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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2019-06-19 760
核心提示: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深刻汲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深刻汲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鞏固近年來在全區開展的提升危險化學品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和專項整治成果,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堅守安全紅線,堅持標本兼治,注重遠近結合,深化改革創新,健全體制機制,強化法治,明晰責任,嚴格監管,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從制度上、機制上增強綜合防范危險化學品事故能力,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有效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摸清并重點管控我區涉及危險化學品各行業領域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全面實施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工程,全面鞏固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整治攻堅戰成果,大幅提升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初步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機制,健全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和法制,完善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雙重預防體系,使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礎更加牢固,全區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實現“零控制”。
 
    三、時間進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2月開始至2019年10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階段(2017年2月)。各市、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總體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細化措施,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動員部署,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整治階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開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各市、縣(區)、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三)總結階段(2019年10月)。各市、縣(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成果,于2019年10月底前形成總結報告并報送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委辦),由自治區安委辦匯總后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四、治理內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
 
    1.全面摸排風險。全面開展全區危化企業普查工作,并將各市、(縣、區)和寧東地區普查底數上報情況作為行政許可前置條件。對普查中不報、漏報、瞞報的危化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安全行政許可或延期換證。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公布的《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行業品種目錄》(安委〔2016〕7號),對排查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級評定。制定自治區風險分級評定標準(自治區安委辦牽頭,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和辨識全區各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由各責任部門和單位配合牽頭部門,重點摸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危廢處置企業,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物流園區、口岸、機場和城鎮燃氣使用等各環節、各領域安全風險,明確安全風險崗位(部位)、風險內容和預防措施,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布檔案。(自治區安監局牽頭,教育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牧廳、衛生計生委、銀川海關、質監局、林業廳、發展改革委、蘭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寧夏監管局、寧夏郵政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2.重點排查重大危險源。認真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排查和摸底,切實摸清各行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數量、類型、級別等基本情況,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臺賬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對技術抽檢、專項整治、執法檢查等查找出的重大危險源隱患和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自治區安監局牽頭,教育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發展改革委、蘭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寧夏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強高危化學品管控。加強硝酸銨、硝化棉、氰化鈉等高危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全過程管控。完善并落實高危化學品銷售、購買許可審批、道路運輸通行證的核發審查和流向信息登記制度。(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安監局牽頭,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4.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和罐區管控。督促有關企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登記、申報以及備案等規定。完成2016年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技術抽檢和專項整治發現的安全隱患治理。完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全面實現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控(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督促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建立安全監管部門與各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危險化學品罐區風險管控,強化構成重大危險源罐區的管控措施,全面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罐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自治區安監局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教育廳、發展改革委、蘭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寧夏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至2019年持續推進)
 
    5.加強化工園區(化工相對集中區)風險管控。統一組織開展化工園區(化工相對集中區)定量風險評估,全面排查、摸清底數,確定化工園區(化工相對集中區)風險等級和風險容量,超容量的園區一律停止審批新建化工項目并進行整改。推動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園區建立一體化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安全、環保、應急救援信息共享。(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安監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質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啟動實施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程。進一步摸清全區城市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底數,通過定量風險評估,確定分批關閉、轉產和搬遷企業名單(2017年6月底前)。按照屬地原則因地制宜制定城區企業關停并轉、退城入園的綜合性支持政策,并爭取國家專項資金支持,充分調動企業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快推進城市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關停并轉、退城入園工作。(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嚴格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運輸和管理要求,落實各部門、各企業和單位的責任,提高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準入門檻,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建立裝卸貨前運輸車輛、人員、罐體及單據等查驗制度,嚴把裝卸關,加強日常監管。(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蘭州鐵路監督管理局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質監局、安監局、民航寧夏監管局、寧夏郵政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鞏固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整治攻堅戰成果。繼續鞏固提升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整治攻堅任務(自治區安監局負責)。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和〈2015年油氣輸送管道隱患整治攻堅戰工作要點〉的通知》(安委〔2015〕4號),落實自治區油氣輸送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明確市、縣級油氣輸送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構建油氣輸送管道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建立完善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推動管道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開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強化油氣輸送管道巡護和管控,杜絕新增隱患,全面提升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管理水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安監局、公安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資委、質監局、政府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
 
