時,須按月通報。
④ 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報告對象異物的范圍、大小、材質及報告方式等具體事項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及予以公示。
第61條(優秀業體、模范業體的指定等)
①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的優秀業體或模范業體的指定,分別由下列各款規定者實施:
1. 優秀業體的指定: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區長;
2. 模范業體的指定: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
② 令第21條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業以及同一條第3款的食品添加物制造業分為優秀業體和一般業體,令第2條的集體供餐點及令第21條第8款乙目的一般飲食店經營,分為模范業體和一般業體。此時,決定等級的標準遵照附表19的優秀業體和模范業體指定標準。③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可讓根據第2項規定被指定為優秀業體或模范業體的業體,對自家生產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標上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的優秀業體標識或在該業體外部或內部貼上依照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指定規格的模范業體標志牌,同時從被指定為優秀業體或模范業體之日起兩年間免做法第22條規定的出入和檢查。
第62條(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對象食品)
①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的"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食品"指屬于下列各款之一的食品:
1. 魚肉加工品中的魚糕類;
2. 冷凍水產食品中魚類、軟體類、調味加工品;
3. 冷凍食品中比薩類、餃子類、面條類;
4. 冰果類;
5. 非加熱飲料;
6. 蒸煮袋食品
7. 泡菜類中的白菜泡菜
② 對第1項規定食品的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的套用、運作的具體事項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并予以公示。
第63條(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的指定申請等)
① 意欲根據法第48條第3項被指定為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者,須在另紙第52號樣式的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指定申請書(含電子版的申請書)附上依照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的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填寫的適用對象不同食品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書及一個月以上的運作實績(含電子版),提交給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② 意欲根據第1項規定被指定為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業體者,須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制定并運作先行條件管理標準(指為了適用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需要事先具備的設施標準及衛生管理標準)。
2. 制定并運作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
③ 接到依照第1項提出的指定申請的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若將該業體指定為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須發放另紙第53號樣式的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指定書。
④ 依照第3項被指定為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的事項中,意欲變更防止或消除食品危害以確保其安全性的階段或工序(以下簡稱"重要管理點")或變更營業網點地址者,須在另紙第54號樣式的變更申請書(含電子版申請書)附上下列各款的文書(含電子文書),提交給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1. 另紙第53號樣式的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指定書;
2. 有關重要管理點變更內容的說明。
⑤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根據第4項接到變更申請,須采取材料檢討或現場實查等方式確認變更事項,當認為其符合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時應重新發放另紙第53號樣式的指定書。
第64條(對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的營業者及職工的教育培訓)
