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有關處室(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結合省局“雙提雙穩”工作部署,經研究,決定開展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試點范圍
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地均在南京市江北新區的電能表制造單位,無錫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無錫市新吳區)的電力測量用互感器制造單位,常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北區)的非自動衡器制造單位。
二、試點產品情形
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可適用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產品情形:
1.市場主體提出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申請前已經獲得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實驗室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項目覆蓋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項目要求)或者已經獲得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簡稱OIML)證書的計量器具;
2.市場主體提出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申請的新產品比原已獲證產品測量范圍窄、準確度低或功能簡單,且產品結構、原理均和原已獲證產品一致的計量器具;
3.與母公司已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產品相同且制造工藝也相同的計量器具。
三、審批條件
申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單位制造的計量器具必須符合《計量器具型式評價通用規范》(JJF 1015—2014)中法制管理要求、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同時,上述計量器具還必須符合《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適用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通知》(市監計量〔2020〕6號)中相適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規定的型式評價要求和檢定要求。近2年內沒有因計量器具產品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申請材料
申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申請書及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
(二)樣機照片;
(三)總裝圖、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
(四)使用說明書;
(五)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
(六)制造單位或技術機構所做的試驗報告(至少應包含報告結論及報告簽字蓋章頁,試驗項目應該覆蓋該產品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項目要求),或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實驗室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試驗項目應該覆蓋該產品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項目要求),或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證書;
(七)申請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審批的,提交告知承諾書(格式見附件)。
五、審批程序
1.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省政務服務平臺、現場申請或其他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告知承諾書可以通過省政務服務平臺下載。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在提交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時一并提交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
2.審核與決定。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文書和證件的送達。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送達相關文書和證書。
4.型式評價。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的6個月內,申請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合格報告。未能取得型式評價合格報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撤銷許可。
六、事中事后監管
市場監管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撤銷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許可,記入申請人信用檔案,并對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申請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附件: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告知承諾書,doc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