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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預包裝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規程(試行)

   2006-10-24 867
核心提示:1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進出口預包裝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和監督管理, 統一規范標簽檢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1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進出口預包裝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和監督管理, 統一規范標簽檢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有關規定,結合標簽檢驗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2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本規程所稱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均指進出口預包裝食品、化妝品,包括散裝進境國內分裝且在國內銷售和海關罰沒的進口食品、化妝品。
 
  3  術語
 
  3.1  預包裝食品: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標簽: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3.3  特殊膳食用食品: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這類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應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3.4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的機能,適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3.5  轉基因食品:本規程所稱轉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生產的食品,包括:
 
  A.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B.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C.以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3.6  化妝品:是以涂沫、噴灑或其他類似方法,施于人體表面(如表皮、毛發、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潔、保養、美化或消除不良氣味作用的產品,該產品對使用部位可以有緩和作用。
 
  3.7  化妝品標簽:粘貼、印刷在銷售包裝上及置于銷售包裝內的說明性材料。
 
  3.8  銷售包裝(化妝品):以銷售為主要目的與內裝物一起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包裝。
 
  3.9  格式版面: 是指食品、化妝品標簽上的所有標示內容。
 
  3.10  符合性檢測: 是對食品、化妝品標簽標示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檢測。
 
  4  職責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有關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的檢驗管理規定。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5  基本要求
 
  標簽檢驗是對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定要求以及與產品成分和含量等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的檢驗。
 
  6  報檢資料的提供
 
  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與標簽檢驗有關的資料:
 
  6.1  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當進口食品標簽中特別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等內容時,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6.2  提供進口化妝品成分配比等相關資料。
 
  7  標簽檢驗內容
 
  標簽檢驗分為標簽的格式版面檢驗和符合性檢測兩個方面。
 
  7.1  進口食品標簽的格式版面檢驗
 
  施檢人員應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04)等有關標準的規定,檢驗標簽的格式版面是否符合標準中"基本要求"的規定;"強制標示內容"是否齊全、準確。
 
  進口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包括: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的定量標示、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具體標示內容必須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04)第5.1條規定。
 
  7.1.1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04)第5.2條的規定執行。
 
  7.1.2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強制標示內容,按照《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GB 13432-2004)第5.1條規定執行。
 
  7.1.3  保健(功能)食品標簽強制性標示內容,按照《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GB 16740-1997)第8條規定執行。
 
  7.1.4  輻照食品標簽強制標示內容,除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04)第5.1條規定標示外,還必須符合5.1.9.1條的規定。
 
  7.1.5  轉基因食品標簽強制性標示內容,除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的規定標注外,還必須按以下方法標注:
 
  A.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標注為"轉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XX"。
 
  B.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產品加工制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產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份的產品,標注為"本產品為轉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或者標注為"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XX,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
 
  7.1.6  除本規程中所列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功能)食品、輻照食品和轉基因食品標簽內容按上述標準和要求標示外,其他類食品的標簽標示內容應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04)和該產品對標簽標示內容的要求標示。
 
  7.2  進口食品標簽符合性檢測
 
  標簽相關內容的符合性檢測應與該批食品實施的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同時進行;檢測所用的樣品一般應與該批食品的安全衛生項目檢測的樣品相同,不作單獨抽樣。
 
  根據該食品的特點以及標簽標注的內容,針對標簽準確性、真實性進行符合性檢測,檢測項目一般不少于2個,檢測重點:
 
  A.食品添加劑:如著色劑、甜味劑、防腐劑等。
 
  B.食品標簽中特別強調的某一內容:如"高鈣"、"低糖"、"低脂肪"、"無糖"、"不含防腐劑"等特征性指標。
 
  C.雖為品質指標,但該產品標準中規定必須達到的強制性技術指標:如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營養素"和"能量"值等。
 
  7.3  進口化妝品標簽的格式版面檢驗
 
  施檢人員應按照《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1995 )中第5條和第8條的規定,檢驗標簽是否符合標準中"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的規定;《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1995)中第6、7條以及《化妝品衛生標準》(GB 7916-87)第2.2條所規定的"必須標注內容"是否齊全、準確。
 
