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動物(獸醫)衛生監督所:
為貫徹落實全國動物屠宰檢疫現場會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動物屠宰檢疫制度建設,不斷規范全省動物屠宰檢疫工作,扎實推進“三年行動強基工程”,我所組織制定了《屠宰動物進場查驗制度》、《待宰動物巡查制度》、《屠宰動物同步檢疫制度》、《病害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屠宰動物標識回收銷毀制度》、《屠宰場化驗室檢驗制度》、《屠宰場防疫消毒制度》、《屠宰場檢疫證章管理制度》和《屠宰場駐場檢疫人員工作制度》九項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并以市為單位,統一規格要求,制作制度牌版,張貼于相應場所。
特此通知。
附件:1.《屠宰動物進場查驗制度》
2.《待宰動物巡查制度》
3.《屠宰動物同步檢疫制度》
4.《病害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
5.《屠宰動物標識回收銷毀制度》
6.《屠宰場化驗室檢驗制度》
7.《屠宰場防疫消毒制度》
8.《屠宰場檢疫證章管理制度》
9.《屠宰場駐場檢疫人員工作制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屠宰動物進場查驗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動物進場查驗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駐場檢疫人員負責屠宰動物進場查驗工作,必須在動物入場前準時到崗。
第三條 對進場動物嚴格執行索證制度,收繳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杜絕沒有檢疫證明動物入場。
第四條 核對動物種類數量、檢疫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出證機關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獸醫簽證。
第五條 對豬、牛、羊核對是否佩帶畜禽標識,對沒有標識的動物嚴格按規定處理。
第六條 對進場動物嚴格按照產地檢疫規范逐頭進行臨床檢查,無異常情況后方可進場。
第七條 駐場檢疫人員發現疑似染疫動物,要進行隔離觀察,并按個體臨床檢查要求作進一步檢查,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驗,待確診后按規定處理;發現染疫動物,應及時上報,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運載工具進行清洗消毒后,憑簽發的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方可離場。
第九條 駐場檢疫人員應及時準確填寫進場記錄,并將當日檢疫證明整理歸檔,記錄保存兩年,檢疫證明保存一年。
附件2:
待宰動物巡查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待宰動物巡查工作,確保待宰動物健康,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待宰動物實行巡查制度,動物入場后每4小時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檢查,合格的出具準宰通知單。
第三條 待宰動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檢疫人員負責,值班人員應逐圈逐頭進行檢查。
第四條 值班檢疫人員要對照動物進場登記臺帳,認真檢查待宰動物健康狀態。
第五條 加強對屠宰動物的監管,嚴防待宰動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質等情況發生。
第六條 對疑似染疫動物,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隔離觀察,待確診后按規定處理。
第七條 對染疫動物,應緊急隔離,及時報告,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對巡查中發現因熱、壓、擠等物理因素造成動物瀕死的,應立即通知屠宰場進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場采取相應的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九條 值班檢疫員應及時填寫好巡查記錄以及其它相關記錄,記錄保存兩年。
附件3:
屠宰動物同步檢疫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動物屠宰檢疫工作,確保檢疫水平和質量,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動物屠宰檢疫實施同步檢疫制度,檢疫時,應根據屠宰規模和崗位需要,合理配備屠宰檢疫人員。
第三條 機械化定點屠宰場及大中型動物屠宰檢疫,應按頭部檢疫、內臟檢疫、胴體檢疫和實驗室檢疫等有關要求,設置檢疫崗位;家禽等小型動物屠宰檢疫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檢疫崗位,并根據屠宰量配備檢疫人員。各檢疫崗位應設置檢疫牌,明確檢疫內容。
第四條 手工屠定點宰場,應按同步檢疫要求,對屠宰后的動物進行集中吊掛,統一編號,由檢疫人員逐頭實施檢疫。
第五條 檢疫人員檢疫時,應嚴格按照屠宰檢疫規范進行操作,對應檢部位不得遺漏。
第六條 檢疫人員實施檢疫時,應按以下方法進行:
(一)視檢。觀察胴體皮膚、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種臟器的色澤、形態、大小、組織性狀等是否正常;
(二)觸檢。借助檢疫工具進行觸壓或用手進行觸摸,判斷組織、器官的彈性和軟硬度等是否正常;
(三)剖檢。借助檢疫工具剖開胴體和臟器的應檢部位,判斷應檢部位是否正常;
(四)嗅檢。應檢部位不出現明顯特征性變化時,必須依靠嗅覺來進行判斷。
第七條 對檢出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應進行實驗室確診;對檢出染疫動物產品,應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規定進行處理;對檢出的其它病害動物產品,應監督屠宰場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檢疫人員應及時填寫好檢疫記錄以及其它相關記錄,記錄保存兩年。
附件4:
病害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規范病害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屠宰場應配備焚燒爐、污水處理等無害化處理設施,對病害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條 屠宰場應與貨主建立無害化處理協作關系,由屠宰場承諾實施無害化處理工作,無害化處理責任方應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員的監督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病害動物、動物產品實行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條 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國家《病害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駐場檢疫人員出具無害化處理通知書,監督屠宰場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 無害化處理結束后對病害產品污染的地方進行徹底消毒。
