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安監局,寧東安監局,各考試機構、培訓機構、考試點:
《自治區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和證書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已經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和證書管理工作,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加快轉變安全培訓監管方式,推動提高安全培訓質量的重要手段。各級安監部門、各培訓機構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工作領導,扎實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二、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培訓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參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三、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快安全生產考試網絡平臺和證書管理系統建設,考試機構應當使用全國、自治區安全生產考試網絡平臺,進行考試組織管理。
請各市、寧東安監局迅速將此《細則》轉發轄區各生產經營單位。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自治區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和證書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和證書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確保考試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區范圍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知識、管理能力考核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微機考試、分級負責原則。
自治區安監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考試和證書管理工作。設區的地級市安監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考試和證書管理工作。
第四條 考試點的布局按照“統一規劃、方式靈活、高效便民”的原則科學設置,考試點應按標準建設(見附件1)。考試點經自治區安監局驗收合格并向社會公告后,由考試機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安監局確定自治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中心為自治區安全生產考試機構,設區的地級市安監局成立地級市考試機構,承擔本轄區安全生產考試管理工作,寧東管轄區由銀川市考試機構組織考試。
按照教考分離原則,考試機構不得從事與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
第六條 自治區安監局職責:
(一)負責制定全區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區安全生產考試點的統籌規劃布局。負責制定考試點建設標準,驗收并及時公布啟用的考試點;
(三)監督管理指導全區培訓機構、考試機構、考試點、證書頒發機構工作;
(四)組織審定自治區安全生產考試題庫;
(五)依法查處在培訓、考試、頒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和舉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考試機構職責:
(一)承擔全區安全生產考試網絡平臺建設和證書信息管理系統工作。負責全區考試系統與國家安監總局系統互聯和管理維護工作,實現信息共享,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使用和查詢;
(二)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考試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三)承擔規模以上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承擔全區初次取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四)指導全區考試機構、考試點日常工作,組織考務人員業務培訓;
(五)負責考試點考試系統技術指導及系統連接工作,協助做好考試點認定工作;
(六)負責全區“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工作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工作。
(七)承擔自治區安監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地級市安監局(考試機構)職責:
(一)監督管理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考試點、證書頒發機構工作;
(二)做好本地考試機構建設和協助做好考試點認定工作;
(三)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除區屬和中央駐寧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承擔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考試點考生資格審查、考場編排、準考證制做、考試成績登記和考試檔案建設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培訓工作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工作;
(六)其他工作。
第九條 證書頒發機構職責:
(一)負責本級考試機構考核并經簽字確認的合格人員的證書頒發工作;
(二)承擔遺失、損壞證件的補發換發以及違規證件的扣繳;
(三)承擔持證人員信息公開的資料提供;
(四)負責證書頒發過程資料檔案管理;
(五)參與培訓機構、考試機構、考試點的監督管理;
(六)其他工作。
第十條 考試點職責:
(一)承擔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承擔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成績錄入、上報工作;
(三)負責考試點計算機網絡、考試設施和器材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四)承擔考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承擔考試機構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考試方式
第十一條 “三項崗位人員”考試應當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組織開展(見附件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合格證書考試均應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考試機構負責人批準方可采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考試機構負責人批準可采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在具備實際操作考試條件的考試點,采取現場實際操作或者仿真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三條 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四章 考試試題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理論考試應當使用全國統一考試題庫。 對國家級題庫尚未建立的,自治區考試機構要開發自治區考試題庫,可以使用自治區級題庫組織考試。
自治區考試題庫應按標準規范建設。按照“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檢驗 “安全管理能力、實際操作能力”為試題框架,結合自治區安全生產實際,重點突出地方性法規和區域安全生產特點進行命題。
第十五條 考試試卷應按照組卷規則,由計算機在考試題庫中隨機生成。
第五章 考務管理
第十六條 考試機構應當將安全生產考試報名所需材料目錄及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在培訓開始5個工作日前向考試機構提供學員相關資料,由考試機構審查學員資格,符合考試資格條件再由培訓機構對學員進行培訓。培訓機構在考試前5個工作日向考試機構提出考試申請。考試機構審查資料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令)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資格考試,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申請表3份(見附件3);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張。
(二)特種作業人員參加資格考試,需提交以下材料:
1.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表3份(見附件4);
2.12個月內縣級及以上醫院體檢證明;
3.本人身份證、學歷證復印件;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張。
經審查合格的,方可組織培訓,安排考場。
第十九條 考試點按照考試機構派發的考試計劃,在3個工作日內對考試現場及計算機網絡等設施進行檢查,保證如期考試。
第二十條 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到指定的考試點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 監考人員由考試機構派出。監考人員應在考試前,宣布考場紀律,考試中對考生身份抽查核對。
實際操作考評教師由考試機構派出。考評教師應在考試前,宣布考試規定和注意事項,考試中抽查考生身份,并對考生成績現場評判。
第二十二條 理論考試結束后,監考員填寫考試記錄并簽名(見附件5),連同考試成績一起裝袋加封,交派發考核計劃的考試機構存檔;采用紙質試卷考試的,監考員將考試試卷密封后,交派發考試計劃的機構組織閱卷。
實際操作考試結束后,考評教師將考生成績填表登記并簽名,連同考場記錄一起裝袋加封,交派發考試計劃的機構存檔。