① 依照法第48條第5項,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的營業者及職工需要接受的教育培訓的種類如下列各款:
1. 對經營者及職工的新的教育培訓;
2. 對職工實行每年一次以上的定期教育培訓;
3. 其他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慮及食品危害事故的發生及擴散,令經營者及職工接受的教育培訓。
② 第1項的教育培訓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的事項:
1. 有關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的原則及程序的事項;
2. 有關食品衛生制度及食品衛生相關法令的事項;
3. 有關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的適用方式的事項;
4. 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的調查、評價及自我評價的事項;
5. 有關與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相關的食品衛生的事項。
③ 第1項規定的教育培訓的時間如下列各款:
1. 新的教育培訓:經營者為2小時以內,職工為16小時以內;
2. 定期教育培訓:4小時以內;
3. 第1項第3款規定的教育培訓:8小時以內。
④ 第1項規定的教育培訓由下列各款的機關、團體中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指定并公示的機關或團體負責實施:
1. 遵照"韓國保健產業振興院法"組建的韓國保健產業振興院;
2. 符合"高等教育法"第2條第1款至第6款規定的大學;
3. 其他擁有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專業人力的機關、團體及企業。
⑤ 第4項規定的教育培訓機關等可從教育對象收取教育所需的聽課費。這時候的聽課費斟酌下列各款事項,以實際費用的水準由教育培訓機關的首長決定。
1. 講師津貼;
2. 教育教材編寫費用;
3. 教育所需的實驗材料費以及現場實習費用;
4. 其他教育關聯的辦公用品購入費等所需經費。
⑥ 第1項至第5項規定的不同對象的教育培訓的教育時間、實施方式以及其他教育培訓具體事項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并公示。
第65條(對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的支援等)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可對根據法第48條第6項被指定或意欲被指定的經營者支援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所需的下列各款的事項:
1. 有關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方面的專業技術與教育;
2. 危害因素分析等所需的檢查;
3. 旨在適用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的咨詢費用;
4. 旨在適用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的設施、設備等重建和維修費用;
5. 教育培訓費用。
第66條(對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的調查、評價)
①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可對根據法第48條第8項被指定為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的企業,就其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的遵守與否,實行每年1次以上的調查、評價。
② 第1項規定的調查、評價事項如下列各款:
1. 包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的制造、加工、調制并流通過程危害因素分析、重要管理點決定等內容的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的遵守與否;
2. 第64條規定的教育培訓接受與否。
③ 其他有關調查、評價的具體事項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
第67條(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的指定撤銷等)
①法第48條第8項第4款所述 的"不遵守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事項"指下列各款的情況:
1. 違反法第48條第10項規定,將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的經營者接受指定的食品,委托其他業體制造和加工時;
2. 違反第63條第4項規定,未作變更申請時。
② 法第48條第8項規定的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指定撤銷等的標準見附表20。第68條(對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出入、檢查的免除)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和區長根據法第48條第11項規定,在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的指定期間內,可令有關公務員免做該業體的出入、檢查。
第69條(食品履歷跟蹤管理的注冊申請等)
