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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

   2015-07-16 836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國家專業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國家專業計量站及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的管理,規范調整強制檢定周期的行為,保證強制檢定工作科學、公正、有效,通知如下:
 
  1、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普遍適用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要嚴格執行,一般情況不需要進行調整。
 
  2、凡連續兩個檢定周期檢定合格率低于95%(計量器具主要計量性能指標)或某臺(件)計量器具連續兩個檢定周期主要計量性能指標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可以根據相關的規程,結合實際使用情況適當縮短其檢定周期,但縮短后的檢定周期不得低于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的50%;縮短檢定周期的工作計量器具,若連續兩個檢定周期檢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檢定合格,應當恢復執行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
 
  3、在調整強制檢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必須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調整檢定周期的申請方案,報送檢定原始記錄及數據統計分析表等資料的復印件,經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調整強制檢定周期。
 
  4、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加強對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工作的監督,嚴格審核調整強制檢定周期的申請方案,必要時可聘請技術專家評議。對任意或未經批準備案調整強制檢定周期的,要及時糾正,嚴重的要撤消對該項目進行強制檢定的授權。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標簽: 計量器具 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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