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排水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2月30日通過,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3月18日批準,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3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深圳市排水條例》的決定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3月1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了主任會議提請廢止《深圳市排水條例》的議案,決定廢止《深圳市排水條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深圳市排水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并經2019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深圳市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條例〉等六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3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深圳市排水條例》的決定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3月1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了主任會議提請廢止《深圳市排水條例》的議案,決定廢止《深圳市排水條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深圳市排水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并經2019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深圳市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條例〉等六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