①意欲根據法第49條第1項作食品履歷跟蹤管理注冊者,須在另紙第55號樣式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申請書(含電子版的申請書)附上下列各款文書(含電子文書),提交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只是,通過"電子政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能夠確認第1款的附加文書時,可用此確認代替附加文書。
1.另紙第43號樣式的食品品目制造報告書(若為流通專門銷售業,則為受托者的食品品目制造報告書)復印件或食品等的進口申報確認證復印件;
2. 包括第2項規定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系統等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并公示的事項的食品履歷管理跟蹤管理計劃書。
② 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的"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的注冊標準"是指食品履歷跟蹤管理所需的記錄的記載、保管及管理等所需的體系(以下簡稱"食品履歷跟蹤管理體系")。
③ 食品履歷跟蹤管理注冊對象食品的品目須具備下列各款的全部條件:
1. 管理完善,能夠跟蹤和提供從制造、加工階段到銷售階段的食品履歷信息;
2. 須具備從制造、加工階段到銷售階段的食品回收等售后管理體系。
④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接受第1項規定的申請時,須審查其是否具備食品履歷跟蹤管理體系以及是否為適合第3項規定的注冊對象的品目,審查結果認為合適時應將該食品按品目予以登記,并發放另紙第56號樣式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品目注冊證。
⑤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須構筑食品履歷跟蹤管理綜合信息體系,并使其綜合信息體系同根據法第49條第1項注冊者構筑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體系聯結起來。這時,遵照法第49條第1項注冊者應同意兩個體系的對接。
第70條(注冊事項) 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注冊事項如下列各款:
1. 國內食品時
甲.營業點的名稱(商號)及所在地;
乙.制品名稱及食品類型;
丙.流通期限及保質期;
丁.保存及保管方式。
2.進口食品時
甲.營業點的名稱(商號)及所在地;
乙.制品名稱;
丙.原產地(國家名);
丁.制造會社或出口會社。
第71條(注冊事項變更申報)
①欲按法第49條第3項作注冊事項變更申報者,須在其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在另紙第57號樣式的變更申報書(含電子版的申報書)附上另紙第56號樣式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品目注冊證,提交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②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接受第1項的變更申報,須在另紙第56號樣式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品目注冊證記載變更事項后發放給申請者。
第72條(有效期的延長等)
①意欲根據法第49條第5項的附加條款延長注冊期限者,須在另紙第58號樣式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注冊有效期延長申請書附上有效期延長事由書和另紙第58號樣式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品目注冊證,在有效期滿30天之前提交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
②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在依照第1項延長有效期時,須重新發放另紙第56號樣式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品目注冊證。
③ 依照第一項的延長期限為根據法第49條第5項本文的有效期期滿之日算起的3年以內。第73條(資金支援對象等)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或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可對根據法第49條第6款取得食品履歷跟蹤管理注冊者,依照下列各款進行資金支援:
1. 購入構筑和運作食品履歷跟蹤管理體系所需的裝備;
2. 食品履歷跟蹤管理體系程序開發費用;
3. 其他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認為食品履歷跟蹤管理所需的事業。
第74條(食品履歷跟蹤管理注冊證的交回)根據法第49條第7項食品履歷跟蹤管理注冊被撤銷者,應即刻把另紙第56款樣式的食品履歷跟蹤管理品目注冊證交還到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處。
第75條(衛生水平安全評價的時機、范圍及程序)
① 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的衛生水平安全評價(以下在本條簡稱"衛生水平安全評價"),按令第35條第1項規定的不同營業者區分營業場規模等,每三年實行一次。只是,屬于下列各款之一,認定有必要確認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是否持續保持評價水平時,可實施重新評價。
1. 受評營業所強化了設施及品質管理,要求重新做評價時;
2. 受評營業所受到行政處分時;
3. 發生工廠破損、長期停產、地位繼承及設施滅失等事由時;
