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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

   2010-07-08 589
核心提示: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并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并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表內第I及II欄列為供個人自用或消費而進口的貨物,只要是由自然人手提或裝於隨身行李,以及不超過同表第III欄所指每人每日可攜帶數量,則該等貨物的進口不受第7/2003號法律所定的準照制度約束。
二、核準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其載于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內,分別簡稱為表A及表B。
三、民政總署具職權對進口及轉運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內的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四、廢止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一 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pdf
   附件二 出口表及進口表 表A出口表.pdf
  
表B 進口表.pdf
附件三 須接受衛生檢疫/植物檢疫的貨物表




 
地區: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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