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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廳關于轉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湘人發[2005]171號)

   2010-08-13 555
核心提示: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單位人事(干部)處:  現將《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轉發給你們,并根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單位人事(干部)處:

  現將《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全省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以外,新進人員都要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公開招聘。

  二、事業單位招聘下列人員,可按規定的程序免試聘用:

  1、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

  2、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3、涉密崗位需選聘的人員;

  4、經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引進的急需高層次人才;

  5、具有高級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三、在職人員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應由本人持原單位出具的證明報考;考試考核合格的擬聘人選,應由本人與原單位協商解除(終止)人事(勞動)關系并取得證明;新聘用單位憑其解除(終止)人事(勞動)關系證明向原單位函調本人檔案,然后按規定程序與其訂立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系首次就業人員的,應填寫《湖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首次聘用)登記表》,裝入本人檔案。

  四、省直事業單位(包括省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勤崗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由招聘單位填寫《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審核表》,擬定公開招聘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事廳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并由省人事廳會同主管部門及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五、各市、州人事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辦法,加強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湖南省人事廳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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