    9.進一步理順和落實政府監管責任體系和統籌協調機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監管體系,厘清危險化學品監管部門職責和范圍,做到依職定責、落責到事、化權到事,消除監管盲區。充分發揮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廳際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作用,及時研究、解決綜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自治區安監局、編辦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自治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0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本部門安全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項。(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教育廳、安監局、發展改革委、蘭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寧夏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強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依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制定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地方標準等配套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自治區安監局、政府法制辦、質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持續推進)
 
    (五)加強規劃布局和準入條件等源頭管控。
 
    12.統籌規劃編制。在空間規劃(多規合一)改革試點工作中,統籌安排危險化學品產業布局。(各試點市(縣、區)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3.規范產業布局。督促各地區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等,加強城市建設與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的規劃銜接,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所需的防護距離要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及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4.嚴格安全準入。建立完善涉及公眾利益、影響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建設項目公眾參與機制。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立項階段,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施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衛生計生、安全監管、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批。各地要嚴格落實禁止在化工園區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的要求。認真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石化化工行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4號)要求,嚴禁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園區內。制定《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嚴格控制涉及光氣、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建設項目。并做好禁止類項目的排查和建檔工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5.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的管理。嚴格落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強化從事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及儲存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依法嚴肅追究因設計、施工質量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責任。(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16.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宣傳貫徹,督促企業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法治意識,定期對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行符合性審核,提高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的自覺性、主動性。(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質監局、安監局、蘭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寧夏監管局、寧夏郵政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7.認真落實“一書一簽”要求。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進出口單位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要求,產品包裝符合國家標準,確保將危險特性和處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給下游企業、用戶、使用人員以及應急處置人員。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托運人要采取措施及時將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相關信息傳遞給相關部門和人員。(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質監局、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8.推進科技強安。新建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安全儀表系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儲存裝置必須按規定裝備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加速現有企業自動化控制和安全儀表系統改造升級,探索危險崗位“定員管理”機制,最大限度減少各類危險崗位作業人員,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智能工廠,利用智能化裝備改造生產線。加強消防設施裝備的研發和配備,強化在役生產裝置安全診斷。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安全投入,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事故處置過程中發揮作用,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安監局、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消防總隊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9.實現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信息系統全覆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企業全部進入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信息系統,全面完成風險辨識,全部實現在線運行,構建企業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大力推廣應用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等手段,督促使用危險化工工藝的企業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提高企業自身安全管理能力。(自治區安監局牽頭,公安廳、消防總隊、質監局、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
 
    20.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引導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2017年底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全部達到標準化管理水平;實施“一地一行業一標桿”工程,選樹一批典型標桿企業,對標開展標準化培育和管理,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鼓勵化工企業借鑒采用國際先進安全管理標準實施高水平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1.嚴格規范執法檢查。強化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國家危化品隨機抽查清單和自治區安全生產執法清單執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執法檢查,規范檢查內容,完善檢查標準,提高執法檢查的專業性、精準性、有效性,依法嚴厲處罰危險化學品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曝光力度。(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質監局、安監局、蘭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寧夏監管局、寧夏郵政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2.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加大對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及其監管部門的責任追究力度,依紀依法嚴肅追究事故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和監管部門的責任,推動企業自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公安廳、監察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質監局、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3.納入分級分類管理系統,實施“黑名單”制度。建立危化企業分級分類管理系統,并依據系統分級結果對企業實施獎罰。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將不良信用記錄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主要判定依據。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法違規行為,均納入自治區、設區的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管理誠信“黑名單”,并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相關部門對其開展聯合懲戒,定期將“黑名單”企業在媒體曝光。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終身不得擔任危化企業廠長、董事長、總經理職務。(自治區安監局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銀監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4.嚴格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深入開展廢棄危險化學品排查,摸清全區廢棄危險化學品現狀,建立臺帳,強化管理。按照“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疏通處置渠道,落實處置目的地、運輸方式、路徑,處置方式等,確保廢棄危險化學品妥善處置。不能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一律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的環境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必須由行業主管部門全程監督,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能力建設,健全隊伍,配備必要的專業處置器材,完善處置方案。(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保障能力。
 
    25.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加強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管職責部門的監管力量,強化基層監管隊伍、安全監管基礎“雙基”建設,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和人員能力建設要求,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于在職人員75%的要求。依據國家危險化學品執法檢查設備設施配備要求,配齊監管設備,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水平。(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質監局、安監局、蘭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寧夏監管局、寧夏郵政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積極利用社會力量,助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中介機構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安全生產服務機構、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的作用,持續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增強監管效果。(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質監局、安監局、蘭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寧夏監管局、寧夏郵政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7.嚴格安全、環保評價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負責安全、環保評價機構資質審查審批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提高準入門檻,嚴格規范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行為,對弄虛作假、不負責任、有不良記錄的安全、環保評價機構,依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業務范圍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追究相關責任并在媒體曝光。(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
 
