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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擅自修改農藥標簽和贈送過期農藥適用法律問題的函(農辦政函【2014】46號)

   2014-06-09 765
核心提示:湖北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查處農藥案件中有關問題給予法律解釋的函》(鄂農函〔2014〕8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湖北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查處農藥案件中有關問題給予法律解釋的函》(鄂農函〔2014〕8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擅自修改生產日期如何定性的問題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農藥標簽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有效期”,分裝農藥的標簽應當與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標簽一致并標注“分裝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貼、涂改等方式對標簽進行修改或者補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膠修改“生產日期、分裝日期”的,都應當認定為擅自修改標簽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予以處罰。經有資質機構檢測,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認定為生產、經營假農藥或劣質農藥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予以處罰。
 
  二、關于贈送“過期農藥”行為如何界定的問題
 
  農藥經營者以贈送、獎勵、捆綁銷售等名義向消費者提供農藥產品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農藥的行為。贈送過期農藥產品且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應當認定為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農藥產品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予以處罰。贈送、獎勵、捆綁銷售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的,應當認定為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予以處罰。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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