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WTO規則,韓國基本取消了對農產品進口的硬性管制。 但在實際操作上,韓國通過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利用檢疫、衛生標準等多種非關稅措施, 對進口農產品進行了有效的控制。這也是韓國保護農產品市場最有效的手段。
韓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涉及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農水產物品質管理法》、《糧谷管理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畜產法》、《種畜等的生產能力、規格標準》、 《畜產品加工處理法》、《飼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關于鳥獸及狩獵的法律》、 《水產品法》、《水產品檢驗法》、《食品衛生法》、《自然環境保護法》等。烏拉圭農業協定生效以來, 韓國以適應國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保障國民健康安全需要為目的,韓國通過制訂種類繁多的檢疫和衛生安全標準, 逐步修改和完善了各種法律法規,從而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非關稅壁壘,達到了限制外國農產品進口的真實目的。 按照韓國頒布的《2002年HS進出口通關便覽》顯示,韓國幾乎把所有農產品都置于了各種質量安全和檢疫法規的保護之下, 部分商品甚至需同時符合4~5項法律法規的嚴格要求。目前,有效實施進口限制的法規和措施主要有轉基因加工食品標識制度、 水果、蔬菜、花卉病蟲害檢疫制度、口蹄疫及瘋牛病疫區產品進口緊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檢疫制度、水產品安全檢疫檢驗制度、 177種進口農產品原產地義務標識制度、農藥和有害物質成份標準等。如韓國對農產品農藥污染控制極嚴,《食品公典》總共對 264種農藥和重金屬規定了殘留基準。另外,對農產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嚴格限制。
韓國對農產品進口實施通關義務申報制度。2002年度,韓國主要監控的農作物包括西紅柿、白菜、各種 水果等110個品種。農作物生產國如存在韓國沒有的病蟲害,在韓國進行實地檢疫認可和雙邊達成檢疫協定前,韓方均禁止進口對象 國生產的農產品。韓國對全部畜產品實施進口檢疫認可制度,由出口國提出申請和提交相應的家畜傳染病疫情資料,韓方有關機構 進行評估認可,非OIE會員國需接收韓國實地檢疫調查,達成雙邊檢疫協定,生產國方可對韓出口。進口農產品的農藥、重金屬、 激素殘留,主要通過進口抽檢進行控制,如抽檢不合格率較高(無明確規定),可隨時對出口國和對象農產品實施臨時精密檢驗, 即在一定期限內對進口農產品實施諸批檢驗措施,從而達到控制進口的目的。如2002年1月7日起 ,韓國以2001年度我部分農產品 抽樣檢驗不合格率較高為由,對我枸杞子、干蘿卜絲、蘿卜根、當歸、黃芩、黃芩根、黃芪、干桔梗、生姜、藕、葛等11種產品 實施二氧化硫精密檢驗措施,上述產品對韓出口均需逐批接受精密檢驗,而不是通常的抽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