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通知》(川辦函〔2006〕23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種子管理體制,加大種子市場監管力度,促進我市種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一)全面實現政企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經營機構,必須在2007年5月底前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各縣(區)要加快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進程,精心制訂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到期未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種子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二)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各縣(區)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種子經營機構政企分開后有關人員的善后安置工作。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要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妥善處置,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在種子企業改制過程中要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種子管理與生產經營分開后,要依法妥善管理好國有財產。
二、完善和強化種子管理體系建設
(一)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縣(區)要按照《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國辦發〔2006〕40號和川辦函〔2006〕239號文件精神,加強種子管理機構建設,加強種子管理技術支持和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種子質量管理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未建或已撤消專門種子管理機構的縣(區),要盡快建立和完善機構,落實和配備好事業編制及人員,以保證種子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財政部門要將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明確種子管理機構職能。《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作物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農作物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的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市級種子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對全市種子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區)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種子管理和種子質量監督工作。
三、加強種子市場監管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工商行政機關要加強種子廣告管理,查處違法發布種子廣告的行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農業部《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市場種子的質量監督抽檢,監督抽查對象重點是當地重要農作物種子以及種子使用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農作物種子;對兩次抽檢不合格的種子經營企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消其營業執照。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著重抓好重點地區、重點作物、關鍵季節的整治工作,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坑害農民的違法行為。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成立領導小組。為加強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市政府成立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成員單位由市農牧局、市國資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勞動保障局、市編辦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市農牧局。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和協調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制定相應政策措施,指導各縣(區)的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二)明確部門職責。農業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對所屬種子生產經營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配合國資委合理界定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國有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剝離出來的資產進行妥善處置,并對資產剝離過程實行監督。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增加種子管理和公益性種子事業的投入;農牧、工商部門要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協助農業部門解決種子管理機構編制、職能的界定和企業政企分開后有關人員安置及社會保障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密切配合,全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相應成立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領導機構,及時研究解決種子體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制定適應改革要求的政策措施,確保完成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任務。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通知》(川辦函〔2006〕23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種子管理體制,加大種子市場監管力度,促進我市種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一)全面實現政企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經營機構,必須在2007年5月底前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各縣(區)要加快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進程,精心制訂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到期未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種子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二)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各縣(區)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種子經營機構政企分開后有關人員的善后安置工作。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要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妥善處置,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在種子企業改制過程中要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種子管理與生產經營分開后,要依法妥善管理好國有財產。
二、完善和強化種子管理體系建設
(一)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縣(區)要按照《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國辦發〔2006〕40號和川辦函〔2006〕239號文件精神,加強種子管理機構建設,加強種子管理技術支持和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種子質量管理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未建或已撤消專門種子管理機構的縣(區),要盡快建立和完善機構,落實和配備好事業編制及人員,以保證種子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財政部門要將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明確種子管理機構職能。《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作物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農作物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的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市級種子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對全市種子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區)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種子管理和種子質量監督工作。
三、加強種子市場監管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工商行政機關要加強種子廣告管理,查處違法發布種子廣告的行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農業部《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市場種子的質量監督抽檢,監督抽查對象重點是當地重要農作物種子以及種子使用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農作物種子;對兩次抽檢不合格的種子經營企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消其營業執照。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著重抓好重點地區、重點作物、關鍵季節的整治工作,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坑害農民的違法行為。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成立領導小組。為加強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市政府成立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成員單位由市農牧局、市國資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勞動保障局、市編辦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市農牧局。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和協調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制定相應政策措施,指導各縣(區)的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二)明確部門職責。農業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對所屬種子生產經營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配合國資委合理界定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國有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剝離出來的資產進行妥善處置,并對資產剝離過程實行監督。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增加種子管理和公益性種子事業的投入;農牧、工商部門要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協助農業部門解決種子管理機構編制、職能的界定和企業政企分開后有關人員安置及社會保障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密切配合,全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相應成立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領導機構,及時研究解決種子體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制定適應改革要求的政策措施,確保完成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任務。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