  化妝品標簽必須標注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內裝物量、日期標注、進口化妝品衛生批準文號、必要時應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必要時應注明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具體標注內容必須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1995)中第6條規定的要求。
 
  化妝品標簽"其他"標注要求,應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1995)中第7條規定的要求。
 
  7.4  進口化妝品標簽的符合性檢測
 
  標簽相關內容的符合性檢測應與該批化妝品實施的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同時進行;檢測所用的樣品一般應與該批化妝品的安全衛生項目檢測的樣品相同,不作單獨抽樣。
 
  根據該化妝品的特點以及標簽標注的內容,針對標簽準確性、真實性進行符合性檢測,檢測項目一般不少于2個,檢測重點:
 
  A.功效成份。化妝品標簽中有特殊功效宣稱內容:如減少皺紋、淡斑、去痘、防曬、抗油脂、抗汗、除臭、生發、美體等。
 
  B.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色素及其它禁限用物質等。
 
  7.5  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
 
  施檢人員應按照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對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進行檢驗。
 
  8  評定程序
 
  8.1  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規程第6條規定提供報檢資料的,檢驗檢疫機構應判定該批貨物不合格。
 
  8.2  現場檢驗時,發現進口食品、化妝品未印制、加施標簽的,檢驗檢疫機構應判定該批貨物不合格。
 
  8.3  現場檢驗時,發現進口食品、化妝品已印制、加施標簽的,檢驗檢疫機構應對標簽進行格式版面檢驗和符合性檢測,并結合安全衛生項目檢驗結果,對該批貨物合格與否做出判定。
 
  9  標簽檢驗結果的處理
 
  9.1  經檢驗,標簽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或進口國/地區規定要求的,判定為標簽合格。
 
  9.2  經檢驗,標簽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或進口國/地區規定要求的,判定為貨物不合格,并按以下方式處理:
 
  9.2.1  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結果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并書面告知海關。
 
  9.2.2  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結果涉及其他項目不合格,而安全衛生項目檢驗合格的,施檢人員應一次告知進口商或其代理人不符合項的全部內容,并出具以下相關單證:
 
  9.2.2.1  涉及本規程第8.1、8.2條不合格的,出具 "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不合格整改通知單"(表1)。
 
  9.2.2.2  涉及本規程第8.3條不合格的,出具 "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不合格整改通知單"和"進口食品標簽檢驗不符合項記錄單"(表2)或"進口化妝品標簽檢驗不符合項記錄單"(表3)。
 
  9.2.3  對涉及本規程第9.2.2條不合格項目的貨物,應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或者使用。
 
  9.3 經檢驗,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10  檢驗記錄
 
  10.1  標簽的檢驗情況應記錄在檢驗檢疫原始記錄中,并能準確反映標簽格式版面檢驗和符合性檢測的情況。
 
  10.2  記錄應保持原始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10.3  記錄隨報檢單證歸檔,保存期限按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規定的期限執行。
 
  11  證書用語要求
 
  11.1  證書用語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貿易通行做法,用詞準確、文字通順、符合邏輯、并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的要求。
 
  11.2  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經檢驗合格的,應在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明文件中加注"標簽經檢驗合格"。
 
  12  信息上報
 
  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應按照《關于印發〈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關于上報"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不合格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上報"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不合格信息"的補充通知》等規定,將不合格信息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13  標簽管理
 
  13.1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本轄區首次進出口并經檢驗合格的食品、化妝品標簽實施備案,標簽樣張或照片或掃描件存檔備查。
 
  13.2  再次進出口并使用相同標簽時,檢驗檢疫機構對該標簽的格式版面不再進行檢驗。
 
  14  附則
 
  14.1  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14.2  本規程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范性文件或進口國(地區)的規定要求,如有修訂,應執行最新版本。我國或進口國(地區)的其他標準、技術法規包括新出臺的標準、技術法規,對食品、化妝品標簽內容有強制性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14.3  本規程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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