4. 其他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認為有必要時。
② 衛生水平安全評價范圍如下列各款:
1. 營業場所管理水平;
2. 職工健康及作業場環境等衛生管理水平;
3. 制造設施及器具等設備設施管理水平;
4. 產品的保管及運輸管理水平;
5. 產品檢查等安全檢查管理水平;
6.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③ 衛生水平安全評價程序依下列各款的順序開展。
1. 衛生水平安全評價營業所的選定;
2. 符合實施評價營業所水準的評價專家的組成及教育;
3. 書面檢查、現場確認及評價;
4. 評價結果的分析、通報及公布等。
第76條(衛生水平安全評價優秀等級營業所的區分及公布等)
① 遵照法第50條第4項,營業所衛生水平安全評價等級為AAA等級, AA等級和 A等級,其中 AAA等級為優秀等級。
②依照第75條實施衛生水平安全評價的企業中,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須對根據第1項被評為優秀等級的營業所一并發放另紙第59號樣式的衛生水平安全評價優秀等級營業所決定書和法標有第50條第5項規定的標識的優秀等級營業所牌匾。
③根據第2項規定領取優秀等級營業所牌匾的營業者可在營業所的玄關或消費者容易看見的醒目場所懸掛它。
④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應要求根據第2項規定被選定為優秀等級的營業所將此事項在遵照"報刊等的自由及功能保障法規"第10條第1項注冊的,面向全國發行的一個以上的一般報紙或食品醫藥品安全廳因特網主頁或管轄特別自治道、市、郡、區政府的因特網主頁上登載。
⑤旨在第1項規定的優秀等級判定的具體項目、等級確定程序、依照第4項的公布方法以及其他判定優秀等級所需的具體事項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規定及公示。
第77條(衛生水平安全評價優秀等級營業所標識等)法第50條第5項規定的優秀等級營業所標識如附表21所示。
第78條(衛生水平安全評價優秀等級營業所的行政處分減免)依照法第50條第9項規定,對優秀等級營業所可將法第75條或法第76條規定的行政處分減免如下(違反法第4條到第6條,以及第8條不在此列)。
1. 停業處分、品目或品目類制造停止處分7日以下:免除
2.停業處分、品目或品目類制造停止處分7日以上15日以下:在整個處分期間二分之一的范圍內予以減免
3.停業處分、品目或品目類制造停止處分15日以上1個月以下:在整個處分期間三分之一以下的范圍內予以減免
第79條(營養師的職務等)依照法第52條規定,營養師履行下列各款職務:
1. 編制食譜、檢食及配餐管理;
2. 購入食品的驗收及管理;
3. 供餐設施的衛生管理;
4. 編制集體供餐點運作日志;
5. 對從業人員的營養指導及食品衛生教育。
第80條(烹飪師執照的申請等)
① 意欲根據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烹飪師執照者,須填寫另紙第60號樣式的烹飪師執照發放、重新發放申請書,附上下列各款文書提交給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這時,擔當公務員須通過"電子政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確認其烹飪師國家技術資格證,倘若申請人不同意確認,應讓其附上國家技術資格證復印件。1. 照片2張(最近6個月之內拍攝的免冠上半身照,寬3公分,長4公分);
2.證明不屬于法第54條第1款本文規定之人的保健所或醫院級以上醫療機關開具的診斷書或證明符合法第54條第1款附加條款的專業醫生的診斷書;
3. 證明不屬于法第54條第2款及第3款之人的保健所或醫院及以上醫療機關開具的診斷書。
② 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發放烹飪師執照時,應記錄在另紙第61號樣式的烹飪師花名冊上并發放另紙第62號樣式的烹飪師執照。
第81條(執照的重新發放等)
①烹飪師在丟失執照或破損無法使用時須填寫另紙第60號樣式的烹飪師執照發放、重新發放申請書附上2張照片(最近6個月之內拍攝的免冠上半身照,寬3公分,長4公分)與執照(僅限于破損無法使用時),提交給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
②② 烹飪師在執照記載事項有了變更時,須填上另紙第63號樣式的烹飪師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書,附上原執照和證明變更的文書,提交給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
第82條(烹飪師執照的上繳)烹飪師根據法第80條規定被處以撤銷執照處分時,應即刻把執照上繳給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
第83條(烹飪師及營養師的教育)
① 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要依照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當認定因食品流行"傳染病預防法"第2條規定的傳染病或集體食物中毒的發生及擴散,有危害國民健康之憂時,或市、道知事因國際活動或大規模特別活動等需要提高食品衛生水平而要求實施食品衛生教育時,可令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烹飪師或營養師在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規定的時間接受有關教育。這時候的教育實施機關,遵照第84條第1項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規定。
1.依照令第36號規定在應配備烹飪師的食品接客業體或集體供餐點供職的烹飪師;
2. 依照令第37條規定,在應配備營養師的集體供餐點供職的營養師。
② 依照令第36條第2項及令第37條第2項取得烹飪師執照的營養師或取得營養師執照的烹飪師,接受第1項規定的教育時,視同接受了有關營養師或烹飪師的教育。
