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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廣告執法辦案協調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工商廣字[2004]第163號)

   2014-03-13 955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查處力度,保證全國執法標準和尺度統一,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維護廣告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廣告法
為進一步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查處力度,保證全國執法標準和尺度統一,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維護廣告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廣告法》、《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針對廣告執法辦案中的實際情況和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廣告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廣告違法案件的查辦工作,并對基層工商所的廣告違法案件查處工作進行指導。
 
  二、對報紙、電視、廣播、雜志、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即媒介廣告經營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實行分級管理的,適用級別管轄。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跨地區廣告違法案件的協調配合、統一查處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督辦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V告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直接或者參與辦理全國性重大違法虛假廣告案件。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廣告違法案件查處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督辦工作,直接或者參與辦理本轄區內的重大違法虛假廣告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轄區內對查處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確有困難的,可經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轄區發現的在包裝物上含有違法廣告內容的案件,在立案前應當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該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本轄區內有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同一廣告主的包裝物上的違法廣告進行查處的,應當進行協調,必要時可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查處。該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包裝物上含有違法廣告的情況通知廣告主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廣告主進行處理,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處罰中,發現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在其他地區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應當通知有管轄權(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查處,并抄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屬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廣告違法案件,應當經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知有管轄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理,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見附件:《廣告違法案件協調查處函》)
 
  六、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同一廣告主跨省發布同一商品或者服務違法廣告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調,部署各地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予以查處。必要時可以指定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廣告主進行查處。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同一廣告主在本轄區內多個地區發布相同違法內容的廣告,應當及時部署各地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予以查處。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廣告主進行查處。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案件進行督辦:
 
 ?。ㄒ唬┥鐣绊憪毫印⑶楣潎乐氐倪`法虛假廣告或者不良廣告;
 
  (二)對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部署查處的案件、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知協調查處或者移送的案件,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ㄈV告監測通報或者公告中涉及的典型違法廣告案件。
 
  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辦案中遇到的對案件管轄、同一違法行為的認定、案件定性、法規適用、處罰幅度等有爭議的,應當逐級向各自的上級機關報告。
 
  十、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中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執法不到位等不規范執法行為,應當責令其予以改正。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逐步在內部網站建立各地廣告執法協調信息公示平臺,內容包括:各地查處案件信息、移送案件信息、委托調查取證信息、通知協調查處違法廣告信息、督辦信息、協助配合工作的進展情況等。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充分利用內部網站,將執法辦案中有關協調辦案的動態信息,及時上傳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加強各地執法信息的溝通聯絡和協助配合。同時也對各地廣告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綜合評價提供依據。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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