    28.完善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建立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信息數據庫,與全國危險化學品企業信息數據庫聯網,并實現部門數據共享。(自治區安監局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農牧廳、衛生計生委、信息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9.建立全區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依托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含進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企業大數據庫,形成政府建設管理、企業申報信息、數據共建共享、部門分工監管的化學品登記平臺。靈活運用各種方式,探索實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電子追蹤標識制度,及時登記記錄全流向、閉環化的危險化學品信息數據,基本實現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銀川海關、質監局、安監局、蘭州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寧夏監管局、信息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0.實現與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公共服務平臺聯網。與即將設立的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公共服務互聯網平臺聯網共享,在自治區安監局局域網上公布咨詢電話,定期公開已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相關信息,為社會公眾、相關單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咨詢和應急處置技術支持服務。(自治區安監局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委、信息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工作。
 
    31.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管理。以“一案三制”為核心,加強危化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系統化建設,實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簡明化、實用化改革,實現高危崗位應急處置卡全覆蓋。完善化工園區應急響應機制,制定園區安全生產綜合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預案,做好預案登記、備案、評審、發布等工作,確保企業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相關預案銜接暢通。定期組織開展政企聯合、企業聯合演練,根據演練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進一步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安監局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強化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能力建設。認真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102號)要求,建立由公安消防隊伍、化工園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和重點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組成的三級救援體系,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形成區域性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優勢。按照“一企主建、多企供養”方式,分別指導化工園區和化工集中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大隊,實現“聯合建隊、聯合養隊、協議救援”。進一步優化安全生產應急物資儲備庫、點、站布局,提升事故應對能力。完善安全生產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建立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應急物資儲備綜合信息庫,對全社會應急資源統一建檔,提高應急資源動態管理水平。(自治區安監局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消防總隊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10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3.進一步規范應急處置要求。制定更加規范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接處警和應急處置規程,完善現場處置程序,探索建立專業現場指揮制度及專家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制度,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應急處置過程風險,避免發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動實施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專業化的應急處置。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和處理能力建設,建立化工園區與周邊社區危險性告知和應急聯動體系,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自治區安監局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及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消防總隊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5月底前完成)
 
    (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和人才培養。
 
    34.大力普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將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公眾安全教育行動重點內容,大力實施公眾安全宣傳教育行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普及活動。依托“演一場戲、送兩本書、培訓三類人員、建設五個陣地”等載體建設,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與對危險化學品的科學認知水平。(自治區安監局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及教育廳、科技廳、新聞出版廣電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35.加強化工行業管理人才培養。將化工行業領域安全管理人員培養納入萬名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大培訓工程,加強化學與工程技術學科和專業建設,開展化工高層次人才培養和開辦化工安全網絡教育,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自治區教育廳、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6.加快化工產業工人培養。推動化工企業通過定向培養、校企聯合辦學和學徒制等方式,加快產業工人培養,確保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達到崗位技能要求。(自治區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研究制定加快化工產業工人培養的指導意見,加快培養具有較強安全意識、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隊伍,有效緩解化工產業人才缺乏的問題。(自治區安監局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及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取得實效。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領導,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好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職責的五個地市、寧東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指定1名處級聯絡員和1名工作人員,負責本地區、本單位具體工作和協調溝通事宜。
 
    (二)加大安全投入。各級政府要設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專項資金,專項用于三年治理期間的隱患排查、風險評估、重大安全隱患治理、信息化建設、應急隊伍建設等,并積極引導技術改造,消除重大隱患。要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依照法律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推動化工企業安全費用投入審計,每年完成三分之一,三年內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現全覆蓋。
 
    (三)盡快制定并公布方案。各牽頭部門和市、縣(區)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時限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盡快制定并公布具體實施方案,分年度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并于2017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實施方案、具體聯絡員和工作人員名單一并報送自治區安委辦(聯系人:雷東,聯系電話:0951—8622051)。
 
    (四)強化信息報送。各地、各有關部門每季度末(30日或31日前)向自治區安委辦報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進展情況,由自治區安委辦匯總后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并作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終安全生產考核的依據之一。自治區安委辦要定期通報工作信息,適時組織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情況進行督查。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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