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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有關事項的通知(魯食安辦發〔2010〕3號)

   2010-10-08 348
核心提示:  各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市衛生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衛生

  各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市衛生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衛生部《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與否,直接關系到食品安全和消費者健康。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質量。

  二、強化管理。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負責轄區內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的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每年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醫療衛生單位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三、規范運作。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內容應包括: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對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先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簡稱轉氨酶)項目,如轉氨酶異常,則增加甲型肝炎病毒IgM抗體和戊型肝炎病毒IgM抗體檢查項目。承擔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單位應在規定的范圍內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不得隨意增減健康檢查項目和頻次。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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