③根據第1項理應接受教育的烹飪師或營養師,因保健福祉部長官規定的疾病治療等不得已的事由無法參加教育時,可發放教育教材令其掌握和活用,以此代替教育。
第84條(烹飪師及營養師的教育機關等)
① 法第56條第1項附加條款規定的對集體供餐點從業烹飪師及營養師的教育,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從以食品衛生相關教育為目的的專業機關或團體中指定的機關負責實施。
② 第一項規定的教育機關負責實施下列各款內容的教育:
1. 食品衛生法令及政策;
2. 集體供餐的衛生管理;
3. 有關食物中毒的預防與管理的對策;
4. 有關烹飪師及營養師素質提高的事項;
5. 其他食品衛生所需的事項。
③ 教育時間為6小時。
④ 除第1項至第3項的規定事項之外的教育方法及內容等具體事項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規定并公示。
第85條(食品安全信息中心工作計劃書的提交)依照法第67條第1項組建的食品安全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須根據法第69條在每一工作年度開始之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書附上下列各款文書的預算書,經過理事會通過之后再取得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的承認。變更時的程序亦如此。
1. 估算貸借對照表;
2. 估算損益表;
3. 資金收支計劃書。
第86條(對中心的指導與監督)
①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須遵照法第70條第3項規定,對中心進行每年一次以上的下列各款的指導與監督:
1. 根據法第68條規定的中心工作事項;
2. 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的適當與否;
3. 經營裝備管理的合適與否;
4. 其他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認為必要的事項。
② 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就中心的工作,必要時可令中心負責人報告相關業務處理狀況。
第87條(扣押等)
①有關公務員根據法第72條扣押食品等時,須發放另紙第16號樣式的扣押證。
② 表示遵照法第72條第4項實施扣押或廢棄的公務員權限的證件遵另紙第18號樣式規定。
第88條(危害食品等的緊急回收文)
① 令第51條第1項規定的危害食品等的緊急回收文的內容及編寫要點如附表22所示。
② 根據令第51條第1項公告危害發生事實或危害食品等的緊急回收文的經營者,須即刻將包括下列各款事項的公告結果通報給許可官廳或申報官廳:
1. 公告日;
2. 公告媒體;
3. 公告次數;
4. 公告文復印件或內容。
第89條(行政處分的標準)法第71條、法第72條、法第74條至法第76條以及法第80條規定的行政處分的標準如附表23所示。
第90條(營業場封閉等的公布)許可部門或申報部門根據法第75條作出撤銷營業許可、勒令停業或封閉營業場等處分時,應把記明營業所名稱、處分內容和處分期限等的公告張貼在被處以該處分的營業所的出入口或此外醒目處。
第91條(行政處分臺賬等)
①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許可部門、申報部門依據法第27條、法第71條、法第72條、法第74條至第76條、法第79條及法第80條作出行政處分和舉行法第81條規定的聽證的時候,須在另紙第64號樣式的行政處分及聽證臺賬記錄其內容并妥善保管好。
②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根據法第75條撤銷營業許可或根據法第79條下令封閉營業場所時須記明該營業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撤銷或封閉事由、撤銷或封閉日期。地方食品藥品安全廳長須向其他地方的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市長、郡守、區長須通過管轄市、道知事向其他市、道知事分別通報這件事。
③ 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和區長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營業作出依據法第75條、法第76條及法第79條的行政處分時,應根據另紙第65號樣式即刻把其營業所的名稱、營業許可(申報)號、違反內容、行政處分內容、處分期限及處分對象品目名稱等報告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這時,市長、郡守和區長須通過市、道知事作出報告。
1. 令第21條第1款規定的食品制造、加工業;
2. 令第21條第3款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制造業;
3. 令第21條第5款乙目3規定的流通專門銷售業;
4. 令第21條第5款乙目5規定的食品等進口銷售業;
5. 令第21條第7款規定的容器、包裝類制造業。
第92條(追征稅征收除外對象及征收程序等)
①根據法第82條第1項附加條款的追征稅征收除外對象如附表23所示。
② 令第54條規定的追征稅征收程序遵"國庫金管理法施行規則"的規定處理。這時,繳款通知書里應一并寫明異議方法異議期間等。
第93條(食物中毒患者或其尸體的報告)
① 醫師或韓醫師根據法第86條第1項作出的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款的事項:
1. 報告者的地址及姓名;
2. 發生食物中毒的病人、懷疑為食物中毒者或因食物中毒死亡者的地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尸體的所在地;
3. 食物中毒的原因;
4. 發病年月日;
5. 診斷或檢查年月日。
