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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生豬定點屠宰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4〕32號)

   2014-06-20 609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生豬屠宰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商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生豬屠宰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商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4〕20號)以及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調整的新要求,現就做好2014年生豬定點屠宰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數,打牢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管基礎
 
  各地要鞏固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成果,堅決關停不合格企業,推動生豬屠宰行業轉型升級發展。要研究和掌握本地區生豬屠宰企業現狀,及時將審核合格企業基礎信息納入現有動物衛生監督平臺電子化管理,推進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數據庫建設,逐步實現屠宰企業風險分級、分類指導和動態監管。重點根據自營、代宰、混合經營等不同模式對生豬屠宰企業實施分類管理。結合本地養殖狀況和肉品流通等情況,確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明確監管重點和難點。在加快推進《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的同時,及時組織清理、整合已發布的相關國家和地方標準,以強化獸醫食品衛生檢驗為重點,盡快完善生豬屠宰質量安全技術標準體系,提高監管工作科學化水平。
 
  二、嚴格監管,全面落實生豬屠宰企業主體責任
 
  生豬屠宰企業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要督促屠宰企業嚴格執行進場查驗登記、待宰靜養、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自檢、無害化處理等制度,加強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建設。嚴禁截留、挪用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甚至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務院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扎實開展畜禽屠宰專項整治行動,嚴格屠宰檢疫和獸醫衛生管理,加大跨部門聯合執法力度,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私屠濫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強化質量安全源頭控制,嚴格生豬產地檢疫和獸藥飼料使用監管,加快推進動物標識及動物產品可追溯體系建設,實現從養殖到屠宰全程獸醫衛生管理。
 
  三、科學檢測,強化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評估
 
  按照國家相關法規以及實施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年度計劃的規定,在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等工作的同時,根據《農業部關于下達2014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獸藥)項目資金的通知》(農財發〔2014〕18號)的要求,繼續組織開展生豬定點屠宰“瘦肉精”監督抽檢工作。我部在總結近年來生豬屠宰“瘦肉精”監督抽檢工作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相關技術要求(見附件),以提高這項工作的科學性。要充分共享各級各類項目檢測結果,強化監測數據統一匯總分析和評估結果運用,科學、規范開展風險交流和預警。要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設置和調整檢測項目,完善檢測標準,嚴格檢打結合,提高生豬定點屠宰質量安全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
 
  四、加強領導,建立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切實加強對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快推進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調整,加強基層生豬屠宰監管執法力量、條件保障和規范化建設,確保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管不留空檔,有序銜接。生豬屠宰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執法機構和檢測機構密切配合,引導企業加強自律,嚴格落實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管各項措施。要轉變生豬屠宰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健全監管機制,加快建立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管“源頭控制、過程管理、風險可控、處置高效”的長效機制。要完善區域間協調聯動機制,強化跨地區生豬屠宰大案要案查處、行業帶動升級等工作協調力度,破除檢驗檢疫合格生豬產品地區封鎖,不斷提高生豬屠宰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各地在扎實做好生豬定點屠宰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其它畜禽屠宰企業的規范化管理,確保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反饋農業部獸醫局(農業部畜禽屠宰管理辦公室)(聯系人及電話:屠宰行業管理處  馮梁 010—59191430)。
 
  附件:2014年生豬定點屠宰“瘦肉精”監督抽檢技術要求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2014年生豬定點屠宰“瘦肉精”監督抽檢技術要求
 
  一、職責分工
 
  2014年生豬定點屠宰“瘦肉精”監督抽檢工作在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單位承擔的同時,農業部有關單位繼續對重點省份開展監督抽檢。
 
  (一)省級監督抽檢。縣級項目承擔單位在監督抽檢過程中篩選出陽性樣品時,要及時向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并送至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確證檢測。各確證檢測機構應及時將確證檢測結果反饋送樣單位并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經確證檢測判定為陽性的樣品,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開展溯源調查,并將涉嫌犯罪的相關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二)部級監督抽檢。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分別承擔河北、江蘇、福建、廣東等四省和遼寧、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陜西等十省生豬屠宰“瘦肉精”監督抽檢工作。每省至少選擇30家生豬定點屠宰場作為采樣點,總采樣檢測量不低于1500份。請上述各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協助做好采樣工作。
 
  二、檢測范圍
 
  (一)快速檢測。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以省為單位選擇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采樣點要涵蓋自營、代宰、混合經營等不同經營模式的屠宰企業。現場快速檢測可采集待宰生豬尿樣或在屠宰線上采集生豬膀胱尿樣。
 
  (二)確證檢測。現場快速檢測為陽性或疑似陽性的,經再次檢測仍為同樣結果時,檢測單位應當將樣本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確證檢測。
 
  三、檢測品種
 
  每份樣品(豬尿或豬肝)檢測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種“瘦肉精”類物質。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檢測試紙條/盒可從農業部備案產品中選擇,也可根據各省組織的試紙條/盒比對試驗結果,從中選擇優質產品。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將本省中標的試紙條/盒廠家名單和中標數量報農業部獸醫局。
 