第二十三條 考試點應當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像,并建立錄像資料檔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組織培訓、誰建立培訓檔案,誰組織考試、誰建立考試檔案”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資格考試考核檔案。
第二十五條 培訓檔案由從事安全培訓的機構保存,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考試考核檔案由考試機構保存。
培訓及考試檔案應按時間編號、分類建檔,妥善保管。安全合格類資料保存期為3年,操作資格類資料保存期為6年。
第七章 考試違紀處理
第二十六條 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監考(考評)人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次考試成績、一年內不得參加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監考人員和考評教師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考試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條 考生、監考人員和考評教師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部門申請復核。
第八章 證書管理
第三十條 按照“誰考試、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資格證書頒發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合格證書的頒發由自治區、設區的地級市兩級安監局負責。由自治區考試機構組織的考試,證書的頒發由自治區安監局審批辦辦理;由地級市安監局考試機構組織的考試,其資格證書的頒發參照自治區方式辦理。
第三十二條 合格證書的頒發應在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的,頒發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當地頒證機構申領相應類別的安全生產合格證書,并填報《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申請表》(見附件6)。
第三十四條 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使用全國統一式樣,在全國范圍內通用有效。
第三十五條 合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合格證書遺失且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人應當向原頒證機構提出補發的申請。如合格證已到復審期,持證人需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辦理補證手續。
合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且在有效期內的,可以向原頒證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合格證書的,原證書收回。
補發、換發證書的,其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并備注說明。
第三十六條 安全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每年再培訓1次。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由申請人(或單位)向原考試機構提出,經考試合格,辦理延續手續;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6年,每3年復審1次。證書管理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事中監管,加強企業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培訓機構不按大綱教學、學時不夠、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報告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取消培訓資格,并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的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是指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章、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
1.考試點建設標準
2.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實施程序
3.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申請表
4.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申請表
5. 考場情況記錄表
6.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合格證書申請表
《自治區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和證書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已經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和證書管理工作,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加快轉變安全培訓監管方式,推動提高安全培訓質量的重要手段。各級安監部門、各培訓機構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工作領導,扎實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二、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培訓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參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三、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快安全生產考試網絡平臺和證書管理系統建設,考試機構應當使用全國、自治區安全生產考試網絡平臺,進行考試組織管理。
請各市、寧東安監局迅速將此《細則》轉發轄區各生產經營單位。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自治區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和證書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和證書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確保考試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區范圍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知識、管理能力考核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微機考試、分級負責原則。
自治區安監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考試和證書管理工作。設區的地級市安監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考試和證書管理工作。
第四條 考試點的布局按照“統一規劃、方式靈活、高效便民”的原則科學設置,考試點應按標準建設(見附件1)。考試點經自治區安監局驗收合格并向社會公告后,由考試機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安監局確定自治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中心為自治區安全生產考試機構,設區的地級市安監局成立地級市考試機構,承擔本轄區安全生產考試管理工作,寧東管轄區由銀川市考試機構組織考試。
按照教考分離原則,考試機構不得從事與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
第六條 自治區安監局職責:
(一)負責制定全區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區安全生產考試點的統籌規劃布局。負責制定考試點建設標準,驗收并及時公布啟用的考試點;
(三)監督管理指導全區培訓機構、考試機構、考試點、證書頒發機構工作;
(四)組織審定自治區安全生產考試題庫;
(五)依法查處在培訓、考試、頒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和舉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考試機構職責:
(一)承擔全區安全生產考試網絡平臺建設和證書信息管理系統工作。負責全區考試系統與國家安監總局系統互聯和管理維護工作,實現信息共享,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使用和查詢;
(二)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考試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三)承擔規模以上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承擔全區初次取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四)指導全區考試機構、考試點日常工作,組織考務人員業務培訓;
(五)負責考試點考試系統技術指導及系統連接工作,協助做好考試點認定工作;
(六)負責全區“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工作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工作。
(七)承擔自治區安監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地級市安監局(考試機構)職責:
(一)監督管理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考試點、證書頒發機構工作;
(二)做好本地考試機構建設和協助做好考試點認定工作;