② 根據法第86條第2項及第3項,由保健所長或保健支所長作出的食物中毒發生報告及食物中毒調查結果報告,分別遵循另紙第66號樣式及67號樣式。
第94條(集體供餐點的申報等)
①意欲根據法第88條第1項設立并經營集體供餐點者,須完備第96條規定的設施之后,填寫另紙第68號樣式的集體供餐點設立、經營申報書(含電子版的申報書),附上第4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款及第7款的文書(含電子文書),提交給申報官廳。
② 接受第1項規定的申報的申報官廳,應即刻發放另紙第69號樣式的集體供餐點設立、經營申報證,并在15天內確認接受申報的諸項事項。
③依照第2項發放申報證的申報官廳須在另紙第70號樣式的集體供餐點設立、經營申報臺賬予以記錄和保管,或輸入同樣樣式的電子計算機網絡進行管理。
④ 當依照第2項取得申報證的集體供餐點的設立、經營者丟失該申報證或毀損不得使用,想要重新領取時須填寫另紙第40號樣式的重新發放申請書(含電子版的申請書)附上毀損的申報證(僅限于毀損無法使用時),提交給申報官廳。
⑤ 集體供餐點的設立、經營者要變更申報事項中的機關名稱、設立經營者的姓名(若為法人須記上代表姓名)、所在地或委托供餐營業者時,須填寫另紙第71號樣式的申報事項變更申報書(含電子版的申報書),附上集體供餐點設立、經營申報證提交給申報官廳。這時,需變更集體供餐點的所在地時應追加遞交第4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款及第7款的文書(含電子文書)。
⑥ 集體供餐點的設立、經營者意欲中斷其經營時,須填寫另紙第72號樣式的集體供餐點設立、經營中斷申報書(含電子文書的申請書),附上集體供餐點設立、經營申報證提交到申報官廳。
第95條(集體供餐點的設立、經營者遵守事項)
①根據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保管烹調、提供的食品時應將每回一人的分量保管在攝氏零下18度以下的低溫中。
② 法第88條第2項第5款所述 "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事項"如附表24所示。
第96條(集體供餐點設施標準)法第88條第4項規定的集體供餐點的設施標準如附表25所示。
第97條(手續費)
①法第92條規定的手續費如附表26所示。這時,手續費在許可官廳、執照官廳或接受申報和申請等官廳為國家時,應用收入印花,為地方自治團體時應用該地方自治團體的收入證紙繳納。
② 第1項規定的繳納可根據情報通訊網,采用電子貨幣、電子結算等方式繳納。
第98條(可免除罰則的事項)法第97條第6款所述 "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輕微事項"指屬于下列各款之一的事項:
1. 令第21條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業者在做食品廣告時未包括提醒購買時確認流通期限的內容時;
2. 令第21條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業者以及第21條第5款的食品小分、銷售業者未保管有關食品的交易記錄時;
3. 令第21條第8款的食品接客業者沒有保管營業申報證或營業許可證時;
4. 令第21條第8款丁目的娛樂酒店經營者沒有備置、管理職工名簿時。
第99條(規制的重新檢討)
①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在委托供餐營業者的遵守事項中,要截至2011年12月31日重新檢討將非自來水的地下水等用在飲用水或食品的烹調、洗滌等時讓其依照"食用水管理法"接受水質檢查機關的水質檢查的附表17第7款戊目,以便采取廢除、緩解或維持等措施。
② 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在有關虛假標志、夸大廣告及夸大包裝范圍中,要截至2013年12月31日重新檢討將禁止對疾病治療有效的內容的標志和廣告的第8條第1項第2款,以便采取廢除、緩解或維持等措施。
③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要截至2013年12月31日檢討在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對象食品中是否包含第62條第1項第7款泡菜類中的白菜泡菜的問題,以便采取廢除、緩解或維持的措施。
第100條(罰款的課征標準) 遵照令第67條及令附表2,對違反法第3條及法第88條第2項第5款課征的罰款的標準如附表27所示。
附則 <第132號,2009.8.12>
第1條(施行日)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只是,附表17第2款甲目附加條款的修訂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附則第8條第5項的修訂規定(限于第2條第1項的修訂部分)自2010年5月23日起施行。
第2條(營養標記的特列)將食品制造、加工、小分或進口的經營者可以不顧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款及第11款的修訂規定,可緩作冰果類、魚肉加工品中的魚肉香腸、即席攝取食品中的紫菜卷飯、漢堡包和三明治的營養標記,延遲至2010年1月1日。
第3條(有關虛假標記、夸大廣告范圍的特例)盡管有第8條第1項第6款的修訂規定,但截至2010年1月1日仍可在食品等使用取得"認證"或"保證"的內容或作表現類似內容的廣告。
第4條(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書重新發放的過渡措施)本規則開始施行時依照從前的規定從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處取得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書的食品衛生檢查機關,須截至2009年12月31日按第24條第3項的修訂規定,從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處重新領取食品衛生檢查機關指定書。這種情況時,免收手續費。