  四、樣品采集
 
  (一)樣品采集人員:駐場官方獸醫負責樣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樣品后,填寫《“瘦肉精”監督檢測抽樣單》(見附表1),填寫信息應完整、齊全,并做好留樣。
 
  (二)采樣方法:參照《豬肉、豬肝、豬尿抽樣方法》(NY/T 763-2004)執行。科學確定采樣方式,年度內均勻采樣,不得在某一時段內集中采樣、集中或分期分批檢測。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得在同一采樣點重復采樣。
 
  (三)樣品采集比例:同一批次生豬50頭以下至少抽檢1頭,50頭以上按照不少于3%進行抽檢。同一批次生豬來自多個養殖場(戶)時,抽樣樣品應涵蓋每個場(戶),且每個場(戶)抽樣數量不能少于1頭。
 
  (四)樣品采集數量:豬尿樣品每份不少于60毫升,豬肝樣品每份不少于600克。
 
  (五)樣品保存運輸:不能在現場完成快速檢測、或需要進行確證檢測的樣品,應當進行分裝、封存后送檢和保存。對屠宰線上膀胱尿樣現場檢測陽性或疑似陽性的,除分裝豬尿樣本外,應同時采集對應的豬肝樣品進行分裝。所有樣本編號應當與生豬耳標號相對應。分裝時將樣品分作三份,按檢測用樣、檢測單位留樣、被抽檢單位留樣的要求進行標記,并粘貼加蓋檢測單位印鑒的封條,按照要求作進一步檢測或保存。現場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樣品不需要保存留樣。樣品運輸、保存時,應在低溫條件下(一般不超過4℃)進行;長期保存時,應在-20℃以下凍存。
 
  五、檢測方法
 
  快速檢測和確證檢測試紙條或檢測方法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一)膠體金試紙條:
 
  1. 靈敏度、穩定性、交叉反應等參數應滿足要求;
 
  2. 假陽性率應不高于5%,假陰性率為零;
 
  3. 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檢測限應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檢測限應不高于5μg/L。
 
  (二)酶聯免疫試劑盒:
 
  1. 靈敏度、回收率、變異系數、穩定性、交叉反應等參數應符合農業部《獸藥殘留酶聯免疫試劑(盒)備案參考評判標準》的要求;
 
  2. 假陽性率應不高于5%,假陰性率為零;
 
  3. 檢測限應不高于1μg/L(μg/kg)。
 
  (三)確證檢測方法:參照農業部相關標準(《動物源性食品中β-受體激動劑殘留檢測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業部1025號公告-18-2008)、《豬肝和豬尿中β-受體激動劑殘留檢測氣相色譜-質譜法》(農業部1031號公告-3-2008))執行。
 
  六、檢測結果處理
 
  現場快速檢測為陽性或疑似陽性的,經再次檢測仍為同樣結果時,檢測單位應于24小時內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并同時送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確證檢測。
 
  確證檢測機構應在出具確證檢測報告后2小時內告知送樣單位。送樣單位應在收到確證陽性結果后24小時內書面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告知被抽樣單位。必要時,向當地公安機關通報。
 
  被抽檢屠宰企業和個人對確證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檢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檢。接受異議申訴的主管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經認定有異議的,應指定其他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將作為依法處置的最終依據。
 
  七、檢測結果匯總分析
 
  各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在2014年8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將已完成快速檢測和確證檢測的數據和結果(見附表2)報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匯總分析,中心應分別于9月底、12月底前將分析報告報農業部獸醫局。
 
  附表:1. “瘦肉精”監督檢測抽樣單(樣單)
 
  2. 生豬定點屠宰“瘦肉精”監督檢測結果報送表
 
  附表1
 
  “瘦肉精”監督檢測抽樣單(樣單)

樣本名稱

 

樣本編號

 

抽樣數量

 

抽樣基數

 

抽樣日期

 

檢驗類別

 

企業性質

□自營 □代宰 □混合經營

企業年屠宰規模

 

樣品包裝

 

簽封標志

 

抽樣場所

□待宰圈 □屠宰線

活畜產地

 

檢疫證號

 

耳標號

 

被抽

檢單位情況

被抽樣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省(區)   市   縣(市)   鎮(街道)  村

聯系人

 

手機

 

法人代表

 

電話/傳真

 

抽樣

單位

情況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郵 箱

 

傳 真

 

被抽檢單位負責人簽名:

 

          被抽檢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抽樣人簽名:

 

抽樣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附表2
 
  生豬定點屠宰“瘦肉精”監督檢測結果報送表
 
  填報單位(蓋章):                                2014年   月   日

序號

樣品類型

快速檢測

確證檢測

備注

檢測“瘦肉精”種類

試劑條/盒生產廠家及檢測限

樣品檢測數量(份)

陽性結果數量(份)

陽性結果數量(份)

檢測方法及標準

 

 

 

 

 

 

 

 

 

 

 

 

 

 

 

 

 

 

 

 

 

 

 

 

 

 

 

 

 

 

 

 

 

 

 

 

 

 

 

 

 

 

 

 

 

 

 

 

 

 

 

 

 

 

注:凡確證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在備注欄中填寫樣品來源(格式為:**市**縣**鎮**屠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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