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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2011-11-09 533
核心提示:  一、許可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二、設定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

  一、許可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二、設定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三、申請條件

  申請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特種設備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證,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示登記證件);

  (二)    特種設備由取得許可單位設計、制造、安裝,并經監督檢驗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與設備使用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持證的特種設備

  作業人員;

  (四)有維護保養能力,或者與專業維護保養單位建立了合同關系,能夠及

  時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五) 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各項管理制度、應急處理措施,并能有效運轉;

  (六)使用者建立了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七)使用者能夠保證特種設備使用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見相關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術規范。

  四、實施機關

  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局。

  其中大型電站鍋爐、鐵路罐車、汽車罐車、客運索道的使用登記可以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實施。

  五、登記程序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包括申請、受理、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特種設備使用者填寫特種設備登記表、登記卡(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二份),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證明復印件;

  2.特種設備出廠、安裝資料、監督檢驗證書;

  3.有關規章制度的目錄;

  4.持證作業人員名錄;

  5.安全技術規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設備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交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記書。

  (三)審批、發證

  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其他有關登記證件、牌照;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具體的使用登記程序見相應設備的使用登記辦法、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六、期限

  (一)登記機關接到使用登記有關材料后,能夠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審核,

  符合規定的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查登記、辦理使用登記證一般應當在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次登記數量多的可以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變更、報廢

  (一)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發生變化、長期停用、移裝或者過戶的,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二)特種設備報廢時,使用者應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十、收費依據

  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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