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貴州省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黔食藥監食流發〔2015〕160號)

   2015-08-07 228
核心提示:各市(州)、貴安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仁懷市、威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保障入市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
各市(州)、貴安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仁懷市、威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保障入市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制定了《貴州省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2日
 
  貴州省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后的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范圍內的食用農產品銷售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省食用農產品實行市場準入機制,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建立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
 
  第二章 食用農產品經營
 
  第六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依法持有有效證照,開展銷售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許可證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食用農產品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農產品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包裝物、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等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類制品;
 
  (七)超過保質期的食用農產品;
 
  (八)其他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第八條  進入我省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隨附進貨票據和至少下列一項證明材料:
 
  (一)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本省批發市場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產地來源證明;
 
  (三)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認證證書;
 
  (四)本省批發市場出具的符合法定條件和形式的銷售單據;
 
  (五)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不能提供前款一、二、三、四項中任意一項所列證明材料的食用農產品,必須進行抽檢,抽檢合格的才能銷售。農民銷售自種自養的少量食用農產品除外。
 
  不能提供第一款第五項證明材料的進口食用農產品,以及不能提供第六項證明材料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不得銷售。
 
  第九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批發食用農產品時,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開具“易票通”,“易票通”一式兩聯,存根聯和客戶聯。存根聯作為銷售者的銷貨憑證和銷售臺賬,客戶聯作為購貨者的進貨憑證和進貨臺賬。
 
  食堂、餐飲服務單位、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商場、超市、配送中心等單位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應當向供貨商索取“易票通”。
 
  “易票通”和其他證明材料應當按月裝訂成冊,保存不少于6個月。
 
  鼓勵有條件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采取信息化手段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
 
  第十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在攤位或柜臺顯著位置懸掛標示牌,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品名和產地,公示進貨票據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后的包裝、保鮮、運輸、貯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要求,保證食用農產品安全、無毒、無害。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上市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得偽造食用農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地理標志、著名商標,不得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章 市場開辦者責任
 
  第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對入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負有日常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資格;
 
  (二)與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簽訂質量安全協議,明確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三)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負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
 
  (四)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檔案,記錄市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五)索取入場食用農產品檢驗(檢疫)證明并查驗貨物;
 
  (六)運輸、儲存需冷藏保鮮的食用農產品配有冷藏設施;
 
  (七)定期對入場食品銷售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保證經營場所清潔衛生,對場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八)設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時發布市場內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和抽檢檢驗信息;
 
  (九)發現市場內經營禁止銷售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十)開展食用農產品交易統計工作,對統計信息進行分析;
 
  (十一)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食用農產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發現有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按預案進行處置,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協助處置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
 
  (十二)定期組織對員工和入場經營者的培訓,宣傳國家農產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
 
  (十三)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農民自產自銷專區;
 
  (十四)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委托法定食品檢測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做好檢測記錄,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鼓勵有條件的其他市場設立檢驗室開展抽樣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鼓勵建立食用農產品場廠、場地掛鉤制度。與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中型批發商和總經銷、總代理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進入市場后的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轄區食用農產品市場顯著位置設立監督公示牌,公示監管人員姓名、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檔案,記錄證照頒發、主要經營品種、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等情況,并根據檔案記錄,增加對信用不良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對食用農產品市場檢查時,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查經營資格。看食用農產品的銷售者和市場開辦者證照是否齊全、真實有效并按要求懸掛;是否具備經營所必需的硬件設施和條件;是否超范圍經營食用農產品。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銷售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二)查臺帳記錄。看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否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懸掛標示牌、不合格產品退市等自律制度,是否保留進貨票據和相關證明文件。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是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和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三)查包裝標識。看食用農產品包裝或標識是否規范,是否有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食用農產品認證標志、地理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行為;進口食用農產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和出口國檢驗標識。
 
  (四)查產品質量。看經營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是否有相應的檢驗檢疫合格標志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查是否銷售感官性狀異常或國家明令淘汰、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五)查貯存銷售。看銷售者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貯存、銷售食用農產品,是否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貯混銷;儲存、銷售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添加、使用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未規定可以使用的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用農產品。
 
  (六)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追溯。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全省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計劃,組織、督促、指導、考核全省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組織完成上級安排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工作。
 
  市(州)、貴安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計劃,組織、督促、指導、考核縣級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組織完成上級安排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計劃,組織、督促、指導、考核派出機構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組織完成上級安排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時,被抽查者應當配合,拒絕抽樣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部門申請復檢。
 
  采用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銷售違法案件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食品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管信息的公布依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公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食用農產品,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糧食、油料、蔬菜、瓜果、茶葉、菌類、畜禽、禽蛋、奶產品、水產品、蜂產品等植物、動物、微生物產品,以及經過清洗、分揀、打蠟、干燥、去殼、切割、分級、包裝、冷凍等粗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和服務,獨立或集中若干經營者在場內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包括超市、商場、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
 
  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通過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以及日常管理,吸納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指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商場、超市、連鎖配送中心和批發市場、零售市場(農貿市場)的入場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  “易票通”是指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在保證按照規定全面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的前提下,由食用農產品供貨方,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產地、生產日期或者和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加蓋“食用農產品銷售溯源專用章”的購貨清單,下級經銷商持銷售清單按照規定保管,用以替代索證索票和建立進貨臺賬,達到追根溯源目的的一種監管方式。
 
  “易票通”樣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條  食用農產品展銷會、網絡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民自產和農村集貿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區: 貴州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