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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頂級”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于“最高級”等用語問題的答復(工商廣字〔1996〕第380號)【2016-05-31廢止】

   2015-07-20 394
核心提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頂級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廣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頂級”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廣告法》第七條第2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頂級”兩字,是與上述用語含義相同的表示,屬于絕對化用語,故適用前款規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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