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物質的監督管理,統一規范食品添加物質的使用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將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質的種類、用途、用量等情況 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并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備案管理應當遵循全面、準確、高效、便民的原則。
負責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督促和指導企業及時進行備案,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條 備案的基本內容包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名稱,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食品添加物質的名稱、來源、生產企業,企業在生產的各種食品中添加該物質的最大限量等。已納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且進入無證查處期的食品添加劑,還要備案生產許可證號。使用復合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同時對復合食品添加劑的用途備案。
使用進口食品添加劑的,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填報備案內容。
第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備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物質使用備案表》(見附件,1式2份);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在備案時提交報告復印件。
以上材料要加蓋企業公章。
第六條 負責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備案材料后,應在5日內予以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企業限期補齊。逾期未補齊的,按未備案處理。經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物質使用備案表》1份由受理單位存檔,1份加蓋受理機構印章后交復企業。
第七條 企業備案的基本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日內重新備案。
第八條 企業備案材料中存在使用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超出規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超出規定使用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無證生產的食品添加劑等情況的,負責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撤銷備案,指導企業正確使用食品添加劑,并責令企業限期重新備案。
第九條 企業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其他添加物質,且故意在備案中瞞報、謊報真實情況的,由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予以公告。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違法企業依法從重處罰,同時撤銷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并重新備案。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或根據本辦法規定應當重新備案而未重新備案的,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責令企業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9號)第95條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負責備案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將企業備案材料建立檔案備查,并定期對備案內容進行匯總分析,對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二條 備案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備案工作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轄區內應當備案而不備案的食品企業,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二)對違法使用添加物質且不如實備案的食品企業,不依法從重處罰并按規定公告的;
(三)發現企業備案的添加物質使用情況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不及時責令、指導企業改正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備案中向企業收費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物質使用備案表》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