(三)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除區屬和中央駐寧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承擔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考試點考生資格審查、考場編排、準考證制做、考試成績登記和考試檔案建設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培訓工作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工作;
(六)其他工作。
第九條 證書頒發機構職責:
(一)負責本級考試機構考核并經簽字確認的合格人員的證書頒發工作;
(二)承擔遺失、損壞證件的補發換發以及違規證件的扣繳;
(三)承擔持證人員信息公開的資料提供;
(四)負責證書頒發過程資料檔案管理;
(五)參與培訓機構、考試機構、考試點的監督管理;
(六)其他工作。
第十條 考試點職責:
(一)承擔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承擔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成績錄入、上報工作;
(三)負責考試點計算機網絡、考試設施和器材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四)承擔考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承擔考試機構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考試方式
第十一條 “三項崗位人員”考試應當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組織開展(見附件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合格證書考試均應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考試機構負責人批準方可采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考試機構負責人批準可采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在具備實際操作考試條件的考試點,采取現場實際操作或者仿真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三條 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四章 考試試題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理論考試應當使用全國統一考試題庫。 對國家級題庫尚未建立的,自治區考試機構要開發自治區考試題庫,可以使用自治區級題庫組織考試。
自治區考試題庫應按標準規范建設。按照“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檢驗 “安全管理能力、實際操作能力”為試題框架,結合自治區安全生產實際,重點突出地方性法規和區域安全生產特點進行命題。
第十五條 考試試卷應按照組卷規則,由計算機在考試題庫中隨機生成。
第五章 考務管理
第十六條 考試機構應當將安全生產考試報名所需材料目錄及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在培訓開始5個工作日前向考試機構提供學員相關資料,由考試機構審查學員資格,符合考試資格條件再由培訓機構對學員進行培訓。培訓機構在考試前5個工作日向考試機構提出考試申請。考試機構審查資料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令)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資格考試,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申請表3份(見附件3);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張。
(二)特種作業人員參加資格考試,需提交以下材料:
1.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表3份(見附件4);
2.12個月內縣級及以上醫院體檢證明;
3.本人身份證、學歷證復印件;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張。
經審查合格的,方可組織培訓,安排考場。
第十九條 考試點按照考試機構派發的考試計劃,在3個工作日內對考試現場及計算機網絡等設施進行檢查,保證如期考試。
第二十條 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到指定的考試點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 監考人員由考試機構派出。監考人員應在考試前,宣布考場紀律,考試中對考生身份抽查核對。
實際操作考評教師由考試機構派出。考評教師應在考試前,宣布考試規定和注意事項,考試中抽查考生身份,并對考生成績現場評判。
第二十二條 理論考試結束后,監考員填寫考試記錄并簽名(見附件5),連同考試成績一起裝袋加封,交派發考核計劃的考試機構存檔;采用紙質試卷考試的,監考員將考試試卷密封后,交派發考試計劃的機構組織閱卷。
實際操作考試結束后,考評教師將考生成績填表登記并簽名,連同考場記錄一起裝袋加封,交派發考試計劃的機構存檔。
第二十三條 考試點應當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像,并建立錄像資料檔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組織培訓、誰建立培訓檔案,誰組織考試、誰建立考試檔案”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資格考試考核檔案。
第二十五條 培訓檔案由從事安全培訓的機構保存,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考試考核檔案由考試機構保存。
培訓及考試檔案應按時間編號、分類建檔,妥善保管。安全合格類資料保存期為3年,操作資格類資料保存期為6年。
第七章 考試違紀處理
第二十六條 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監考(考評)人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次考試成績、一年內不得參加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監考人員和考評教師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考試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條 考生、監考人員和考評教師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部門申請復核。
第八章 證書管理
第三十條 按照“誰考試、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資格證書頒發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合格證書的頒發由自治區、設區的地級市兩級安監局負責。由自治區考試機構組織的考試,證書的頒發由自治區安監局審批辦辦理;由地級市安監局考試機構組織的考試,其資格證書的頒發參照自治區方式辦理。
第三十二條 合格證書的頒發應在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的,頒發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當地頒證機構申領相應類別的安全生產合格證書,并填報《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申請表》(見附件6)。
第三十四條 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使用全國統一式樣,在全國范圍內通用有效。
第三十五條 合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合格證書遺失且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人應當向原頒證機構提出補發的申請。如合格證已到復審期,持證人需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辦理補證手續。
合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且在有效期內的,可以向原頒證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合格證書的,原證書收回。
補發、換發證書的,其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并備注說明。
第三十六條 安全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每年再培訓1次。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由申請人(或單位)向原考試機構提出,經考試合格,辦理延續手續;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6年,每3年復審1次。證書管理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事中監管,加強企業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培訓機構不按大綱教學、學時不夠、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報告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取消培訓資格,并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的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是指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章、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1.考試點建設標準
2.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考試實施程序
3.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申請表
4.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申請表
5. 考場情況記錄表
6.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合格證書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