第七條 動物排泄物、生產污水等須經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生物安全標準和其它標準后方可排放,未經處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條 認真做好病害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檔案和記錄,檔案記錄保存兩年。
附件5:
屠宰動物標識回收銷毀制度
第一條 為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規范屠宰環節動物標識回收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屠宰場應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和農業部《畜禽標識與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關于畜禽標識的有關管理規定,實施動物標識回收工作。
第三條 屠宰場應配備動物標識回收器具,明確專人負責屠宰動物標識拆取、收集、登記工作。
第四條 駐場檢疫人員對每天標識回收情況實行監督,核對數量,并簽字確認。
第五條 經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核準,對回收的標識,在檢疫人員監督下進行定期銷毀。
第六條 認真做好標識回收、銷毀等記錄,記錄歸檔保存兩年。
附件6:
屠宰場化驗室檢驗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屠宰場化驗室檢驗工作,切實保障屠宰檢疫質量,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屠宰場檢疫化驗室應配備顯微鏡、染色、取樣、樣品保存等儀器設備,建立儀器設備使用操作規程及檢驗規程。配備專職或兼職化驗員,化驗員必須熟練掌握必備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條 屠宰檢疫化驗室應根據不同的檢驗目的,采取相應的受檢樣品。
第四條 樣品采集時必須按照采樣規定采集,樣品采集部位、數量應符合要求。
第五條 檢驗過程中應遵循安全、衛生原則,做好人身防護,嚴防感染。
第六條 化驗時應嚴格按規定程序檢驗,對應檢項目不得漏檢,以保證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
第七條 檢驗人員應密切配合、認真操作、仔細觀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八條 檢驗后的有毒、有害試劑及廢棄物等,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使用后的試管、器皿、器械等應做好清洗、消毒及化驗室的清掃消毒工作。
第十條 檢驗的項目、內容和結果應及時填好檢驗記錄,檢出的病害產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檢驗記錄歸檔保存兩年。
附件7:
屠宰場防疫消毒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屠宰場防疫消毒工作,預防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根據《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屠宰場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三條 屠宰場應配備防疫消毒人員和相關設備,負責全場防疫消毒工作。
第四條 屠宰場應按規定對屠宰場地進行消毒。卸載動物的碼頭、運輸車輛裝前卸后均需進行一次消毒;待宰間、屠宰車間、屠宰設備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區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第五條 生產區實行封閉管理,謝絕參觀。外來人員和非生產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生產區。
第六條 應配備消毒藥品貯藏室(專柜),建立消毒藥品進出臺帳及領發記錄。嚴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藥,消毒藥液應現配現用,交替使用。
第七條 認真做好消毒記錄,如實記錄消毒時間、消毒藥、消毒濃度、消毒人員等,消毒記錄保存2年以上。
附件8:
屠宰場檢疫證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動物屠宰檢疫工作,嚴格屠宰場檢疫證章標志管理,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屠宰場檢疫證章是指《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檢疫驗訖印章和高溫、銷毀印章等 。
第三條 屠宰場檢疫證章實行專人負責、專人保管。每天使用的檢疫證章,由駐場值班檢疫員管理,換班時及時進行交接驗收。
第四條 檢疫人員應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證照填寫及應用規范》的規定規范填寫檢疫證明。
第五條 驗訖印章要保持清潔,保證正常使用,發現印章有損壞的,應向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報告,及時予以更換。
第六條 驗訖印油應無毒無害,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有關規定。
第七條 回收的檢疫證明應及時登記歸檔。
第八條 使用后的檢疫證明存根應妥善保管,并及時上繳至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
第九條 不得偽造、涂改、買賣、租用、轉借檢疫證章。
第十條 各種證、章必須登記造冊,實行可追溯管理。
附件9:
屠宰場駐場檢疫人員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檢疫人員工作行為,進一步做好屠宰檢疫各項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檢疫人員應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遵紀守法,愛崗敬業,著裝整潔,持證上崗。
第四條 加強業務學習,積極參加培訓,熟練掌握專業技術和操作技能。
第五條 應建立檢疫員當班督導臺,嚴格執行各項考勤、考核制度。
第六條 嚴格按照規范開展屠宰檢疫工作,做好屠宰動物入場查驗、待宰動物定時巡查、宰前、宰后檢疫等工作。
第七條 按規定對屠宰的動物及其產品開展實驗室檢驗。
第八條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對檢疫不合格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出具高溫、銷毀等無害化處理通知單。
第九條 發現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應立即采取措施,并上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按規定處理。
第十條 監督屠宰場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規范填寫檢疫合格證明,認真做好宰前、宰后檢疫各項記錄,并及時匯總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