第5條(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指定書重新發放的過渡措施)本規則開始施行時依照從前的規定從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處取得危害因素重點管理標準適用業體指定書的業體,須截至2009年12月31日按第63條第3項的修訂規定,從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處重新取得新證,這種情況時免收手續費。
第6條(有關營業許可、申報證、集體供餐點的設立、運作申報證和烹調師執照發放的過渡措施)本規則開始施行時依照從前的規定取得的許可部門、申報部門及證照部門發放的營業許可、申報證、集體供餐點設立、運作申報證和烹調師執照視同依照本規則分別發放。
第7條(有關行政處分標準的過渡措施)對本規則施行前的違反行為的行政處分,其標準較從前強化時遵循從前的規定,較從前緩解時遵循本規則的修訂規定。
第8條(其他法規的修訂)
①將有關健康功能食品的法規施行規則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將第10條第1項第3款中"根據'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改為"根據'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② 將結核預防法施行規則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將第7條第2款中的"根據食品衛生法施行令第7條第8款規定"改為"根據'食品衛生法施行令'第21條第8款"。
③將國民健康增進法施行規則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將第6條第13款中"根據'食品衛生法'第21條及'同法施行令'第7條規定的食品接客業中"改為"根據'食品衛生法'第36條及同法施行令第21條的食品接客業中"。
④將兒童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別法施行規則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分別將第11條第1項第1款中"'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改為"'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第45條第1款",將同一項第3款中的"'食品衛生法'第32條之2"改為"'食品衛生法'第48條",將同一項第4款中的"'食品衛生法'第16條第3項第1款"改為"'食品衛生法'第19條第3項第1款"。
分別將第15條第2項第2款中"'食品衛生法'第32條之2"改為"'食品衛生法'第48條",將同一項第3款中"'食品衛生法'第16條第3項第1款"改為"'食品衛生法'第19條第3項第1款"。
⑤將有關營養師的規則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將第1條中"'食品衛生法'第41條"改為"'食品衛生法'第53條"。
分別將第2條第1項中"'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改為"'食品衛生法' (以下簡稱'法')第53條第2項第1款",將同一條第2項中"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改為"法第53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
將第9條第1項第1款中的"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 改為"法第53條第2項第1款或第3款",將同一項第2款中的"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改為"法第53條第2項第2款", 將同一項第3款中"法第38條第1款本文"改為"法第54條第1款本文",將同一項第4款中"法第38條第2款和第3款"改為"法第54條第2款和第3款"。將第14條中的"根據法第63條規定"改為"遵照法第80條"。
將第15條第1項中的"根據法第73條規定",改為"遵循第92條"。
⑥將衛生領域從業人員等的健康診斷規則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將第1條中的"'食品衛生法'第26條第1項及第4項"改為"'食品衛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項"。
將第4條中的"'食品衛生法'第26條第1項及同一法施行規則第34條"改為"'食品衛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一法施行規則第49條"。
將附表1第2款中的"'食品衛生法施行令'第8條"改為"'食品衛生法施行令'第22條第1項"。
⑦ 將傳染病預防法施行規則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將第17條第1款中"根據'食品衛生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改為"'根據'食品衛生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第9條(與其他法規的關系)本規則開始施行時其他法規引用從前的"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時,假如本規則有相關規定,就視作引用本規則的有關規定替代了原有規定。
韓國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中文).doc
韓國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韓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